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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 立户 | ||
设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 ||
申请条件 | 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分为家庭户和集体户。居住一处共同生活以家庭关系为主的公民,登记为家庭户。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登记为集体户。居住在军事机关和军人宿舍的非现役军人的,可登记为集体户。 家庭户户主由合法稳定住所的产权人、使用权人担任。 集体户户主由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军事机关等指定专人担任,协助户口登记机关管理集体户口。 公民申报家庭户立户登记的,应当向合法稳定住所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一个公民只能登记一个户口。 户主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一般不得担任户主。 | ||
申请材料 | 一、公民申报家庭户立户登记的,提交以下材料之一: (一)不动产权证、房屋登记部门备案的买卖合同、廉租房合同、房屋产权证明或使用权证明等。 (二)书面申请,申请人在申请书上签字捺印; (三)申请人居民身份证。 二、单位申报集体户立户登记的,应向单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交以下材料: (一)单位成立批准文件或组织机构代码证或工商营业执照等能够证明单位合法性和合法地址的材料; (二)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的说明、协管员居民身份证。 | ||
特殊环节 | 无 | ||
办理流程 | 内部流程 | 申请人向户籍地派出所递交申请——派出所户籍受理——户籍民警审核——当场受理 | |
外部流程 | 基本信息——申报信息——办理方式(窗口办理、邮寄办理) | ||
办理人员 | 各派出所户籍民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