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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籍制度改革是党和国家让人民群众分享改革发展红利的一项重大惠民政策。欢迎你们参与户籍制度改革,共享改革成果。根据中央、省、州户籍制度改革精神,现将我县行政区域内落实户籍制度改革配套措施通告如下:
一、进一步放宽户口迁移,优化办理程序。凡办理户口迁移的可按贵州省公安厅印发的《贵州省县级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户籍窗口业务办理事项清单》和《贵州省公安机关户籍业务办事指南》办理。户口迁移包括亲属投靠、人才引进、录聘用、工作调动、购建房、投资(经商)、务工、大中专院校入学、大中专院校毕业肄业退学辍学回原籍、宗教教职人员迁移和部队家属随军等,户口迁移仍按原有关政策规定执行。本省范围内的户口迁移实行网上“一站式”办理,在办理户口迁移时,居民只需凭有关手续到迁入地派出所办理即可,不再需要到迁出地派出所履行户口迁出手续。
二、农村户籍人口落户城镇后,原农村户籍所在地住房及其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依据《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执行,原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林权、集体收益分配权保留不变。
三、农村户籍人口落户城镇后,可以选择在常住地或户籍地参加城乡医疗保险,在农村参加的基本医疗保险规范接入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基本医保待遇可连续享受。
四、农村转移人口纳入城镇后,可以按国家相关规定纳入城镇就业失业登记范围并享受相关扶持政策;养老保险可继续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也可以选择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
五、农村转移人口子女入学与城镇学生享受同等待遇。将户口迁到城镇学校集体户的学生毕业后,根据学生和家长意愿,户口可以保留在城镇,也可以迁回原籍地址。
六、农村转移人口落户城镇后,住房困难的,可以申请保障性住房或住房租赁补贴,属于建档立卡贫困户的原享受的扶贫政策不变。
特此通告。
剑河县人民政府
2020年8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