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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 民族变更 | ||
设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 ||
申请条件 | 户口登记项目需要变更更正的,公民可以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提交与变更更正事由相关的材料,由公安派出所予以变更更正。 公民主项变更更正的,公安机关应缴销居民身份证,公民应换领居民身份证。 公民申请更正民族、民族成份的。 禁止性要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变更更正: (一)正在服刑或者行政处罚尚未执行完结的; (二)正在接受刑事案件或者治安案件调查的; (三)民事案件尚未审结或者尚未执行完结的; (四)刑事案件尚未审结的; (五)被限制出国(境)期限未满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变更姓名的其他情形。 | ||
申请材料 | (一)书面申请; (二)本人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三)民族事务部门出具的《贵州省公民变更民族成份证明书》。
(四)印证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如出生医学证明或原居民身份证、原居民户口簿等相关印证材料 | ||
特殊环节 | 无 | ||
办理流程 | 内 部流程 |
申请人向户籍地派出所递交申请——派出所户籍受理——派出所所长审核——县局核准,10个工作日办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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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部流程 | 填写申请人基本信息——上传申报信息——办理方式(窗口办理、邮寄办理) | ||
办理人员
| 各派出所户籍民警 治安户籍窗口民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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