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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 姓名变更 | ||
设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 ||
申请条件 | 户口登记项目需要变更更正的,公民可以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提交与变更更正事由相关的材料,由公安派出所予以变更更正。 公民主项变更更正的,公安机关应缴销居民身份证,公民应换领居民身份证。 公民变更更正姓名,依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未满十八周岁的人需要变更更正姓名的时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 (二)十八周岁以上的人需要变更更正姓名的时候,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 | ||
申请材料 | 一、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申请姓名变更的: 二、 1、书面申请; 2、夫妻离婚需要变更未成年子女姓名的,由双方协商一致后现场亲笔签名、捺印办理; 3、监护人的居民户口簿或居民身份证; 4、未成年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二、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申请姓名变更的: 1、公民本人书面申请; 2、公民本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 ||
特殊环节 | 无 | ||
办理流程 | 内 部流程 |
申请人向户籍地派出所递交申请——派出所户籍受理——派出所所长审核——县局核准,1个工作日办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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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部流程 | 填写申请人基本信息——上传申报信息——办理方式(窗口办理、邮寄办理) | ||
办理人员
| 各派出所户籍民警 治安户籍窗口民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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