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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请条件
公民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后,应当在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向死亡人员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注销户口登记。当户主、亲属、抚养人无法履行申报注销户口登记时,由死亡人员户口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负责申报注销户口登记。
二、申请材料
(一)自主申报
1.书面申请;
2.死亡人员的《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确实无法提交《居民身份证》的,提交居民身份证遗失说明;
4.以下死亡证明材料之一:
①医疗疗机构出具的《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
②在国(境)外死亡的,需提交足以证明死亡的相关材料原件,其中在国外死亡的,还需提供具有资质机构出具的翻译件及我驻外使领馆的领事认证件或者我国缔结的条约认可的其他证明或者公证机构出具的公证书。
③公安机关出具的非正常死亡证明;
④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生效判决书;
⑤由社区民警签字确认的其他能够证明死亡的材料。
(二)公告注销
1.派出所民警的调查报告
2.催告通知书和公告30天的《注销户口公告》;
3.《注销户口告知书存根》和由社区民警签字确认的能够证明死亡的材料。
三、法定时限及承诺时限
符合办理条件且材料齐全的,当场予以办理。需调查核实的按规定时限办理。
四、禁止性要求
无
五、办理结果
在《居民户口簿》死亡人员页加盖户口注销章,注明死亡时间、原因,并收缴其居民身份证。全户人员死亡的,还应收缴居民户口簿。公告注销的应出具告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