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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剑河县人民政府关于提高部分优抚对象(优待)标准的批复》(剑府函〔2004〕154号)等文件中的有关规定,义务兵在服现役期间,其家属享受优待。根据我县相关规定,2013年以前入伍的义务兵,在入伍时发放第一年度的家庭优待金,退伍时发放第二年度的家庭优待金。经清理,我县2013年以前入伍,未发放第二年度义务兵家庭优待金的共有129人,按照入伍当年的家庭优待金标准补发,共计348518.00元,现将此项资金通过集中统发形式,发放到其义务兵或家属个人银行账户,请及时通知他们到当地信用社核对取款,使其该项资金及时发放到位。
剑河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2022年3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