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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参保患者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规范化治疗期间所发生的相关费用,实行按床日付费,包干结算、超支不补。
2.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115元/人/日,二级医疗机构130元/人/日,三级医疗机构145元/人/日。住院天数超过60天的,支付标准降低15元/人/日。
3.城镇职工参保患者费用结算,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全额承担,个人不付费。
4.域乡居民参保患者费用结算,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和医疗救助基金共同承担,即医疗救助基金承担15元/人/日,个人不付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