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剑府办发〔2016〕72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仰阿莎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剑河县深化户籍制度改革民政保障配套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剑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2月29日
剑河县深化户籍制度改革民政保障配套方案
为统筹推进户籍制度改革,按照我县“十三五”期间户籍城镇化率达35%的目标要求,根据《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黔府发〔2015〕16号)、《黔东南州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黔东南府发〔2016〕29号)、《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东南州深化户籍制度改革民政保障配套方案的通知》(黔东南府办函〔2016〕20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配套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深化户籍制度改革, 积极稳妥推进新型城镇化进程, 不断提高城镇化的质量和水平,促进农业转移人口城镇化,保证农业转移人口依法享有当地城镇居民同等权益;为加快全县经济发展,实现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与全国、全省、全州同步建成全面小康社会提供重要保障。
二、保障政策
本配套措施包括城乡低保、优待抚恤等民政保障政策。
三、保障措施
(一)对原享受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落户城镇后,且在落户地有固定住所并持续居住一年以上,符合我县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政策的,按属地管理原则,可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纳入城市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对原享受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家庭,因学户籍迁出但尚在校就读的学生,按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申报和核定家庭人口。
(二)原农村五保对象落户城镇后,在其自愿前提下,向现户籍所在乡镇(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乡镇(街道办事处)组织人员入户核查,社区居民委员会民主评审,乡镇(街道办事处)审核,县民政局审批,审批通过的对象,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落实特困人员供养政策。
(三)享受定期抚恤补助金的农村藉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在城镇落户后的次年开始按城镇标准发放抚恤金。
(四)农村户籍入伍的义务兵服役期间,其家庭的原农村户籍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落户城镇的,家属享受城乡一体化家庭优待金,退役后享受所在地退役士兵的相关优惠优待政策。
(五)对享受定期抚恤补助金的农村籍“三属”对象(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落户城镇的,凭户口薄、身份证、烈士证明书到县民政局审核办理城镇“三属”对象定期抚恤补助金。
(六)办理义务兵城乡一体化家庭优待金的对象,应提供入伍通知书复印件、身份证或户口簿复印件,大学生入伍的义务兵还应提供学历证明材料(专科、本科)到乡镇(街道)社会事业办进行登记审核后,报县民政局统一发放家庭优待金。现役军人退出现役后,持退伍证和身份证到县民政局登记报到,并享受所在地退役士兵的相关优惠优待政策。
(七)对享受定期抚恤补助的重点优抚对象,落户城镇的,凭户口薄、身份证到户籍所在地的乡镇(街道)社会事业办进行备案审核属实的次年后,可将原由民政部门代缴纳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改为按照城镇标准代缴。
(八)每年将配套方案资金筹集申报纳入县级财政预算,并积极向上级有关部门争取救助资金,切实保障城市低保、优待抚恤等配套资金需求,并按时足额发放。
四、附则
(一)本配套方案由县民政局负责解释。
(二)本配套方案如有与国家政策相抵触的,按照国家政策执行。
(三)本配套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