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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县城区域禁止或者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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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贵州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保障国家、集体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减少城市污染,维护良好的生产生活环境,现将县城区禁止或者限制燃放烟花爆竹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具体规定

1.本通告所称烟花爆竹,是指以烟火药为主要原料制成,引燃后通过燃烧或爆炸,产生光、声、色、型、烟雾等效果,用于观赏,具有易燃易爆危险的物品。

2.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禁止燃放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

3.禁止个人燃放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当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包括但不限于小礼花类、摩擦类、烟雾类和内筒型组合烟花等危险性大的产品。

4.限制燃放区域可在农历除夕至正月初三和正月十三至十五期间按规定燃放烟花爆竹,其他时间禁止燃放。 

二、区域划定

(一)禁止燃放区域

1. 剑河县革命烈士陵园等文物保护单位; 

2. 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办公区域;

3.易燃易爆物品和重要物资生产、储存、销售单位及周边安全保护范围内;

4. 汽车站、停车场等交通枢纽及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5. 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6. 山林、绿地等重点防火区;

7. 医院、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等重点单位; 

8. 工业园区核心区域、温泉景区核心区域;

9. 影院、超市、商场、集贸市场、体育场馆等人群密集场所; 

10. 居民住宅楼道内等;

11.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场所。 

(二)限制燃放区域

东抵剑河县高速公路出口收费站、清江阁一带、华润小镇;西抵第二高中、第四中学至看守所一带;南抵沪昆高速公路;北抵八郎溪、幸福社区至民族高中区域、川洞村至思源社区一带。

三、法律责任

违反本通告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依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四、举报电话

市民投诉热线:12345           剑河县公安局:110

剑河县应急局:3950528   剑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5221315

剑河县综合行政执法局:5222117            

黔东南州生态环境局剑河分局:5369390

           

剑河县公安局   剑河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剑河县应急管理局

剑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黔东南州生态环境局剑河分局

2026年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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