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有效规范县城区停车秩序,解决因“僵尸车”长期占用公共空间引发的“停车难、走路难”等群众身边的“急难愁盼”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贵州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现就清理“僵尸车”事宜通告如下:
一、清理对象
重点清理长期占用公共道路及其两侧、公共停车场、住宅小区公共停车泊位、绿化带等区域的“僵尸车”,具体包括:轮胎干瘪无法行驶、机动车号牌缺失、车辆外观严重破损且长期无人维护使用的机动车、电动车(三、四轮电动车)、非机动车(自行车)。
二、清理范围
县城区内所有道路两侧(包括主次干道、巷道、小区内道路)、公共停车泊位、绿化带、公共停车场和住宅小区等公共区域。
三、清理方式
(一)自行清理。凡是符合“僵尸车”特征,属于清理范围的机动车、电动车(三、四轮电动车)、非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请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自行完成车辆移除处理。
(二)依法强制拖离
1.对于清理范围内的“僵尸车”,若无法联系到车辆所
有人或管理人,或逾期(通告公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未自行清理的,执法部门将依法实施强制拖离。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所有人(管理人)承担。
2.达到报废标准的车辆,车主或管理人须依法办理报废手续;未按规定办理的,将依法拖离并强制报废。
请广大市民积极支持、配合“僵尸车”清理整治工作,共同维护安全畅通的交通环境,营造整洁有序的城市文明形象。
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通告。
剑河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 剑河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6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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