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本局立案调查对贵州陈酿酱香白酒研究院涉嫌长期停业未经营案,本局于2026年6月11日在剑河县人民政府网站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剑市监罚告〔2026〕30号),说明对当事人拟予以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法律依据,并告知其应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时限。公告送达期满后,当事人未向本局提出任何陈述、申辩及要求听证的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贵州陈酿酱香白酒研究院长期未经营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六条“个人独资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已构成无正当理由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的违法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六条“个人独资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本局决定对贵州陈酿酱香白酒研究院处以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
因本局执法人员多次联系当事人,无法取得联系,无法通过直接送达、邮寄送达方式送达法律文书,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公告送达。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查询渠道: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剑河县人民政府网站。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本行政处罚决定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剑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行政处罚决定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镇远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0855-5221315
联系地址:剑河县仰阿莎街道仰阿莎东大道3号
剑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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