敏洞乡村级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村级财务管理,建立完善“村财乡代管村用”制度,助力乡村振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农业农村部 财政部 民政部 审计署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村级财务管理工作的意见》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敏洞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敏洞乡乡区域内行政村、社区设置的村(居)民委员会,以下统称村。
第三条 村级财务管理工作,应严格遵守下列基本原则:
(一)村民自治。村级财务管理实行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二)分级负责。村级财务管理执行县抓统筹、乡抓具体、村抓落实。
(三)公开透明。村级财务活动情况及其有关账目,重大经济事项等应当向全体村民公开。
(四)全体受益。村级财务活动形成的收益坚持村集体所有,保障全体村民享受集体经济发展成果。
第四条 坚持在村集体资产的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不变的前提下,实行村级财务管理制度,强化财务管理,完善财务监督。建立健全农村财务管理内控制度,明确财务审批人、经办人权限、程序、责任和控制措施。
列入村级核算管理的收入范围:
(一)财政预算安排资金;
(二)村发展集体生产及兴办公益事业实行“一事一议”的筹资收入;
(三)村集体资产出售、出租及转让等收入;
(四)村集体统一经营收入;
(五)属村集体所有的土地补偿费;
(六)属村集体所有的救济扶贫款;
(七)回收债权收入;
(八)上级部门拨款;
(九)捐赠收入;
(十)其他收入。
列入村级核算管理的支出范围:
(一)村组干部报酬、误工补贴;
(二)五保户及特殊群体补助;
(三)农村办公支出(包括出差补贴);
(四)村救济扶贫专项支出;
(五)村生产性建设支出(包括购建生产性固定资产支出);(六)村公益事业支出(包括购建公益性固定资产支出);
(七)村集体统一经营支出;
(八)其他支出。
第五条 村级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管好用好集体资产、资金,如实反映财务状况,做好财务核算,规范财务收支及审批,完善财务档案管理,加强财务监督及财务公开,推动村集体经济发展。
第二章 会计委派代理与民主理财管理
第六条 村会计由乡人民政府统一委派代理,人员由乡财政所财会人员兼任,村级配备报账员。
第七条 委派会计实行持证上岗、轮岗制度,可与村委会换届同步,村每五年轮换一次。
第八条 坚持村级集体资产的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不变的前提下,实行村财乡管制度,强化财务管理,完善财务监督。
第九条 实行村级统一报账、集中会审做账制度。每月的5至10日为村报账员和委派会计集中报账会审做账日。
第十条 财会人员的工作职责:
(一)委派会计工作职责
1. 定期或不定期到派驻村审核检查村级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农民保障等各类资金结算情况、票证使用情况和财务收支情况,审查监督报账员履行职责情况;
2. 及时记账,编制财务报告,并按月反馈各村的财务活动情况;
3. 组织派驻村收集、汇总、编报工作各类报表和统计资料;
4. 监督财务支出,对不合法、不合理的开支要求补充完善手续或拒绝支付;
5. 做好集体资源资产的清理登记、核算和管理工作;
6. 协助乡财政所做好其他工作。
(二)报账员工作职责
1. 做好村内日常业务工作,包括建立财务台账、农户上缴下拨款项结算等;
2. 负责收取村级的各项资金,其他任何人不得开具专用票据。村级各项收入必须先进账后开支。村级报账员应在款项收到三日内缴存乡代理中心专户,如有村报账员委托其他人代收的款项应在二日内交给村报账员,不准抵账,不准坐支,不准私存。
3. 按时核对、结报村组财务收支事项和原始凭证,对原始凭证进行归集汇总;
4. 协助委派会计核对账目,收集汇总、编制装订各类财务和统计表册;
5. 正确使用各类票据,负责现金、存款的收付存业务,逐笔做好现金日记账、银行存款日记账的登记工作;
6. 按时参与民主理财,负责村务公开工作。
第十一条 村财会人员调动或离职时,必须经审计后办理交接手续,编制财务交接清单,由移交人、接交人、监交人签字盖章,乡财政所验印存档;在未办结移交手续前,财会人员不得离职。
第十二条 村级财务实行按月民主理财制度
(一)村民民主理财由村务监督委员会负责,定期对村级财务活动进行检查监督,对不合理开支有否决权。村集体财务实行“先理财、后审批、再记账”,村集体发生财务事项,经手人必须取得有效原始凭证,注明用途并签字(盖章),交村务监督委员会集体审核,审核同意后,由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签字(盖章),报经村“两委”主要负责人审批同意并签字(盖章),再由报账员核实记账。
(二)民主理财成员每届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村干部不得指定和任命理财人员。对不能正常参加理财议事活动,或违反有关理财议事制度的人员,可以提交村民代表会予以辞退、补选。
(三)村民主理财日定为每月的1—5日(特殊情况由乡统一调整),村里的每笔收支事项,每张原始凭证都必须经村务监督委员会审理核准,加盖专用章,并按规定程序审批后,方可入账。当期发生的业务事项,必须当期出具入账, 因特殊情况,无法取据入账的,会计人员应在本期理财中向理财小组说明情况并登记,否则在下期的理财中视为无效票据。理财结束后,村务监督委员会全体成员必须在理财结果报告单上签名,并加盖专用章,同时上报乡财政所备案。
第三章 货币资金和票据使用管理
第十三条 货币资金管理
(一)村级资金属于村集体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平调、截留、无偿占有、私分或挪用。
(二)各村必须设立现金、存款日记账,分别对本村货币资金进行核算。报账员必须及时、准确地核算现金收入、支出和结存,做到日清月结,账实相符;必须如实登记银行存款日记账,确保账实相符。委派会计与报账员必须定期核对现金与银行存款,严禁公款私存和私设小金库。
(三)各村库存现金月末账面余额不得突破500元限额。
(四)各村用于零星开支的备用金限额为500元,实行领用、报结的管理办法。即:每月报账员从委派会计处预借,每月终了或用完,报账员应及时向委派会计报账,经批准后再行预借。500元以上的收支结算,由村出具手续,委托乡财政所办理业务。
(五)各村不得擅自借款,确需借款的,要经村民主理财小组和村民代表会讨论通过,由村民委员会出具借款请示,乡财政所审核,报乡主要领导审批后,方可借取。
(六)乡财政部门在乡域金融机构开设“村级财务资金专户”,专存村级所有资金,不得以村集体名义另设户头或存入个人账户。
(七)乡以上部门或企事业单位向村本级资助或拨入某项专项资金时,应通过对公账户进行“公对公”转账,不得以现金或转存入个人账户,个人捐赠收入一律存入村级财务资金专户,杜绝公款私存,隐匿村级收入。
第十四条 票据使用管理
(一)村级使用的收入票据,严格按照“统一供应,按月(季)缴验,票款一致,以旧换新”的原则管理,采取领销、报结办法,实行县、乡、村三级监控。
(二)村级使用的收入票据,必须是财政部门印制的村级财务专用发票,其他票据一律禁止使用,更不得以“白条”顶账。
(三)各村领取票据时,必须由乡财政部门在“票据领销登记簿”上作详细记录,领、发票据经手人必须在登记簿上签字。
(四)村级使用票据,必须规范有序,严格按照票据序号和内容连续填写,不得跳页、隔号或隔本使用,妥善保存作废票据;票据填制齐全后, 由财会人员签章,同时加盖村级“财务专用章”(由委派会计保管)。
第四章 财务审核审批审计
第十五条 村报账员向委派会计报账时必须如实汇总填制“财务报结单”,严格履行有关交接手续。
第十六条 村集体的一切财务开支,必须经办人签字,由村务监督委员会审核,村“两委”主要负责人签批后,方可办理。入账票据必须如实填写业务发生时间、数量、金额、内容摘要,由经办人签字盖章。
第十七条 明确审批权限,严格控制开支。一切财务开支,先由村务监督委员会审核:开支额度500元以内事项的由村委会主任直接签批;500—1500元以内支出项目必须提交村“两委”集体讨论通过,由村“两委”主要负责人会签;1500元以上的大额支出项目,必须经村“两委”集体讨论,提交村民代表会讨论通过后,由村“两委”主要负责人会签。
第十八条 村级财务实行年度会审制度。每年年末对村财务进行一次会审,参加会审的人员有村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村委派会计、村报账员、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村级纪检员。当年度所有收入和支出都要经过会审,凡经过会审通过的要全部入账,当年度不能付清的欠款,作为应付款挂账。会审核定的不合理开支一律由受益人或经手人个人负责。
第十九条 任期审计每五年进行一次,在换届前进行,任期中离职的单独审计。任期审计由乡党委、乡政府组织。年度财务会审结束后,要形成年度财务会审情况报告,报乡党委审核、备案。同时要将会审结果在村务公开栏上进行公示。
第五章 财务公开与档案管理
第二十条 村组财务活动情况及有关账目,要以村民通俗易懂的形式,按季度如实公开(每年1月10日、4月10日、7月10日、10月10日前为上一季度的村务公开日期),集体财务往来较多的,每月公开一次;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的随时公开,接受村民监督。财务公开的内容包括:财务计划、各项收支、各项资产、债权债务、收益分配、代收代缴的费用以及群众要求公开的其他事项。财务公开的账目要真实,内容要详尽并存档备查。
第二十一条 每期财务公开资料必须由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村委派会计和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签字确认,形成一式三份书面材料,村委会、村务监督委员会各执一份,上报乡财政所一份存档。
第二十二条 实行财务公开跟踪服务、回访、督查制度。每期公布结束后,村委会主要领导要接受并答复村民代表的质疑,村务监督委员会要广泛征求、收集、反馈群众的意见,乡财政所等有关部门要逐村督查、记录,及时处理遗留问题,以确保提高村务公开的质量和效果。
第二十三条 村财务档案是指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财务报表等会计核算资料,各类重要的经济活动书证资料和反映村级社会经济成果的各类报表资料等,它们是记录和反映村集体组织经济活动情况的主要资料和证据。
第二十四条 村财务档案资料实行规范装订、分级管理、完整保管的原则。会计档案和永久性保存资料,必须统一交到乡财政所归档,长期保管;中、短期保存资料由村委派会计立卷保管,最短保存年限不得少于5年。档案管理要建立健全专人负责制,做到“五防”:即防火、防盗、防潮、防蛀、防霉变。
第二十五条 会计档案移交,应编制移交清单,列明应移交的会计档案名称、卷号、册数、起止年度、档案编号、保管期限,由交接双方和监交人签章。
第二十六条 会计档案查阅,应到保管人员处填写查阅单,经负责人批准后,在现场查阅、复制,不得涂改、转借或带到其他地方使用。
第六章 债权和债务管理
第二十七条 村委会及村务监督委员会每年应对本村的集体债权债务进行一次全面清查核实,及时调整变更数目,切实做到账实相符。清理结果及处理意见应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第二十八条 村委会负责清查和追还单位、个人向本村集体的借款(包括物资)。对确实无法追还的,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确定,报乡农业服务中心审核后,方可作为呆坏账核销或盘亏冲销处理。
第二十九条 在债权债务清理过程中,要重点做好债务的界定工作。凡假借村集体名义发生的债务,谁借谁还。
第三十条 实行村级新增债务申报制度,村集体在确需借贷的情况下,先列入预算,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报乡财政所审核,经乡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实施,同时绝对禁止向私人借贷高额利息的贷款。凡违反规定操作私自向民间借款或无故形成新增债务的,一经查实,按照“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追究当事人和负责人的责任。
第三十一条 严格控制随意,控制债务规模,不得在没有落实偿还措施的情况下,不得兴办公益事业。
第三十二条 村委会不得擅自将集体资金出借给个人、企事业单位,不得以集体名义为任何个人、单位担保借贷。村集体资产任何人不得擅自出借,确需出借且金额在500元以内的,必须经村“两委”集体讨论通过;出借金额在500元以上的集体财物,必须经村务监督委员会、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凡未按规定程序擅自出借的,要责令当事人立即追回,并追究其责任,还要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收利息。
第七章 村级财务管理责任追究
第三十三条 责任追究的对象为:村支书、村委会主任或村级财务负责人、村委派会计、村报账员及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
第三十四条 村级财务管理违规行为责任追究形式。
(一)责令改正;
(二)通报批评;
(三)责令公开道歉;
(四)停职检查(停薪);
(五)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依法罢免)。
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建立财务管理制度或未按财务制度使用村集体资金;
(二)不按照规定实行民主理财,或者伪造、变造、隐匿、销毁财务会计资料;
(三)违反规定无据收(付)款,不按审批程序报销发票;
(四)不将集体收入存入本村基本账户或设立账外账、小金库,公款私存或截留、挪用、挥霍、坐支集体资金;
(五)采取侵占、截留、挪用、私分、骗取等手段非法占有集体资金;
(六)备用金超过规定限额;
(七)利用职务便利私自出借或套取集体资金;
(八)村级专用收款收据不按照规定进行领用和保管;
(九)因个人原因造成会计资料遗失或损毁;
(十)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未按财务制度要求进行财务审核、监督或超越审核、监督权限造成财务管理秩序混乱。
第三十六条 村级财务管理实行乡级督查常态化。每年由乡农业、财政部门牵头,组织乡纪检监察、组织、审计、民政等部门随机对全乡三分之一的村进行抽查,存在有违反《敏洞乡村级财务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的,在全乡范围内进行通报批评,并责令整改;对因违反财务管理有关规定引发重大事件的,对有关责任人从重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乡财政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