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哨镇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目录清单 |
单位:南哨镇人民政府 |
序号 |
公开事项 |
公开内容 |
网站公开栏目 |
信息保障单位 |
公开时限 |
公开渠道 |
公开依据 |
公开对象 |
公开方式 |
一级事项 |
二级事项 |
全社会 |
特定 |
主动 |
依申请公开 |
对象 |
公开 |
1 |
基本信息 |
乡镇概况 |
1.行政区划(乡镇辖区简介、区位地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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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哨镇党政办 |
信息产生、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保持长期公开(相关政策法规另有规定的应从其规定) |
政府网站 政务公开栏 政府公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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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自然地理(主要地形地貌、气候特点、河流分布情况等) |
3.文化旅游(主要文化设施、旅游景区景点等) |
4.民族宗教(主要少数民族分布情况等) |
5.人口就业(乡镇人口及就业情况等) |
6.社会事业(教育、医疗、养老等社会事业发展情况等) |
7.经济发展(主要经济发展指标) |
8.乡镇建设(基础设施建设等) |
2 |
基本信息 |
1.乡镇政府所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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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哨镇党政办 |
信息产生、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保持长期公开(相关政策法规另有规定的应从其规定) |
政府网站 政务公开栏 政府公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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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邮政编码 |
3.联系电话 |
4.办公时间 |
3 |
政府负责人 |
1.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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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哨镇党政办 |
信息产生、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保持长期公开(相关政策法规另有规定的应从其规定) |
政务公开栏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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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职务 |
3.出生年份 |
4.性别 |
5.民族 |
6.籍贯 |
7.学历背景 |
8.工作履历 |
9.工作分工 |
10.标准证件照 |
4 |
工作机构 |
1.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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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哨镇党政办 |
信息产生、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保持长期公开(相关政策法规另有规定的应从其规定) |
政务公开栏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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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主要工作职责 |
3.联系电话 |
5 |
政策文件 |
法律法规 |
履行职能职责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政府规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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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哨镇党政办 |
信息产生、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保持长期公开(相关政策法规另有规定的应从其规定) |
便民服务站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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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相关文件 |
以上级政府、部门或乡镇党委政府名义印发的相关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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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哨镇党政办 |
信息产生、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保持长期公开(相关政策法规另有规定的应从其规定) |
政府网站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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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工作报告 |
各年度乡镇政府工作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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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哨镇党政办 |
信息产生、变更之日起21个工作日内公开,保持长期公开(相关政策法规另有规定的应从其规定) |
政府公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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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惠民政策明白卡 |
本乡镇涉及的惠民政策要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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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哨镇党政办 |
信息产生、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保持长期公开(相关政策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政府网站 便民服务站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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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民互动 |
回应关切 |
针对涉及本乡镇的热点舆情发布的回应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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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哨镇党政办 |
信息产生、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保持长期公开(相关政策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政府网站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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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投诉、举报、建议 |
1.乡镇长信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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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哨镇党政办 |
信息产生、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保持长期公开(相关政策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政务公开栏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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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投诉举报电话 |
3.网民留言 |
4.回复选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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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行业及领域 |
权责清单 |
1.经相关部门核定的权力和责任清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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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哨镇党政办 |
信息产生、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保持长期公开(相关政策法规另有规定的应从其规定) |
政府网站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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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 |
2.权力运行流程图(有则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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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规划 |
乡镇政府主要经济社会发展规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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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哨镇党政办 |
信息产生、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保持长期公开(相关政策法规另有规定的应从其规定) |
政府网站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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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资金管理 |
1.财政收支、各类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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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哨镇财政所 |
信息产生、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保持长期公开(相关政策法规另有规定的应从其规定) |
政府网站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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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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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乡镇的债权债务、筹资筹劳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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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政府采购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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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采购项目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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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采购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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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中标或成交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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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采购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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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投诉处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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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涉农补贴资金发放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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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落实 |
贯彻落实农业农村政策的相关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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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哨镇党政办 |
信息产生、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保持长期公开(相关政策法规另有规定的应从其规定) |
政府网站 便民服务站点 入户现场宣传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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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公开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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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 |
1.制定、修改本乡镇合作医疗实施方案和细则的相关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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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哨镇社保所 |
信息产生、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保持长期公开(相关政策法规另有规定的应从其规定) |
政府网站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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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组织开展合作医疗宣传、动员工作的相关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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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组织收取参保农民缴纳的合作医疗资金,发放和管理合作医疗证,建立和管理合作医疗资金账目的相关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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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编制资金预结算材料,审核报销医药费用,定期公布合作医疗资金收取、使用情况的相关信息(有则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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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考核和培训乡镇医生的相关信息(有则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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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监督、检查和指导乡镇卫生室的相关信息(有则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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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妇幼保健服务的相关信息(有则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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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服务管理 |
1.本辖区内文化、体育的宣传普及和广播、卫星、有线电视网络建设的相关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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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哨镇文广站 |
信息产生、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保持长期公开(相关政策法规另有规定的应从其规定) |
政府网站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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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服务群众的卫星、广播电视,确保安全有效播出的相关信息 |
政务公开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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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普及群众体育文化,组织和开展各项群众性体育活动的相关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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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服务管理 |
1.农服中心人员为农民提供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的相关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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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哨镇农服中心 |
信息产生、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保持长期公开(相关政策法规另有规定的应从其规定) |
政府网站 入户现场宣传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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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开展种子、农药、兽药、饲料等农业投入产品专项整治活动的相关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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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对集体、个人屠宰的牲畜检疫的相关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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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为农民提供种植业、养殖业技术服务的相关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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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新农机推广的相关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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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管理 |
1.林木采伐许可证初步核实相关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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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哨镇林业站 |
信息产生、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保持长期公开(相关政策法规另有规定的应从其规定) |
政府网站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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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义务植树的相关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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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森林防火的相关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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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遏制违法违纪乱砍滥伐的相关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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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春秋两季普查和植物病虫害调查的相关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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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封山育林的相关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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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事务管理 |
1.拥军优属、群众优待、抚恤补助和烈士褒扬的相关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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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哨镇社会事务办 |
信息产生、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保持长期公开(相关政策法规另有规定的应从其规定) |
便民服务站点 入户现场宣传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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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农村退伍义务兵安置的相关信息 |
政务公开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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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农村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建设的相关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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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农村社会救济和社会福利的相关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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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救灾救济、社团管理的相关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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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相关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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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收容遣送的相关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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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发展管理 |
招商引资、审计、环境保护等相关信息 |
剑河县人民政府网-专题聚焦-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专题-政务公开专题-南哨镇-政府信息公开-法定主动公开内容-经济发展 |
南哨镇经济发展办 |
信息产生、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保持长期公开(相关政策法规另有规定的应从其规定) |
政府网站 便民服务站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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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管理 |
1.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相关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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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哨镇自然资源所 |
信息产生、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保持长期公开(相关政策法规另有规定的应从其规定) |
便民服务站点 入户现场宣传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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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宅基地使用情况审核的相关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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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辖区内的土地资源和地籍、地政管理工作的相关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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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土地违法案件的调查上报,调解土地权属纠纷的相关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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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农房的新建、拆建、改建和迁建的用地管理的相关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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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劳动保障管理 |
1.为下岗失业人员提供职业介绍和职业指导服务的相关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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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哨镇社保所 |
信息产生、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保持长期公开(相关政策法规另有规定的应从其规定) |
便民服务站点 入户现场宣传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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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下岗失业人员的职业指导培训和技能培训的相关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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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为下岗失业人员提供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政策咨询服务的相关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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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协调劳动关系,调解处理劳动保障纠纷的相关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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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发放退休人员死亡抚恤费、供养遗属生活补助费等的相关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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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
乡镇范围内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相关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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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哨镇安全生产和道路交通综合管理站 |
信息产生、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保持长期公开(相关政策法规另有规定的应从其规定) |
便民服务站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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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建设 |
1.乡镇政府所在地主、次干道和辖区内村寨道路建设养护的相关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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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哨镇自然资源所和规划建设环保办 |
信息产生、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保持长期公开(相关政策法规另有规定的应从其规定) |
便民服务站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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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农田水利工程建设运营的相关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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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灭鼠、农村改厕和农村改水的相关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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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服务 |
政务服务事项办理 |
乡镇政府职能职权范围内负责办理的政务服务事项名称、办理时限、办理条件等相关信息(与贵州政务服务网公开内容一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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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哨镇党政办 |
信息产生、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保持长期公开(相关政策法规另有规定的应从其规定) |
便民服务站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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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项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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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哨镇农服中心 |
信息产生、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保持长期公开(相关政策法规另有规定的应从其规定) |
便民服务站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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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书; |
(2)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 |
(3)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审批表; |
(4)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
(5)农村宅基地批准书; |
(6)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验收意见表。 |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批准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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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哨镇农服中心 |
信息产生、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保持长期公开(相关政策法规另有规定的应从其规定) |
便民服务站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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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在村庄、集镇规划区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许可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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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哨镇农服中心 |
信息产生、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保持长期公开(相关政策法规另有规定的应从其规定) |
便民服务站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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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对农村居民未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的规定修建住宅的处罚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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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哨镇农服中心 |
信息产生、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保持长期公开(相关政策法规另有规定的应从其规定) |
便民服务站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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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对损坏村庄和集镇的房屋、公共设施的行政处罚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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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哨镇农服中心 |
信息产生、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保持长期公开(相关政策法规另有规定的应从其规定) |
便民服务站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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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对擅自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的街道、广场、市场和车站等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处罚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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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哨镇农服中心 |
信息产生、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保持长期公开(相关政策法规另有规定的应从其规定) |
便民服务站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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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对单位和个人损坏或者擅自移动有钉螺地带警示标志的处罚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剑河县人民政府网-专题聚焦-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专题-政务公开专题-南哨镇-政府信息公开-政务服务 |
南哨镇农服中心 |
信息产生、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保持长期公开(相关政策法规另有规定的应从其规定) |
便民服务站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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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对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拆除 |
1.调查责任:调查或检查时,案件承办人不得少于两人,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现场检查情况应当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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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哨镇自然资源所 |
信息产生、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保持长期公开(相关政策法规另有规定的应从其规定) |
便民服务站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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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审查责任:案件承办机构负责人对办案人员提出的采取行政强制的理由、种类、依据进行审查。 |
3.决定、告知责任:经行政机构负责人批准后实施行政强制。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及救济途径。 |
4.执行责任:制作并送达查封(扣押、冻结)决定书,妥善保管有关财物。 |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对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修建的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种植植物、堆放物品的强制拆除、砍伐或者清除 |
1.调查责任:调查或检查时,案件承办人不得少于两人,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现场检查情况应当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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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产生、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保持长期公开(相关政策法规另有规定的应从其规定) |
便民服务站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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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审查责任:案件承办机构负责人对办案人员提出的采取行政强制的理由、种类、依据进行审查。 |
3.决定、告知责任:经行政机构负责人批准后实施行政强制。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及救济途径。 |
4.执行责任:制作并送达查封(扣押、冻结)决定书,妥善保管有关财物。 |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责令拆除未经煤矿企业同意修建建筑物、构筑物 |
1.调查责任:调查或检查时,案件承办人不得少于两人,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现场检查情况应当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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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哨镇安全生产和道路交通综合管理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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便民服务站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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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审查责任:案件承办机构负责人对办案人员提出的采取行政强制的理由、种类、依据进行审查。 |
3.决定、告知责任:经行政机构负责人批准后实施行政强制。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及救济途径。 |
4.执行责任:制作并送达查封(扣押、冻结)决定书,妥善保管有关财物。 |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对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处置 |
1.调查责任:调查或检查时,案件承办人不得少于两人,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现场检查情况应当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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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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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审查责任:案件承办机构负责人对办案人员提出的采取行政强制的理由、种类、依据进行审查。 |
3.决定、告知责任:经行政机构负责人批准后实施行政强制。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及救济途径。 |
4.执行责任:制作并送达查封(扣押、冻结)决定书,妥善保管有关财物。 |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对家庭经济困难的适龄儿童、少年免费提供教科书并补助寄宿生生活费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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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哨镇社会事务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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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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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
3.决定责任:作出给付的行政决定,依法送达。 |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对生活困难残疾人、对贫困残疾人、对生活不能自理残疾人的救助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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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哨镇社会事务办 |
信息产生、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保持长期公开(相关政策法规另有规定的应从其规定) |
便民服务站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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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
3.决定责任:作出给付的行政决定,依法送达。 |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对特殊老年人的供养或救助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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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哨镇社会事务办 |
信息产生、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保持长期公开(相关政策法规另有规定的应从其规定) |
便民服务站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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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
3.决定责任:作出给付的行政决定,依法送达。 |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军人抚恤优待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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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哨镇退役军人服务站 |
信息产生、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保持长期公开(相关政策法规另有规定的应从其规定) |
便民服务站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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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
3.决定责任:作出给付的行政决定,依法送达。 |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对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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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哨镇社会事务办 |
信息产生、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保持长期公开(相关政策法规另有规定的应从其规定) |
便民服务站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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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
3.决定责任:作出给付的行政决定,依法送达。 |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独生子女入托费、入学费及医疗费等的酌情补助或减免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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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哨镇社会事务办 |
信息产生、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保持长期公开(相关政策法规另有规定的应从其规定) |
便民服务站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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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
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依法进行办理。 |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 |
1.检查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法定程序实施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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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哨镇安全生产和道路交通综合管理站 |
信息产生、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保持长期公开(相关政策法规另有规定的应从其规定) |
便民服务站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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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处置责任:根据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置措施。 |
3.事后监管责任:对监测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被查,并跟踪监测。 |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消防安全监督检查 |
1.检查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法定程序实施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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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哨镇安全生产和道路交通综合管理站 |
信息产生、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保持长期公开(相关政策法规另有规定的应从其规定) |
便民服务站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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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处置责任:根据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置措施。 |
3.事后监管责任:对监测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被查,并跟踪监测。 |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森林防火监督检查 |
1.检查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法定程序实施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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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哨镇安全生产和道路交通综合管理站 |
信息产生、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保持长期公开(相关政策法规另有规定的应从其规定) |
便民服务站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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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处置责任:根据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置措施。 |
3.事后监管责任:对监测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被查,并跟踪监测。 |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查验现居住地成年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
1.检查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法定程序实施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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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哨镇计生办 |
信息产生、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保持长期公开(相关政策法规另有规定的应从其规定) |
便民服务站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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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处置责任:根据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置措施。 |
3.事后监管责任:对监测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被查,并跟踪监测。 |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对用人单位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检查 |
1.检查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法定程序实施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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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哨镇计生办 |
信息产生、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保持长期公开(相关政策法规另有规定的应从其规定) |
便民服务站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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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处置责任:根据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置措施。 |
3.事后监管责任:对监测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被查,并跟踪监测。 |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对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情况的检查 |
1.检查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法定程序实施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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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哨镇教育服务组 |
信息产生、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保持长期公开(相关政策法规另有规定的应从其规定) |
便民服务站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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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处置责任:根据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置措施。 |
3.事后监管责任:对监测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被查,并跟踪监测。 |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森林防火期内,对进入森林防火区的车辆和人员进行检查 |
1.检查责任:定期根据法律法规对相关工作开展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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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哨镇安全生产和道路交通综合管理站 |
信息产生、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保持长期公开(相关政策法规另有规定的应从其规定) |
便民服务站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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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处置责任:根据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置措施。 |
3.事后管理责任: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测。 |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婚姻登记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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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哨镇社会事务办 |
信息产生、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保持长期公开(相关政策法规另有规定的应从其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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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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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审查责任:对相对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书面决定(不予确认的应说明理由)。 |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制作并向申请人送达法律证件。 |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对调整村民小组设置的批准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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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哨镇社会事务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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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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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审查责任: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
3.决定责任:按照审核结果做出行政确认或不予以行政确认的决定,对不予行政确认的进行解释说明。 |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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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哨镇计生办 |
信息产生、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保持长期公开(相关政策法规另有规定的应从其规定) |
便民服务站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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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审查责任: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
3.决定责任:按照审核结果做出行政确认或不予以行政确认的决定,对不予行政确认的进行解释说明。 |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流动人口避孕节育情况证明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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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哨镇计生办 |
信息产生、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保持长期公开(相关政策法规另有规定的应从其规定) |
便民服务站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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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审查责任: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
3.决定责任:按照审核结果做出行政确认或不予以行政确认的决定,对不予行政确认的进行解释说明。 |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兵役登记 |
1.组织实施责任:根据相关规定,组织实施兵役登记。依法对应当相关的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直接作出登记决定(不予登记的应当告知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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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哨镇人武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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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建立档案,公开兵役登记信息; |
3.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法律援助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证明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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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哨镇司法所 |
信息产生、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保持长期公开(相关政策法规另有规定的应从其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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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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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审查责任: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
3.决定责任:按照审核结果做出行政确认或不予以行政确认的决定,对不予行政确认的进行解释说明。 |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对在社会主义建设中做出显著成绩的残疾人,对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发展残疾人事业、为残疾人服务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 |
1.受理责任:对申报材料进行受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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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产生、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保持长期公开(相关政策法规另有规定的应从其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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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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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审查责任:对奖励对象的材料进行审核。 |
3.公示责任:对符合条件的推荐对象进行公示。 |
4.决定责任:按照程序报请研究审定,依法进行奖励。 |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对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有突出成绩或者特殊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的奖励 |
1. 受理责任:对申报材料进行受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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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产生、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保持长期公开(相关政策法规另有规定的应从其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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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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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审查责任:对奖励对象的材料进行审核。 |
3. 公示责任:对符合条件的推荐对象进行公示。 |
4.决定责任:按照程序报请研究审定,依法进行奖励。 |
5. 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对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土地权属争议的处理 |
1.受理责任:公示申请条件、法定期限、需要提供的申请书及其他资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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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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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审理责任:通知争议的申请人及对方当事人,并要求对方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答辩书及有关证据材料。有关部门举行公开听证,由当事人双方当面陈述案情,进行辩论、举证、质证,查明案情。 |
3.裁决责任:根据事实和法律、法规作出裁决,制作并向双方当事人送送裁决书(说明裁决的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的权利救济途径)。 |
4.事后监管责任:监督当事人严格履行生效裁决书的有关内容。 |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对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林木所有权、林地使用权争议的处理 |
1.受理责任:公示申请条件、法定期限、需要提供的申请书及其他资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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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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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审理责任:通知争议的申请人及对方当事人,并要求对方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答辩书及有关证据材料。有关部门举行公开听证,由当事人双方当面陈述案情,进行辩论、举证、质证,查明案情。 |
3.裁决责任:根据事实和法律、法规作出裁决,制作并向双方当事人送裁决书(说明裁决的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的权利救济途径)。 |
4.事后监管责任:监督当事人严格履行生效裁决书的有关内容。 |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批准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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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审查责任:对相对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书面决定(不予确认的应说明理由)。 |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乡镇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
1.检查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法定程序实施监督检查,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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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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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处置责任:根据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置措施。 |
3.事后监管责任:对监测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被查,并跟踪监测。 |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食品摊贩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备案 |
1.接收备案材料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对材料符合要求的,依法接收;对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不予接收,并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责令补正后重新提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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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产生、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保持长期公开(相关政策法规另有规定的应从其规定) |
便民服务站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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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备案登记。 |
4.监管责任: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在乡道、村道的出入口设置限高、限宽设施 |
1.调研责任:对是否需要设置限高、限宽设施进行调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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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哨镇安全生产和道路交通综合管理站 |
信息产生、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保持长期公开(相关政策法规另有规定的应从其规定) |
便民服务站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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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组织实施责任:对确认需设置的,组织实施。 |
3.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初审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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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哨镇自然资源所和规划建设环保办 |
信息产生、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保持长期公开(相关政策法规另有规定的应从其规定) |
便民服务站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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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 |
3.呈报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县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 |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村民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需使用耕地修建住宅申请的审查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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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哨镇农服中心 |
信息产生、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保持长期公开(相关政策法规另有规定的应从其规定) |
便民服务站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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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 |
3.呈报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直接报送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村民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使用原有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其他土地修建住宅申请的批准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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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哨镇农服中心 |
信息产生、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保持长期公开(相关政策法规另有规定的应从其规定) |
便民服务站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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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不批准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批准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生育服务登记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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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哨镇计生办 |
信息产生、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保持长期公开(相关政策法规另有规定的应从其规定) |
便民服务站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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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登记或不予登记的书面决定;不予登记的应告知理由。 |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登记证明;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病残儿医学鉴定审核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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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哨镇残联 |
信息产生、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保持长期公开(相关政策法规另有规定的应从其规定) |
便民服务站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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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 |
3.呈报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直接报送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对新生儿在医疗保健机构以外地点死亡的核查 |
1.核查责任:根据监护人的报告,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核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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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哨镇计生办 |
信息产生、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保持长期公开(相关政策法规另有规定的应从其规定) |
便民服务站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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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处置责任:根据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置措施。并向乡镇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通报有关信息。 |
3.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对侵占、破坏学校体育场地、器材、设备的单位或者个人限期清退和修复场地、赔偿或者修复器材、设备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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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哨镇教育服务组 |
信息产生、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保持长期公开(相关政策法规另有规定的应从其规定) |
便民服务站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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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理决定的具体内容、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的,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理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理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作出相应处理决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理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理决定的具体内容、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理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理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农村幼儿园举办、停办的登记注册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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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哨镇教育服务组 |
信息产生、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保持长期公开(相关政策法规另有规定的应从其规定) |
便民服务站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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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予以登记或不予登记;不予登记的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廉租住房保障申请初审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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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哨镇自然资源所和规划建设环保办 |
信息产生、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保持长期公开(相关政策法规另有规定的应从其规定) |
便民服务站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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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 |
3.呈报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县级人民政府建设(住房保障)部门审核。 |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村规民约备案 |
1.接收备案材料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对材料符合要求的,依法接收;对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不予接收,并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责令补正后重新提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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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哨镇社会事务办 |
信息产生、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保持长期公开(相关政策法规另有规定的应从其规定) |
便民服务站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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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备案登记。 |
4.监管责任: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监督社区戒毒人员 |
1.检查责任:根据有关情况对社区戒毒人员情意况进行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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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派出所 |
信息产生、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保持长期公开(相关政策法规另有规定的应从其规定) |
便民服务站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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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处置责任:根据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置措施。 |
3.事后监管责任:对监测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被查,并跟踪监测。 |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对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补助对象的审核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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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哨镇安全生产和道路交通综合管理站 |
信息产生、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保持长期公开(相关政策法规另有规定的应从其规定) |
便民服务站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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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 |
3.呈报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直接报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等部门审批。 |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对设置农村村民公益性墓地审核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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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哨镇社会事务办 |
信息产生、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保持长期公开(相关政策法规另有规定的应从其规定) |
便民服务站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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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 |
3.呈报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直接报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城乡居民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审核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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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哨镇社会事务办 |
信息产生、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保持长期公开(相关政策法规另有规定的应从其规定) |
便民服务站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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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核实,提出初步审查意见。 |
3.呈报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特困人员供养待遇及核销的审核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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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哨镇社会事务办 |
信息产生、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保持长期公开(相关政策法规另有规定的应从其规定) |
便民服务站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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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 |
3.呈报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直接报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医疗救助初审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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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哨镇社会事务办 |
信息产生、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保持长期公开(相关政策法规另有规定的应从其规定) |
便民服务站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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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并公示。 |
3.呈报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直接报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临时救助初审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剑河县人民政府网-专题聚焦-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专题-政务公开专题-南哨镇-政府信息公开-政务服务 |
南哨镇社会事务办 |
信息产生、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保持长期公开(相关政策法规另有规定的应从其规定) |
便民服务站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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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 |
3.呈报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直接报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对五保供养服务不符合要求的责令限期改正及终止供养服务协议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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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哨镇社会事务办 |
信息产生、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保持长期公开(相关政策法规另有规定的应从其规定) |
便民服务站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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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的,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
4.决定责任:对村民委员会或者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对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提供的供养服务不符合要求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有权终止供养服务协议;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伤残抚恤对象残疾等级评定的审核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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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哨镇残联 |
信息产生、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保持长期公开(相关政策法规另有规定的应从其规定) |
便民服务站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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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审核要求调整和评定残疾等级人员档案材料,核对伤残信息等;提出初审意见。 |
3.呈报责任:乡镇人民政府审查评定残疾等级申请后出具书面意见,连同本人档案材料、书面申请和本人近期二寸免冠彩色照片等一并报送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查。 |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受理进入光荣院集中供养的申请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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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哨镇社会事务办 |
信息产生、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保持长期公开(相关政策法规另有规定的应从其规定) |
便民服务站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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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审查责任:审核申请人有关材料,对符合条件的,登记其个人信息,收取必需材料,上报光荣院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对不符合条件的及时说明原因。 |
3.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为应对突发事件征用单位和个人的财产 |
1.作出征用决定责任:根据应对突发事件的需要,作出征用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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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哨镇综治办 |
信息产生、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保持长期公开(相关政策法规另有规定的应从其规定) |
便民服务站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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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返还或补偿责任:使用完毕或处置工作结束后及时返还或补偿。 |
3.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执行民间纠纷案处理决定 |
1.矛盾纠纷排查责任:定期或不定期排查相关矛盾纠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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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哨镇综治办 |
信息产生、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保持长期公开(相关政策法规另有规定的应从其规定) |
便民服务站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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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调查处理责任:调查有关事实,听取矛盾纠纷各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进行调解;达不成调解协议的,依据法律和政策作出处理决定。 |
3.告知责任:告知当事人在乡镇政府做出纠纷处理决定后其权利和义务; |
3.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行政处理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对土地承包经营期限内,承包经营者之间承包土地进行调整的批准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剑河县人民政府网-专题聚焦-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专题-政务公开专题-南哨镇-政府信息公开-政务服务 |
南哨镇自然资源所 |
信息产生、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保持长期公开(相关政策法规另有规定的应从其规定) |
便民服务站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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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
3.转送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采取措施实施土地整理 |
1.拟定整理方案责任:开展调研,拟定整理方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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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哨镇自然资源所 |
信息产生、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保持长期公开(相关政策法规另有规定的应从其规定) |
便民服务站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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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公示整理方案责任:公示整理方案,征求意见。 |
3.审查决定责任:对整理方案进行审查,经集体讨论作出整理决定。 |
4.组织实施责任:按方案组织实施。 |
5.验收责任:根据方案规定的整理标准进行验收。 |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对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用地的审核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剑河县人民政府网-专题聚焦-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专题-政务公开专题-南哨镇-政府信息公开-政务服务 |
南哨镇自然资源所 |
信息产生、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保持长期公开(相关政策法规另有规定的应从其规定) |
便民服务站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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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 |
3.呈报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 |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农村居民住宅用地审核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剑河县人民政府网-专题聚焦-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专题-政务公开专题-南哨镇-政府信息公开-政务服务 |
南哨镇农服中心 |
信息产生、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保持长期公开(相关政策法规另有规定的应从其规定) |
便民服务站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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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初审意见。 |
3.呈报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审核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对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违法占地的,责令退回 |
1.检查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法定程序实施检查,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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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哨镇自然资源所 |
信息产生、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保持长期公开(相关政策法规另有规定的应从其规定) |
便民服务站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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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处置责任:根据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置措施。 |
3.事后监管责任:对监测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被查,并跟踪监测。 |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对农产品生产活动的指导、监管 |
1.检查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法定程序实施检查,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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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哨镇农服中心 |
信息产生、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保持长期公开(相关政策法规另有规定的应从其规定) |
便民服务站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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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处置责任:根据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置措施。 |
3.事后监管责任:对监测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被查,并跟踪监测。 |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对实行家庭承包方式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颁证的审核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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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哨镇农服中心 |
信息产生、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保持长期公开(相关政策法规另有规定的应从其规定) |
便民服务站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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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初审意见。 |
3.呈报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初审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对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初审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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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哨镇农服中心 |
信息产生、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保持长期公开(相关政策法规另有规定的应从其规定) |
便民服务站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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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未通过审查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
3.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换发、补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审核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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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哨镇农服中心 |
信息产生、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保持长期公开(相关政策法规另有规定的应从其规定) |
便民服务站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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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
3.转送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原发证机关办理换发、补发手续。 |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备案 |
1.接收备案材料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对材料符合要求的,依法接收;对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不予接收,并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责令补正后重新提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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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哨镇农服中心 |
信息产生、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保持长期公开(相关政策法规另有规定的应从其规定) |
便民服务站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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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备案登记。 |
4.监管责任: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组织开展动物疫病强制免疫 |
1.通告催告责任:当需要组织本管辖区域内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开展强制免疫工作时下达催告通知书,催告履行义务以及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和催告对象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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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哨镇农服中心 |
信息产生、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保持长期公开(相关政策法规另有规定的应从其规定) |
便民服务站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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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组织本管辖区域内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做好强制免疫工作;做好预防控制措施;及时上报县动物卫生部门疫情以及控制情况; |
3.现场检查动物疾病强制免疫情况; |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捕杀狂犬、野犬 |
1.建立队伍责任:组建应急队伍,制定应急方案,并在辖区内加大宣传力度,公开联系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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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哨镇农服中心 |
信息产生、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保持长期公开(相关政策法规另有规定的应从其规定) |
便民服务站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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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组织实施捕杀责任:收到有狂犬、野犬信息后,立即组织人员,并联系当地公安派出机关;及时赶赴事发地对狂犬、野犬进行捕杀; |
3.善后责任:加大受伤人员的紧急医治工作;对被捕杀的狂犬、野犬进行妥善处置。 |
4.报告责任:如出现狂犬、野犬较多的情况,及时上报县级政府动物卫生部门。 |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对危害文物保护单位安全、破坏文物保护单位历史风貌的建筑物、构筑物的拆迁 |
1.调查研究责任:对可能危害文物保护单位安全、破坏文物保护单位历史风貌的建筑物、构筑物进行调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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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哨镇文广站 |
信息产生、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保持长期公开(相关政策法规另有规定的应从其规定) |
便民服务站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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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决定责任:对危害文物保护单位安全、破坏文物保护单位历史风貌的建筑物、构筑物作出处理决定。 |
3.组织实施责任:根据处理决定组织实施。 |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设立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的审核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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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哨镇农服中心 |
信息产生、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保持长期公开(相关政策法规另有规定的应从其规定) |
便民服务站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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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 |
3.呈报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县级人民政府乡镇企业主管部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部门批准。 |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耕地占用税免征或者减征审核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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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哨镇农服中心 |
信息产生、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保持长期公开(相关政策法规另有规定的应从其规定) |
便民服务站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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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初审意见。 |
3.呈报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审核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设立健身气功站点的审核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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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哨镇文广站 |
信息产生、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保持长期公开(相关政策法规另有规定的应从其规定) |
便民服务站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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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 |
3.呈报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当地具有相应管辖权限的体育行政部门审批。 |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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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企事业 |
公共企事业单位 |
本乡镇行政区域内重要公共企事业单位名称、联系电话、地址等基本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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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哨镇党政办 |
信息产生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保持长期公开(相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政府网站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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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则公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