剑河县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实施方案

剑河县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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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0014349/2023-946290 成文日期 2023-04-23
文号 发布时间 2023-0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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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剑河县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健全我县住房保障制度和完善住房保障体系,提高城镇常住人口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市场房屋租赁能力,有效缓解城镇居民、外来务工人员、进城就业人员等市民化住房需求矛盾,促使住房困难家庭实现“住有所居”的目标。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 廉租住房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黔府办法〔2008〕33)、《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通知》(建保〔2013〕178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做好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工作的指导意见》(建保〔2016〕281号)、《关于进一步落实公租房准入条件的通知》(黔建保字〔2016〕253号)、《关于城镇落户农业转移人口住房保障工作的指导意见》(黔建保发〔2016〕3号)等文件精神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 、申请住房保障租赁补贴对象及条件

“住房租赁补贴”是指政府向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申请对象按照规定标准发放一定的货币补贴,支持其通过市场租赁住房解决居住困难。住房租赁补贴申请以家庭为单位,原则上以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户主作为申请人,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申请人,可由申请家庭推举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 或者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其他家庭成员为共同申请人。申请人 家庭成员必须为与申请人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的人;申请人须年满18周岁;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在我县未享受过公租 房(廉租房)、经济适用房、棚改房等其他保障性、政策性住房; 申请人必须是在我县范围内长期实际生活居住。申请住房租赁补贴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剑河县城镇居民户籍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城镇落户农业转移人口家庭、易地扶贫搬迁家庭(因人口增 多,符合城镇住房保障条件的)、新就业无房职工、创业大中专毕业生(以毕业证为准毕业5年内人员)、城镇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进城就业人员以及见义勇为人员、环卫工人、公交司机、 孤老病残、复员退伍军人、优抚对象家庭等。城镇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进城就业人员须在我县范围内稳定就业一年以上,并 依法与用人(用工)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取得我县《居住证》 (本县户籍的进城就业人员不需要居住证)、连续发放半年以上工资册(含半年)。

(二)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在本县城区内无私有产权住房或家庭现有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

(三)申请人家庭人均月收入不高于收入标准线,收入标准线按申请时参照县统计局确定的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月可支配收入标准的70%确定,每年实行动态调整;新就业无房职工、创业大中专毕业生可不受家庭人均收入限制(财政供养人员不列为此对象)。

(四)家庭成员无财政供养人员。

(五)其他

1.因离婚在本县失去房屋的(法院判决满1年,协议离婚满2年)。

2.在同一户口本上,没有法定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的其他人员符合的对象可以独立申请。

符合以上条件的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环卫工人、公交司机、见义勇为人员、复员退伍、参战退役家庭、易地扶贫搬迁家庭、残疾人家庭等优先纳入保障。

二、 下列申请人不能列为住房租赁补贴保障对象

(一)正在享受保障性住房实物保障的。

(二)申请人及家庭成员购买商业门面的。

(三)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名下有用于运营机动车辆的;工商营业执照登记5年以上的。

(四)列入棚户区改造对象、旧城改造对象、征地拆迁对象的。

(五)与父母或子女共同居住和实际生活,且居住自有住房人均住房面积超过15平方米的;借住或寄住未实际租房的。

(六)申请人家庭自申请之日起,转让、出售原住房时间不满5年(含5年)的。

三、 申请住房保障租赁补贴需提供的材料

(一)住房租赁补贴书面申请书。

(二)剑河县城镇住房保障申请审批表。

(三)提交符合申请条件的身份证明材料(以家庭为单位申 请的提供申请人身份证和家庭成员居民户口本、结婚证;以单身 人士申请的,提交申请人身份证、户口本、婚姻证明;离异的需提供身份证、户口本、离婚证及离婚协议或法院判决文书)。

(四)家庭收入及财产情况证明材料(原件1份);有单位的由单位提工资花名册复印件(加盖公章),无工作单位的由所在社区居委、街道、乡镇出具;低保收入家庭由民政部门出具。

(五)家庭住房状况证明材料。有无住房证明材料由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出具,房屋租赁合同需到住建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 备案,并提供租赁备案登记证明,申请人需提供租赁发票及在租住房屋门牌号下家庭成员合影一张,室内设施照片一张。

(六)家庭成员机动车辆、工商营业执照登记有关材料,由公安交警大队、市场监管局查询出具。

(七)新就业无房职工、创业大中专毕业生需提供大中专院校的毕业证书及有关任职、从业证件。

(八)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进城就业人员提交劳动聘用合同及申请之日起连续发放半年以上工资册(含半年)。

四、 部门工作职责 

(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全县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的发放和管理工作;负责督促、指导全县租赁补贴保障工作;负责相关报表的填报及电子档案数据上报工作;负责申请家庭的资料建档、归档工作。

(二)乡(镇)人民政府、仰阿莎街道办负责辖区范围内申请家庭的管理、调查核实、资格初审、档案录入和资料上报工作;负责辖区范围内保障家庭的公示、年度复核、动态数据上报等日常工作;负责动态更新易地扶贫搬迁家庭人口变化,将因人口增加导致人均住房面积不足15平方米的搬迁家庭名单上报县乡村振兴局审核。

    (三)县财政局负责按规定从预算中足额安排并及时拨付住房租赁补贴资金;县民政局负责做好住房保障对象婚姻和收入审 核工作;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做好住房保障对象社会保险、就业登记和招考登记审核工作;县自然资源局负责做好住房 保障对象不动产信息审核工作; 县公安局负责做好住房保障对象居住信息审核工作;县市场监管局负责做好住房保障对象工商登记信息审核工作; 县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做好住房保障对象住房公积金审核工作; 县生态移民局负责调度各乡镇(街道)动态更新易地扶贫搬迁家庭人口变化,审核把关人均住房面积不足15平方米的搬迁家庭名单。

五、 住房租赁补贴审核程序 

(一)申请。申请人向户口或常住所在地社区提交书面申请,并按第三条规定的申请资料到所属社区居委领取《剑河县公共租赁住房补贴申请审批表》,如实填写本人家庭基本情况。

(二)受理、初审。社区居委会在接到申请人书面申请7个工作日内应对申请人家庭基本情况及提供的申请资料进行入户调 查及核实,核实无误后,由入户调查人员签字、加盖公章,情况 属实并符合申请条件的,社区居委会将初审意见和申请家庭相关材料交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新就业职工及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申请租赁补贴的,可由用人(用工)单位统一受理、审查后,集中报所在乡人民政府或街道审核,用人(用工)单位对提供的材料真实性负责。

(三)审核。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对社区受理及申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会同有关 部门,组成评审小组,按照本实施方案规定的申请条件对申请家 庭人口、户籍、收入、住房、财产、车辆等情况入户调查、邻里 访问,信函索证、评议等方式对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进行逐户评议,评审。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委会公示栏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公示 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将申请资料及审核结果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后提交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复核。

(四)审批。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报送材料进行审核,采取查档取证、信息比对等方式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进行审查,审查初审、审核责任落实情况及执行流程情况,对存在的问题分类给予登记,并告知相关单位人员补充完善,对疑似不符合条件或被举报反映的问题组织相关部门重新入户调查核实。确定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由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剑河县政府网站住房保障专栏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公示后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正式核准纳入保障对象。不符合条件的,由所申报社区或者乡镇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六、 住房租赁补贴发放标准及程序

(一)发放标准面积:每人保障15平方米,户均保障面积不得超过60平方米,超出部分面积由保障家庭自行承担。

金额: 根据申请保障家庭的困难程度及区域市场租金价格进行分类,区别对待、梯度保障。在保障面积之内:

1.县城区域

(1)县城最低收入(低保户)、复员退伍军人、伤残和70岁以上家庭补贴金额:6.5元/人.月.平方米。

(2)其他城镇保障家庭补贴金额:5元/人.月.平方米。

2. 乡镇区域:

(1)最低收入(低保户)、复员退伍军人、伤残和70岁以上家庭补贴金额:3元/人.月.平方米。

(2)其他城镇保障家庭补贴金额:2元/人.月.平方米。

(二)程序

纳入住房租赁补贴保障对象应提供银行存折账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汇总租赁补贴发放表册,根据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使用程序要求发放至保障对象存折账户。住房租赁补贴的保障家庭,需在规定时间内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签订《租赁补贴协议》。

七、年度复审机制

住房租赁补贴实施动态管理。 住房租赁补贴按季度发放,每季度在发放租赁补贴前复审一次。由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房保障部门负责提供保障家庭信息给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对住房租赁补贴发放家庭相关情况进行动态复审,于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审情况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后报送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房保障部门汇总。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房保障部门对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家庭进行取消保障资格,对符合条件的保障家庭进行车辆、房产、公积金、工商登记等信息核实,确定后继续发放补贴。

八、住房租赁补贴管理

(一)保障家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住房租赁补贴保障资格:

1.采用虚报隐瞒户籍、家庭人口、收入以及房屋、车辆等欺骗方式取得住房租赁补贴的;

2.参加集资建房、购买商品房、保障房及其他方式取得私有房屋,且房屋面积不符合规定的住房困难标准的;

3.已经纳入政府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或配售的;

4.应当取消住房租赁补贴保障资格的其他情况。

(二)住建部门采取不定时抽查。 对弄虚作假、隐瞒家庭经 济收入和住房条件骗取住房保障租赁补贴的、家庭条件已改变、改善的但不及时将信息报送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登记的,一经核实,立即停止发放补贴,退出保障。申请人及其家庭共同申请成员5年内不得申请任何形式的住房保障,并由相关机构将其纳入个人信用记录,并在媒体予以公布。

九、工作要求

(一)设立窗口,专人负责。各部门要设置受理窗口,确定专人负责,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积极配合住房保障申请、审核工作,如实出具相关证明材料。

(二)加大宣传力度,确保应保尽保。住房保障工作是党中央解决民生问题的一项重要举措,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做好政策宣传、公示等工作,严把审核关,切实做到公平、公正、公开,确保符合条件的住房困难家庭做到应保尽保。

(三)严明纪律,严格问责。 各单位要严格按照工作要求,  严明工作纪律,认真履行职责。县监察机关及各职能部门要充分履行职责,对因失职、渎职造成住房保障租赁补贴在申请、审核、发放过程中出现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弄虚作假等问题的,依法追究相关部门主要领导及工作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十、 其他说明

(一)本方案中“家庭成员”是指夫妻、子女及与其具有法定赡养、抚养义务关系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二)本方案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三)本方案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