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剑河县全面提升木材采伐迹地更新与规范木材经营加工流通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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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发布时间 2024-0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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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剑河县全面提升木材采伐迹地更新与规范木材经营加工流通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剑府办函〔2024〕45号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剑河县全面提升木材采伐迹地更新与规范木材经营加工流通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仰阿莎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剑河县全面提升木材采伐迹地更新与规范木材经营加工流通管理试行办法》已经县第十八届人民政府第78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剑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8月7日

剑河县全面提升木材采伐迹地更新与规范木材经营加工流通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发展理念,强化采伐迹地更新和木材经营加工流通监督管理,促进全县森林资源及木材市场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述采伐迹地更新是指申请采伐的单位和个人采伐林木前必须知晓更新责任,并签订《采伐迹地更新告知书》。采伐后,按照采伐许可证载明的时间完成人工造林更新任务,发挥森林的生态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三条 本办法所述木材经营加工流通是指凡在本县内从事木材经营、加工和运输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应遵循本办法规定。本办法规定的木材,是指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所列全部木材,以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的木材。

第二章 采伐迹地更新管理

  第四条 采伐林木的组织和个人(采伐申请人)为被采伐小斑更新造林的责任人。采伐申请人在采伐前可向采伐小班所在村民委员会提出预申请,村民委员会核实申请采伐小班的权属,并积极引导采伐申请人将相关材料报乡镇人民政府初审。乡镇人民政府在收到采伐申请人相关申请材料后,要告知采伐申请人采伐后必须完成采伐迹地更新造林任务,同时在《采伐迹地更新造林告知书》签字。乡镇人民政府对采伐申请人上报材料进行初审,并在小斑所在村、组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无异议的,形成审批函报县林业局审批。

第五条 县林业局对乡镇提供的材料全面审核,符合办理采伐要求的,5个工作日内复函至乡镇人民政府,由乡镇人民政府通知采伐申请人到县林业局办理相关手续。

第六条 采伐人在完成木材采伐后,及时做好采伐山场清理,根据采伐许可证注明的时间、树种完成相应面积的迹地更新造林,确保当年验收成活率为85%以上;第二年开展抚育、补植成活率达到85%以上;第三年抚育、补植保存率达到80%以上。乡镇人民政府将对采伐迹地更新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更新工作的质量和进度,县林业局定期组成工作组对采伐迹地更新完成情况进行验收。

第三章 木材采伐更新责任

第七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未完成更新造林任务的,由县林业局依法责令限期完成;逾期未完成的,依法进行处理。

第八条 对未按要求完成迹地更新造林任务的采伐林木的组织和个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六十条和六十一条之规定,由县林业局可依法停止该采伐林木的组织和个人再次采伐申请的请求。

第四章 木材经营加工流通监督和管理

第九条 为拓展木材加工产业链条,提高产品单位效益,凡是以皆伐方式申请商品材(林农民用材,以及清理15立方米以下受灾、枯死木除外)和申请其他特殊情况采伐15立方米以上(含15立方米)的单位或个人,在申请采伐前需签订木材购销协议。

第十条 为做好木材经营加工企业的管理,监督木材经营加工企业做好经营加工情况登记(购进、来料加工、销售),木材企业应当建立进销存台账,记录木材的来源、去向以及库存情况。

第十一条 木材经营、加工单位和个人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由县人民政府各职能部门依法处理。

(一)经营、加工的木材来源不合法的;

(二)不按规定建立健全木材原料来源及其产品销售台账管理混乱的;

(三)有出租、转让和涂改《营业执照》行为的;

(四)未依法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手续的;

(五)环保、安全、质量、节能降耗等达不到标准的;

(六)未按照国家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准、确保完好有效的;

(七)未严格落实安全运输监管,超载、超长、超宽、超高、遗漏、飘散运载的。

(八)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木材经营加工单位或者个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行业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一)无营业执照经营加工的;

(二)经营期间发生较大以上致亡火灾的。

第十三条 企业对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和实际负责人同为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企业安全生产负总责。企业要制定好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提高应对能力,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并做好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提升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意识和应对能力,保障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安全生产。

第十四条 因盗伐滥伐违法收购木材经营加工、非法运输等违法行为,由各部门根据各自职能职责视情节给予处理。

第十五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木材采伐、经营加工流通的源头管理和监督。审核采伐申请材料时,采伐申请人签订的《木材购销协议》可作为申请材料之一,乡镇人民政府收到申请人与企业签订的《木材购销协议》后,及时建立木材流通信息台账,随时掌握木材的流通信息,并向县林业局反馈,县林业局汇总后向县税务局反馈。

第十六条 县林业局和乡镇人民政府严格执行采伐许可证办理程序,加强林木采伐许可证管理,严格落实林木采伐申请、审核审批、公示、发证、伐区管理告知等制度,做好木材加工企业木材合法来源的基本保障,并定期做好木材流通台账的调度和汇总。

第十七条 县市场监管局做好辖区内已核发营业执照相关信息的统计,督促木材经营加工市场主体依法办理登记,并查处无照经营。

第十八条 县林业局加大巡查检查力度,严格检查木材来源的合法性(采伐证、数量等),依法严厉打击查处盗伐、滥伐林木、违规违法运输木材及其制品违法行为。

第十九条 县公安局对盗伐滥伐林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暴力抗法等阻挠相关部门依法执行公务的行为进行处理。交警大队依法依规履行相关职责,大力协助林业、综合执法、税务等部门查处违规违法运输木材及其制品和偷逃税费等行为。

第二十条 县税务局负责加强木材税费征管工作,摸清底数,指导企业健全财务核算,督促企业依法如实申报缴纳税费,对县林业局提供的木材购销台账信息做好分析比对,同时依法对木材加工企业缴纳税费情况开展辅导提醒、评估检查等风险应对工作,对不诚信缴纳税费的企业依法实施联合惩戒,确保木材税费做到应收尽收。

第二十一条 县供电局负责对木材加工企业用电报装的监管工作,配合政府职能部门和有关部门做出的淘汰、关停、违法、不按要求履行合法生产企业采取停止生产供电等措施;对经行业管理部门认定不符合用电安全规定、责令整改的企业,积极配合行业主管部门采取相关措施严防用电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二十二条 县自然资源局依法依规保障木材加工企业的用地需求。

第二十三条 县应急局加强木材加工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依法查处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四条 县消防救援局将木材经营加工企业纳入“双随机”检查,加强火灾防范指导,协助企业对员工进行消防知识培训和演练,切实提升企业员工火灾防范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在发生火灾时,能迅速组织人员扑救初期火灾和人员疏散逃生。

第二十五条 州生态环境局剑河分局应加强木材经营企业的环境监督管理,对企业环境相关手续的办理提供指导服务,对违反环保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县林业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