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0014349/2020-3865495 | 成文日期 | 2020-10-19 |
文号 | 发布时间 | 2020-04-01 | |
发布机构 | 是否有效 | ||
名称 | 剑河县财政局关于采购文件备案有关事项的通知 |
县直各部门、各单位及采购代理机构:
为了规范采购行为,明确管采责任,提高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58号)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将采购文件及其评审报告备案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采购代理机构对代理的政府采购项目,在发布采购公告之前应将加盖采购单位和代理机构公章的纸质版采购公告送县财政局采购办,并经审核同意后方能发布公告。
二、采购文件及其评审报告不再报送县财政局采购办备案,由采购单位和采购代理机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妥善保存,保存期为从采购结束之日起至少保存15年。
三、采购单位与代理机构应当严格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58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价格评审管理的通知》(财库〔2007〕2号)以及有关规定制作采购文件,采购文件不得有歧视性、排他性、倾向性及影响评审专家评审的条款、规定、标准等内容,且凡属应该进行论证的,应严格按有关文件规定办理。
四、政府采购信息公告应在指定的媒体 “贵州省政府采购网”、“剑河县人民政府网”公开发布。政府采购信息公告应严格按《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规定发布,特别是公告的内容和要求要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剑河县财政局
2018年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