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监督检查暂行办法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监督检查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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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0014349/2020-3865877 成文日期 2020-10-19
文号 发布时间 2020-10-19
发布机构 是否有效
名称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监督检查暂行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建立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监督管理长效机制,进一步加强扶贫项目资金监管的针对性、有效性,切实提高扶贫项目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贵州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黔财农﹝2017﹞220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包括中央财政补助和地方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扶贫开发事业的扶贫发展、以工代赈、少数民族发展、国有贫困农场扶贫、国有贫困林场扶贫、山地特色农业(扶贫)产业发展、冬修水利等资金。

                     

第二章资金监督与检查

第三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

(一)项目立项批复文件、实施方案(调整方案)批复、采购程序资料(项目实施单位自行采购的提供项目实施单位会议记录或纪要)、项目实施合同、项目进度资料、验收资料等报账资料是否齐备。

(二)扶贫项目资金(含项目管理费)是否用于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支出,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弥补企业亏损及预算支出缺口和偿还债务,修建楼堂馆所及贫困农场、林场棚户改造以外的职工住宅,大中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城市扶贫及其他与脱贫攻坚无关的支出等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支出负面清单。

(三)资金支付是否符合合同约定的条款,资金支付率和报账率是否达到有关要求。

(四)项目立项、实施、公示公告、报账、竣工验收是否及时录入“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

(五)大额资金支付是否按有关规定进行备案,是否符合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

(六)扶贫资金是否实行专人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

(七)是否有虚报、骗取、套取、冒领、截留、挤占和挪用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行为。

第四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监督检查方式

为切实加强专项资金项目监督检查力度,主要采取加强日常监管和自查、专项检查等方式进行监督检查。

(一)自查自纠。扶贫项目主管部门对照监督检查内容,对扶贫项目、资金等开展全面集中自查。通过自查,进一步理清项目和资金使用进展情况,建立健全项目和资金台账,对自查中发现的问题,分析原因,落实责任,限期整改。各扶贫项目实施单位每月至少自查一次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实施项目的进展情况,根据项目实施进度和已完工情况及时完善报账手续,及时拨付扶贫项目资金。

(二)县级专项检查。扶贫项目主管部门会同财政、审计等相关部门成立联合监督检查组,对专项扶贫资金项目实施情况和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章评价与奖惩

第五条  按照“谁申报、谁负责”原则,承担扶贫项目建设的项目实施单位要相互配合、各司其责、严格把关、组织协调,确保项目实施进度,充分发挥扶贫资金使用效益。

第六条  扶贫资金使用管理实行绩效评价制度。县财政、扶贫办及相关部门每年对各扶贫项目实施单位使用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情况进行绩效评价,绩效评价办法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执纪与问责

第七条  各相关部门要充分发挥监管职能作用,加强对扶贫项目资金使用检查,发现违规问题及时制止。对虚报、骗取、套取、冒领、截留、挤占和挪用扶贫资金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九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