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公安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规章,结合全县实际,研究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和措施,制定全县公安工作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部署、指导、监督、检查全县公安工作。
(二)掌握影响社会稳定、危害国内安全和社会治安的情况,分析形势,拟定对策,及时向县委、县人民政府和州公安局报告有关情况和报送重要信息,并提出处理建议。
(三)组织指导全县公安机关侦查工作。侦办重大刑事犯罪案件、公安机关管辖的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涉及全县的证券、期货犯罪案件。
(四)负责治安管理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协调处置重大治安事故;依法查处危害社会治安秩序行为:指导和监督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组织和重点建设工程和治安保卫工作:指导治安保卫委员会等群众性组织的治安防范工作,依法管理户口、居民身份证、枪支弹药、危险爆炸物品、特种行业和公共场所等工作。
(五)组织领导全县公安法治建设、组织、实施、承办、监督公安机关执法监督、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行政复议、听证应诉、国家赔偿工作以及案件的审批工作。
(六)负责户政和出入境管理工作。依法管理国籍、承办本县公民出入境、持普通护照的外国人、华侨以及港澳台同胞的居留、旅行、就业等行政管理工作,负责涉外案件的侦办、查处。
(七)指导、监督消防工作。开展消防监督、火灾预报、火灾扑救工作和公安应急抢险救援工作;协助各级人民政府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规定的各项措施。
(八)负责全县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依法维护交通安全、道路交通秩序以及实施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权限内的机动车辆、驾驶人的管理工作,依法侦办交通违法犯罪案件。
(九) 负责公共信息网络的安全保护工作; 负责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的监督、检查、指导;组织实施网络监控工作。侦办涉及网络、违法犯罪案件。
(十)防范、处理邪教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
(十一)组织、指导、 协调对恐怖活动的防范、侦查工作,负责反恐情报搜集工作和反恐力量建设,对全县重点人员、重点单位、要害部位的反恐防范工作和对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和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管控工作。
(十二)组织实施对来我县的各级领导、重要外宾、省、州主要领导的安全警卫工作以及上级公安机关交办的安全警卫工作。
(十三)打击、处理涉毒违法犯罪,承办全县毒品违法犯罪案件,开展禁贩、禁吸、禁种、禁制毒品工作指导、协调全县禁毒工作,承担县禁毒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四)组织实施公安机关科学技术工作,规划公安机关的指挥系统、信息技术、刑事技术建设。
(十五)组织实施全县公安机关装备、被装、经费等警务保障方案和措施;指导、监督全县公安机关警备保障标准和制度落实工作。
(十六)领导和管理县公安消防部队建设,按规定权限对县内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执行安全保卫任务实施领导和指挥。
(十七)按照规定权限管理县公安局的机构编制,干部人事、警衔、宣传、教育训练、离退休干部管理等工作。
(十八)贯彻落实公安队伍建设的方针、政策,拟定落实全县公安队伍管理工作制度,组织实施全县公安机关督察工作,按规定权限实施对干部的监督,查处公安队伍一般违纪案件,指导公安队伍思想作风、工作作风建设。
(十九)指导本县辖区范围内森林公安的业务工作。
(二十)依法承担公安机关执行刑罚工作。组织指导、监督看守所、拘留所、监所卫生室工作。
(二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二十二)承办县委、县人民政府和州公安局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