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0014349/2024-575260 | 成文日期 | 2024-04-17 |
文号 | 发布时间 | 2024-04-17 | |
发布机构 | 是否有效 | ||
名称 | 登记户口-港澳台居民回国内定居 落户办事指南 |
一、申请条件
经批准到我省定居的港、澳、台居民,可以在我省申报登记户口。
二、申请材料
(一)书面申请;
(二)末次入境持用的出入境证件;
(三)拟落户地合法稳定住所房屋产权证明,非房屋产权人本人,需提供租房合同和房屋产权人同意申请人办理户口登记的证明材料;
(四)省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签发的《批准定居港澳地区原内地居民回内地定居通知书》。
三、法定时限及承诺时限
符合办理条件且材料齐全的,当场予以办理。
四、禁止性要求
出境前户籍不在我省的境外人员不能在我省登记户口。
五、办理结果
公安派出所应当建立《常住人口登记表》、登记居民户口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