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记户口-港澳台居民回国内定居 落户办事指南

登记户口-港澳台居民回国内定居 落户办事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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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0014349/2024-575260 成文日期 2024-04-17
文号 发布时间 2024-04-17
发布机构 是否有效
名称 登记户口-港澳台居民回国内定居 落户办事指南

一、申请条件

经批准到我省定居的港、澳、台居民,可以在我省申报登记户口。

二、申请材料

(一)书面申请;

(二)末次入境持用的出入境证件;

(三)拟落户地合法稳定住所房屋产权证明,非房屋产权人本人,需提供租房合同和房屋产权人同意申请人办理户口登记的证明材料;

(四)省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签发的《批准定居港澳地区原内地居民回内地定居通知书》。

三、法定时限及承诺时限

符合办理条件且材料齐全的,当场予以办理。

四、禁止性要求

出境前户籍不在我省的境外人员不能在我省登记户口。

五、办理结果

公安派出所应当建立《常住人口登记表》、登记居民户口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