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剑河县营业性棋牌室暂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征集

《剑河县营业性棋牌室暂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征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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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0014349/2025-397311 成文日期 2025-03-21
文号 发布时间 2025-03-19
发布机构 是否有效
名称 《剑河县营业性棋牌室暂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征集

各有关单位,广大市民朋友:

为切实规范营业性棋牌室管理,做好营业性棋牌室常态化管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娱乐场所管理条例》《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贵州省公共场所治安管理办法》《贵州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关于贯彻〈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的若干意见》等法律法规和上级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剑河县营业性棋牌室暂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将《剑河县营业性棋牌室暂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和建议,欢迎各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有关意见请于2025年4月19日前书面反馈至剑河县公安局。

联系电话:0855-5221186

通讯地址:贵州省剑河县仰阿莎西大道25号

邮    编:556400 

剑河县公安局

2025年3月19日


剑河县营业性棋牌室暂行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切实规范营业性棋牌室管理,做好营业性棋牌室常态化管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娱乐场所管理条例》《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贵州省公共场所治安管理办法》《贵州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关于贯彻〈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的若干意见》等法律法规和上级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营业性棋牌室开设、经营、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营业性棋牌室是指日常提供棋、牌、麻将等活动服务的场所。

第四条  营业性棋牌室管理实行“乡镇(街道)属地管理、主管部门行业监管、业务部门各负其责”的原则。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是辖区内营业性棋牌室监督管理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组织乡镇(街道)有关职能部门、村(居)委会开展日常监督巡查,督促营业性棋牌室运营主体依法依规运营,严格落实治安、消防、环境噪声控制、房屋建筑安全等管理制度。

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依法核发营业性棋牌室的营业执照,对营业性棋牌室价格和收费行为及食品安全实施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无照经营等违法行为。

县卫生健康部门负责督促各医疗机构做好营业性棋牌室应急救治工作。

县公安机关负责营业性棋牌室治安管理,依法查处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

县住建部门负责指导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按照《贵州省城乡自建房用作生产经营和租住管理办法(试行)》和相关规定,做好营业性棋牌室的房屋建筑安全鉴定工作。

县消防救援部门负责对营业性棋牌室运营场所消防安全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反消防安全法规的行为。

县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对营业性棋牌室违反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噪声干扰、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等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县文化和旅游部门负责对违规接纳未成年人的营业性棋牌室进行查处。

县其他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做好对营业性棋牌室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营业性棋牌室不得设在下列地点:

(一)公共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少年儿童活动场所和被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物内。

(二)广场、公园、道路、沿街、集市等露天场所。

(三)医院、机关、中小学校、幼儿园周边200米范围内。

(四)居民楼内的住宅用房、车库、各类临时用房、柴棚及其他附属用房。

(五)车站、超市等人群密集的场所。

(六)地面以下建筑。

(七)与危险化学品仓库毗连的区域。

(八)违章建筑、危房内。

第六条  营业性棋牌室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为加强营业性棋牌室应急消防、疾病预防等安全管理,结合实际,营业性棋牌室的室内面积不得低于30平方米(须为同一平面、完整一间的实际使用面积,且不包括服务台、卫生间、茶水间等其他辅助功能区面积);每张棋牌桌占地面积不得低于6平方米,确保桌与桌人员落座后的间隔距离1米以上。

(二)符合通风、采光、边界噪声标准要求,应急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并设有明显指示标识标志。

(三)营业性棋牌室出入口、主要通道应当安装视频监控设备且保证正常运行。视频监控信息资料有效存储期不少于30日。

(四)营业性棋牌室必须满足消防安全条件,符合相关消防安全标准。

(五)营业性棋牌室必须在显眼处张贴禁止性标识标志,禁止“黄赌毒”、禁止未成年人入内等标识。

(六)营业场所的用房应当是适合营业性棋牌室经营的商业用房。

(七)利用城乡自建房开办营业性棋牌室的,必须取得房屋安全鉴定合格证明。

(八)营业性棋牌室为棋牌娱乐人员提供餐饮服务的,餐饮食品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第七条  符合本办法第五、第六条规定的,开办营业性棋牌室向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营业执照。

第八条  营业性棋牌室运营管理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序良俗,接受行政部门监督管理,严格落实安全经营、应急处置、医疗救治等主体责任;

(二)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不得容留他人卖淫、嫖娼,不得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不得设置赌博机,不得组织赌博、纵容赌博或为赌博提供条件,不得接纳未成年人参与牌类、麻将类活动;

(三)不得擅自改变房屋楼层、结构及用途。

(四)不得封堵、锁闭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不得遮挡、覆盖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指示标志;

(五)保持营业场所环境整洁、安全有序,零时至上午八时不得运营;

(六)营业性棋牌室应当持有《营业执照》并亮照经营,明码标价公示收费标准,营业性棋牌室变更负责人、经营地址、经营范围或歇业、终止经营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申报注销。

第九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发现营业性棋牌室有违反本办法之行为,均有权向属地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反映。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接到反映后应当及时组织调查处理,对应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的应当及时移送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相关行政主管接到反映或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移交的问题后应当如实记录并及时依法调查处理。

第十条  负有营业性棋牌室管理职责的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未依法履行职责的,由纪检监察机关依纪依规严肃问责;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本办法施行前已开办的营业性棋牌室,应当依照本办法完善相关设施,未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进行整改,整改期间不得继续营业,经整改并经相关职能部门验收通过的,方可继续营业;未经整改或者整改验收未通过的,不得继续营业,如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由各职能部门依法进行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剑河县公安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