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剑河县中小学幼儿园学生餐资金管理制度(试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剑河县中小学幼儿园学生餐资金管理制度(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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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0014349/2025-689185 成文日期 2025-05-14
文号 发布时间 2025-0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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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关于印发《剑河县中小学幼儿园学生餐资金管理制度(试行)》的通知

各中小学、幼儿园:

为进一步加强我县学生餐资金管理工作,全面提高学生供餐质量,促进学生健康成长。根据省委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加强学生餐管理工作的通知》、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小学校园食品安全和膳食经费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经局党组研究决定,现将《剑河县中小学幼儿园学生餐资金管理制度(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剑河县教育局

2025年3月20日


剑河县中小学、幼儿园“学生餐”资金管理制度(试行)

第一条  本制度的“学生餐”是指:除国家财政拨款之外的由学生自主缴费的用餐(早晚餐、早午点、晚加餐等)。

第二条  切实做好学生餐实名制学生信息管理工作,按照规定时间节点做好学生数据收集、填报、审核工作,确保学生相关信息准确无误。健全监督管理和责任追究制度,防止虚报冒领行为。对于虚报、冒领、挤占、挪用学生餐资金等行为,一经查实,严肃处理。

第三条  食堂财务管理应分别设置专(兼)职会计、出纳员工作岗位,建立食堂财务人员岗位责任制,明确职责和权限,各司其职,相互监督。出纳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第四条  学生餐资金原则上于每学期开学时一次性收取。学校学生餐资金实行“校财局管”,收取的资金全部存入财政专户。对于实行“充值卡消费”模式的学校,学生用餐的充值现金、转账资金,必须于充值、转账后两个工作日内将充值资金存入财政指定账户,不得公款私存或设立“小金库”。食堂负责人或财务主管人员要定期或不定期抽查出纳员库存现金,核对银行存款。 实行“家长卡”梆卡消费的学校,要做好收支核算,结余资金全部用于学生餐就餐或清退。

第五条  严禁将学生餐资金违规用作学校办公经费、发放教师福利(含陪护陪餐费等)或日常管理经费等。对于学生餐的成本支出,必须严格按照《中小学校园食品安全和膳食经费管理工作指引》,参照可执行的相关文件执行,不得超出规定。

第六条  民办学校、委托经营和BOT模式学校,要组织人员做好学生餐餐标、成本、利润的测算和审计。对于用餐的品种、质量、价格等要由学校、经营企业和膳食监督家长委员会共同确定,实行明码标价。经营企业不得随意提高餐标价格、降低餐标质量、减少食品种类。学校要随时召开膳食监督家长委员会会议,听取家长委员会的意见和建议,并及时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

第七条 学校要遵循“专款专用、及时结算、年度平衡”原则,做好资金统筹使用。学生餐资金必须与营养餐资金(含“5+X”资金)分账核算、结算。

第八条  学校要做好学生餐资金每月支出统计,确保每月支出不得出现超标准结余、超支。每学期期末结束,学校要做一次学生餐资金核算,即时将学生餐结余资金退还给学生。严禁将学生餐结余直接或变相用于发放学校教职工福利、奖金、津补贴等,严禁用于学校招待费、教职工聚餐等支出。

第九条 学校收取学生餐资金后,出现学生中途转学、休学、请长假、病假等时,学校要将这一时段的学生餐资金、“5+X”家庭承担资金清退给学生,并告之家长。

第十条  学校要做好信息公开公示工作,定期在学校公示栏、家长微信群公布资金明细账目、原材料采购、配餐标准、带量食谱及用餐学生名单等信息,主动接受家长、师生和社会监督。

第十一条 坚持勤俭办学的方针,厉行节约,杜绝奢侈浪费,有效控制学生餐资金的支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要参照《剑河县农村义务教育营养改善计划统一食谱》(试行),合理采购学生用餐食材。

第十二条  “四统”学校要严格执行“下什么单,送什么货”原则,不得要求配送企业配送“营养改善计划采购管理平台”之外的食材。对套取、占用学生餐资金和食材行为的将严肃查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三条  学校必须严格执行学生餐资金报账程序,实行“谁主管、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对学生用餐资金报销发票,分管副校长、后勤管理人员、财务人员等要严格审核签字,与验收单、入库台账、管理系统明细报表要对应相符。

第十四条  严格执行教师陪餐制度,每天至少有一名教师与学生一起就餐(同时间、同地点、同价格),并按照陪餐要求做好陪餐工作。教职工在学生食堂就餐,应按照与学生同菜同价原则,据实缴纳伙食费,建立教师缴费台账,将经费上交财政专户。委托经营学校,经营企业不得以任何形式,将经营利润转让给学校教职工,变相侵占学生利益。

第十五条  本制度与上级文件、国家法律有突出时,以上级文件、国家法规为准。未尽事宜,参照相关文件解释。

本制度从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