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第三十九条 申请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应当在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分别附送符合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2.《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51号) 第十三条申请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1、受理责任:公布申请相关事项所需材料,符合条件且材料齐全的给予受理;符合条件材料不齐全的,叫其当场补正或5日内下补正通知书;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
2、审查责任:申报材料是否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及有关要求。
3、决定责任:由行政审批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决定。准予许可的制作许可决定书,不予许可的制作不予许可决定书。
4、送达责任:把不不予受理通知书、受理通知书、许可决定书、不予许可决定书送达给申请人。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