剑河县交通运输局2022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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剑河县交通运输局2022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报

发布时间: 2023-01-13 15:03 字体:[]

一、总体情况

2022年,我局按照省、州、县政府对政务公开的要求,从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要求、拓展公开渠道等方式入手,着力提升政务公开成效,推动政务公开各项工作落地落实。

(一)主动公开。20221月1日至202212月31日,全局通过政府门户网站公开政府信息40条,其中交通建设管理信息数6条、运输管理信息32条、航务管理2条。

(二)依申请公开。全年接到1条群众要求公开政府信息的申请,无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

(三)政府信息管理。我局认真落实好政务公开工作责任,认真收集梳理政务信息,努力及时发布并更新内容,尽可能实现信息公开的及时性、全面性和实效性。突出公开重点,努力及时收集和发布政务信息,让群众知悉政策,了解实情,实施监督,促进规范公开权力运行。

(四)平台建设。公开平台为剑河县人民政府网站政府信息公开专栏。

(五)监督保障。严格执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及时、准确公开政府信息,规范依申请公开受理、办理程序,积极回应群众关切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第二十条第(一)项

信息内容

本年发件

本年废止件数

现行有效件

规章

0

0

0

行政规范性文件

0

0

1

第二十条第(五)项

信息内容

本年处理决定数量

行政许可

0

第二十条第(六)项

信息内容

本年处理决定数量

行政处罚

153

行政强制

0

第二十条第(八)项

信息内容

本年收费金额(单位:万元)

行政事业性收费

0

三、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情况

(本列数据的勾稽关系为:第一项加第二项之和,等于第三项加第四项之和)

申请人情况

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总计

商业

企业

科研

机构

社会公益组织

法律服务机构

其他

一、本年新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1

0

0

0

0

0

1

二、上年结转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0

0

0

0

0

0

0

三、本年度办理结果

(一)予以公开

1
0
0
0
0
0
1

(二)部分公开(区分处理的,只计这一情形,不计其他情形)

0
0
0
0
0
0
0

(三)不予公开

1.属于国家秘密

0
0
0
0
0
0
0

2.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

0
0
0
0
0
0
0

3.危及“三安全一稳定”

0
0
0
0
0
0
0

4.保护第三方合法权益

0
0
0
0
0
0
0

5.属于三类内部事务信息

0
0
0
0
0
0
0

6.属于四类过程性信息

0
0
0
0
0
0
0

7.属于行政执法案卷

0
0
0
0
0
0
0

8.属于行政查询事项

0
0
0
0
0
0
0

(四)无法提供

1.本机关不掌握相关政府信息

0
0
0
0
0
0
0

2.没有现成信息需要另行制作

0
0
0
0
0
0
0

3.补正后申请内容仍不明确

0
0
0
0
0
0
0

(五)不予处理

1.信访举报投诉类申请

0
0
0
0
0
0
0

2.重复申请

0
0
0
0
0
0
0

3.要求提供公开出版物

0
0
0
0
0
0
0

4.无正当理由大量反复申请

0
0
0
0
0
0
0

5.要求行政机关确认或重新出具已获取信息

0
0
0
0
0
0
0

(六)其他处理

1.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行政机关不再处理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0
0
0
0
0
0
0

2.申请人逾期未按收费通知要求缴纳费用、行政机关不再处理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0
0
0
0
0
0
0

3.其他

0
0
0
0
0
0
0

(七)总计

1
0
0
0
0
0
1

四、结转下年度继续办理

0
0
0
0
0
0
0

四、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情况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结果维持

结果
纠正

其他
结果

尚未
审结

总计

未经复议直接起诉

复议后起诉

结果
维持

结果
纠正

其他
结果

尚未
审结

总计

结果
维持

结果
纠正

其他
结果

尚未
审结

总计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五、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上,我局虽做了一些工作,但对照上级工作要求,还存在一些差距,主要表现在上传政府信息量少、公开时效性不强、公开内容不全面等问题。针对存在的问题,我局将进一步落实专人负责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主动公开并及时上传信息,做到公开、公正、透明。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规定,2022年,本单位未向申请对象收取信息处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