剑河县天然水域安全垂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剑河县天然水域安全垂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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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0014349/2024-1268526 成文日期 2024-09-07
文号 发布时间 2024-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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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剑河县天然水域安全垂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根据县委、县政府工作安排,结合我县实际,县农业农村局起草了《剑河县天然水域安全垂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如有修改意见和建议,请于2024年9月24日前将意见和建议(签字盖章纸质版或扫描件)反馈至剑河县农业农村局办公室(邮箱:jhnyj126@126.com,邮编:556400,联系电话:0855-5221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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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剑河县天然水域安全垂钓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为保护我县天然水域水生生物资源,维护禁捕管理秩序,规范广大人民群众休闲垂钓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长江水生生物保护管理规定》《贵州省渔业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依法惩治长江流域非法捕捞等违法犯罪的意见〉的通知》(公通字〔2020〕17号)《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长江流域垂钓管理工作的意见》(农办长渔〔2020〕3号)、农业农村部长江流域渔政监督管理办公室《关于加强和规范长江流域垂钓管理工作的通知》(长渔发〔2020〕12号)《黔东南州长江流域天然水域垂钓管理暂行办法》(黔东南农发〔2022〕25号)有关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县天然水域,通过使用钓具、钓法获取钓获物的行为。

第二条 剑河县禁捕办(禁捕退捕成员单位)负责全县天然水域休闲垂钓牵头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禁捕水域休闲垂钓管理,依法查处非法垂钓行为。

第三条 禁钓区、禁钓期禁止垂钓。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禁钓区为常年禁止垂钓的水域,我县辖区城景电站至五岔村交界水域段为清江湖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清水江特有鱼类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实行常年禁止垂钓及长期禁捕。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禁钓期为每年3月1日0时至6月30日24时。禁钓期内,全县天然水域均禁止垂钓。

第六条 禁止钓获国家和省级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如若误钓,应当立即放回原水体。若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受伤严重的,应及时报告属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开展收容救护工作。

第七条 禁止丢弃、分散、隐藏应当立即放回原水体的钓获物。禁止销售、收购禁捕水域钓获物及其制品,有交易行为的视为非法捕捞。

第八条 禁钓区、禁钓期之外,可以进行休闲垂钓。休闲垂钓是指以不破坏渔业资源为原则,以休闲娱乐为目的,钓具钓法和钓获物符合规定,钓获物不用于交易获利的垂钓行为,垂钓渔获物单人单日最多可带走不超过2.5公斤,超出部分的渔获物应当立即放回原水域。垂钓渔获物单尾重量超过2.5公斤的,只能留1尾,其他渔获物应当立即放回原水域。

第九条 禁钓区、禁钓期之外,每名垂钓者应遵守“一人一杆一线一钩”的钓具进行垂钓。

第十条 禁止使用下列工具或方法进行垂钓:

(一)严禁使用国家和我省公布的禁用渔(钓)具和禁用方法;

(二)严禁使用探鱼设备、视频辅助装置、潜水设备、鱼枪、弓弩等手段钓鱼射鱼;

(三)严禁使用船艇、排筏等水上漂浮物;

(四)严禁使用含有毒有害物质的钓饵、窝料和添加剂以及鱼虾类活体水生生物饵料、窝料;

(五)钩宽超过3cm的鱼钩,钩宽是指钩尖到钩柄的最小距离;

(六)严禁将垂钓渔获物进行交易或变相交易行为。

第十一条 列入《国家重点管理外来入侵物种名录》《中国外来入侵物种名单》的种类不纳入钓获物管理。钓获外来物种的,不得放回天然水域,应立即报告乡镇人民政府或县农业农村局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 举办团体性垂钓活动的,主办单位应当提前30日向县禁捕办(禁捕退捕成员单位)书面报告活动时间、地点、参加人数、使用方法和钓获物种类等事项。活动举办时,县禁捕办(禁捕退捕成员单位)应现场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垂钓人员应当具有安全意识,具备从事野外垂钓活动的身体条件,自觉携带必要的水上救生设备,主动识别和避开危险区域。

垂钓人员应自觉维护垂钓水域自然环境,及时处理垂钓产生的废弃物,保护水域、沿岸生态环境。

第十四条 各垂钓协会应当发挥规范引领作用,强化自律管理,宣传法律法规,提供咨询服务,引导广大垂钓爱好者规范垂钓行为,加强环保意识,不得损坏岸边树木、不得向河湖水域内或岸边乱扔垃圾、投放有毒有害物质、饵料。动员宣传垂钓人员离开时,应当将产生的废弃物收集带走。

第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在禁钓区、禁钓期进行垂钓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黔东南州长江流域天然水域垂钓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钓获国家、省级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拒不放回原水体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使用本办法第十条禁止的工具、方法进行垂钓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贵州省渔业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收购、销售垂钓渔获物及其制品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黔东南州长江流域天然水域垂钓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十九条 在禁止垂钓的区域和时间,需以垂钓方式开展科研教学、调查监测、探捕的,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第十九条规定,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具体要求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条 落实行业监管责任和属地管理责任,强化垂钓管理。

(一)县禁捕办牵头负责天然水域垂钓管理工作,建立部门信息共享机制,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开展联合执法活动,依法打击、查处非法垂钓行为;

(二)公安部门负责打击涉嫌犯罪垂钓行为,负责查处阻碍执法、暴力抗法等行为;

(三)交通运输部门负责禁止运输船舶用于垂钓和其他非法捕捞,查处“三无”船舶和影响航道安全的水上浮动设施。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自用船舶监管,禁止自用船舶用于垂钓和其他非法捕捞,配合交通运输部门查处“三无”船舶;

(四)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查处垂钓渔获物上市交易的行为;

(五)生态环境部门负责依法查处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垂钓等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垂钓行为;

(六)水务部门负责清除河道管理范围内非法设置的钓台;

(七)河长办将垂钓管理工作纳入河长制管理;

(八)其他行业管理部门按职责协同做好垂钓管理工作;

(九)各涉水乡镇人民政府履行辖区垂钓管理主体责任;

(十)垂钓人员应当服从管理,不得阻碍执法工作,不得拒绝护渔员和禁捕义务监督员的劝导。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剑河县禁捕办(禁捕退捕成员单位)具体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4年9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