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负责全县应急管理工作,指导各乡镇(街道)各单位应对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等突发事件和综合防灾减灾救灾工作。负责全县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和工矿商贸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煤矿除外,下同)。承担县政府应急值班工作。
(二)拟订全县应急管理、安全生产等政策措施,组织编制全县应急体系建设、安全生产和综合防灾减灾规划。
(三)指导全县应急预案体系建设,建立完善事故灾难和自然灾害分级应对制度,组织编制剑河县总体应急预案和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专项预案并组织实施,综合协调应急预案衔接工作,组织开展预案演练,推动应急避难设施建设。
(四)按要求牵头建立与国家、省、州应急管理信息系统相衔接的、全县统一的应急管理信息系统,负责信息传输渠道的规划和布局,建立监测预警和实情报告制度,健全自然灾害信息资源获取和共享机制,依法统一发布灾情。
(五)组织指导协调全县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等突发事件应急救援,承担县政府应对一般及以上灾害指挥部工作,综合研判突发事件发展态势并提出应对建议,协助县委、县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组织一般及以上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六)统一协调指挥全县各类应急专业队伍,建立应急协调联动机制,推进指挥平台对接,衔接驻剑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七)统筹全县应急救援力量建设,按规定负责消防、森林和草原火灾扑救、抗洪抢险、地震和地质灾害救援、生产安全事故救援等专业应急力量建设。按规定管理县级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指导各乡镇(街道)和社会应急救援力量建设。
(八)按规定负责全县消防工作,组织指导消防监督、火灾预防、火灾扑救等工作。
(九)指导协调森林和草原火灾、水旱灾害、地震和地质灾害等防治工作,负责自然灾害综合监测预警工作,指导开展自然灾害综合风险评估工作。承担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和县森林防火指挥部日常工作。
(十)组织协调全县灾害救助工作;组织指导灾情核查、损失评估、救灾捐赠工作;管理、分配中央、省、州下拨和县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承担县减灾委员会日常工作。
(十一)依法行使全县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职权。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县级有关部门和各乡镇(街道)安全生产工作;承担县安全生产委员会日常工作。
(十二)按照分级、属地原则,依法监督检查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规规章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设备(特种设备除外)、材料、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依法组织并监督实施安全生产准入制度。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和全县危险化学品登记;负责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十三)依法组织指导开展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组织开展自然灾害类突发事件的调查评估工作。
(十四)拟订全县应急物资储备和应急救援装备规划并组织实施,会同县发展和改革局等部门建立健全应急物资信息平台和调拨制度,在救灾时统一调度。
(十五)负责应急管理、安全生产和综合防灾减灾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组织指导应急管理、安全生产和综合防灾减灾的科学技术规划研究、推广应用和信息化建设工作。
(十六)拟订防震减灾科普宣传规划。拟订防震减灾规划和措施并组织实施。负责规划管理全县地震监测台网(站)及地震数字信息系统,强化全县地震震情跟踪,会同有关部门依法保护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负责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地震灾害调查与损失评估;参与制定地震灾区重建规划,负责地震行业质量与技术监管管理工作。
(十七)根据县委、县政府和州应急管理局的决策部署,开展应急管理方面的跨区域交流合作和应急救援。
(十八)结合部门职责,做好党风廉政建设、扶贫开发等相关工作;加大科技投入,提高科技创新能力,为推进创新驱动发展提供保障;按规定做好大数据发展应用和政务数据资源管理相关工作,依法促进部门政务数据资源规范管理、共享和开放。
(十九)完成县委、县政府和上级应急管理部门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十)职责调整。
1.将原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的职责,以及县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县政府总值班室)的应急管理职责,县公安局的消防管理职责,县民政局的救灾职责,原县国土资源局的地质灾害防治、县水务局的水旱灾害防治、原县生态文明建设局的森林防火等相关职责,以及县防汛抗旱、森林防火等指挥部的应急管理行政职责、县减灾委员会职责以及县教育和科技局承担的防震减灾职责划入县应急局。新增草原防火应急救援职责。
2.将原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的职业安全健康监督管理职责划入县卫生健康局。
3.将原县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县政府总值班室)及县人民政府应急值守中心承担的行政职能划入县应急管理局机关。
不再保留设在县政府办公室的县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县人民政府总值班室),以及设在县水务局的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和作为事业机构设置的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
(二十一)职能转变。加强、优化、统筹全县应急能力建设,构建统一领导、权责一致、权威高效的全县应急能力体系,推动形成统一指挥、专常兼备、反应灵敏、上下联动、平战结合的应急管理体制。坚持以防为主、防抗救结合,坚持常态减灾和非常态救灾相统一,努力实现从注重灾后救助向注重灾前预防转变,从应对单一灾种向综合减灾转变,从减少灾害损失向减轻灾害风险转变,提高全县应急管理水平和防灾减灾能力,防范化解较大及以上安全风险;坚持以人为本,把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放在首位,确保受灾群众基本生活,加强应急预案演练,增强全民防灾减灾意识,提升公众知识普及和自救互救技能,切实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坚持生命至上、安全第一、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坚决遏制较大及以上安全事故。
(二十二)有关职责分工
1.与县自然资源局、县水务局、县林业局等部门在自然灾害防救方面的职责分工。
(1)县应急局负责组织编制剑河县总体应急预案和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专项预案,综合协调应急预案衔接工作,组织开展预案演练。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指导自然灾害类应急救援;组织协调一般及以上灾害应急救援工作,并按权限作出决定;承担县级应对灾害应急救援指挥部工作,协助县委、县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组织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组织编制剑河县综合防灾减灾规划,指导协调相关部门森林和草原火灾、水旱灾害、地震和地质灾害等防治工作;会同县自然资源局、县水务局、县林业局、县气象局、县教育和科技局等有关部门按要求建立与国家、省、州应急管理信息系统相衔接的、全县统一的应急管理信息平台,建立监测预警和灾情报告制度,健全自然灾害信息资源获取和共享机制,依法统一发布灾情。开展多种灾害和灾害链综合监测预警,指导开展自然灾害综合风险评估。落实国家、省、州应急指挥机构和相关流域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有关要求。
(2)县自然资源局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剑河县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及隐患的普查、详查、排查;指导开展群测群防、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等工作,指导开展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工作;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
(3)县水务局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剑河县洪水干旱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承担水情旱情监测预警工作;组织编制剑河县重要江河湖泊和水利工程的防御洪水抗御旱灾调度和应急水量调度方案,按程序报批并组织实施;承担防御洪水应急抢险的技术支撑工作;承担气象灾害防御期间重要水工程调度工作。
(4)县林业局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剑河县森林和草原火灾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负责森林和草原火情监测预警工作,发布森林和草原火险、火灾信息;指导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等工作;组织指导国有林场林区和草原开展防火宣传教育、监测预警、督促检查等工作。
(5)县自然资源局、县水务局、县林业局等部门可以提请县应急局,以县级应急指挥机构名义部署相关防治工作。
2.与县发展改革局在县级救灾物资储备方面的职责分工。
(1)县应急局负责向上级应急管理部门申请动用中央、省、州救灾物资,负责提出县级救灾物资的储备需求和动用决策,组织编制县级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品种目录和标准,会同县发展和改革局等部门确定年度购置计划并组织实施。根据需要下达动用指令并组织调出。
(2)县发展和改革局根据县级救灾物资规划、品种目录和标准、年度购置计划,会同县应急局负责指导县级救灾物资储备管理。委托县应急局所属县应急物资储备中心承担县级救灾物资的收储、轮换和日常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