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0014349/2024-278972 | 成文日期 | 2024-02-19 |
文号 | 发布时间 | 2024-02-19 | |
发布机构 | 是否有效 | ||
名称 |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剑河县政策性农房灾害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
剑府办函〔2024〕3号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剑河县政策性农房灾害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仰阿莎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剑河县政策性农房灾害保险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剑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2月6日
剑河县政策性农房灾害保险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省应急厅 省财政厅 省住建厅 省地方金融监管局 国家金融监管总局贵州监管局关于印发<贵州省政策性农房灾害保险省级统保实施方案>的通知》(黔应急〔2023〕41号)要求,结合《县政府办关于印发剑河县2021-2023年度政策性农房灾害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剑府办发〔2021〕3号)精神,为充分发挥政府购买农房灾害保险服务在帮助受灾群众重建家园、促进乡村振兴中的积极作用,经研究,决定在全县继续实施政策性农房灾害保险,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围绕更好地保障和改善民生,充分发挥保险机制在减灾救灾工作中的作用,按照“政府补助保费保基本,农户自愿参保保增量”模式,以“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自主自愿、协同推进”和“全覆盖、标准适中、可持续、风险共担”为原则,在全县继续实施政策性农房灾害保险制度,切实帮助全县农村受灾群众提高灾后重建资金保障能力,有效防止受灾群众因灾致贫返贫,不断提高防灾、减灾、抗灾、救灾能力。
二、保险内容
(一)被保险人和保险标的
1.被保险人。全县范围内的农村常住农(居)民或拥有宅基地使用权的所有居民。
2.保险标的。一是全县范围内的农村常住农(居)民或拥有宅基地使用权的居民所有,坐落于我县乡村且有人长期生活居住的成套房屋,包括但不限于房屋主体内的卧室、正厅、饭厅、厨房、卫生间等。二是上述被保险房屋的家用电器、家具及其他生活用具等室内财产。
保险标的仅指房屋主体,不包括附属建筑物。附属建筑物指附属于房屋外部或者独立于房屋的围墙、院门、车库、厕所、禽畜间、柴草间、杂物间、简易搭盖、单独的店面、作坊等。
以户为单位,被保险人一户在我县范围内有多处农村房屋(商品住房除外)的限保该户户主长期居住的一处房屋(易地扶贫搬迁户以迁入地进行参保,传统村落和旅游村寨的易地扶贫搬迁户由该户自主选择迁入地或迁出地的房屋进行参保)。多户未分家且共同居住的,按一户赔偿。
(二)保障范围
1.房屋保障。因洪涝、干旱、风雹、低温冷冻、灾、雷击、山体崩塌、地面突然塌陷、滑坡、泥石流、地震、森林火灾等自然灾害(破坏性地震灾害除外)及爆炸、火灾、飞行物体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外来不属于被保险人所有或使用的建筑物和其他固定物体的倒塌等特定意外事故造成农房倒塌或损坏。
2.室内财产保障。因前述自然灾害和特定意外事故造成的家用电器、家具及其他生活用具等损失。
(三) 保费及保额标准
1.县级政策性统保。县政府为一般户购买农房灾害保险费7.5元/户,房屋保险金额每户每年最高累计赔付1.1万元,室内财产每户每年最高累计赔付1500元;为低保户、特困供养户、脱贫户及防返贫监测户等购买农房灾害保险费15元/户,房屋保险金额每户每年最高累计赔付2.2万元,室内财产每户每年最高累计赔付1500元。县级政策性统保保费由县级财政全额承担。
2.群众增量参保。群众增量参保保费及保额分3个档次,保额分别为1.6万元、2.4万元、3.2万元,农户选择1.6万元保额参保的收取保费10元;选择2.4万元保额参保的收取保费15元;选择3.2万元保额参保的收取保费20元。县财政对自愿自筹资金参保户给予50元补助,参保户不愿自筹资金的,县财政不予补助。
(四) 保险费用
承保公司保险费用按照保本微利原则厘定,综合费用率不高于20%。
(五)保费计算
以县应急管理局会同各乡镇(街道)统计提供的当年末本行政区域内统保户数为依据计算次年统保费。群众增量参保部分以群众自缴数据为基数,政府按照每户5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
(六)保险期限
全县政策性农房灾害保险工作按年度实施,每个年度保险期为当年1月1日零时起至当年12月31日24时止。
三、承保公司确定及合同签订方式
(一)承保公司确定
承保公司由县应急局按照政策性农房灾害保险有关文件规定及政府采购、政府购买服务有关规定,实行三年一招的模式,采取公开招标方式,结合保险公司的专业资质以及承保服务能力、合规经营能力、风险管控能力以及履行职责等情况来确定承保公司。
(二)协议签订方式
政策性农房灾害保险协议由县应急局与按程序确定的承保公司签订,保险协议一年一签。
四、工作要求
政策性农房灾害保险工作要做到“五公开”“二到户”。即:做到统保政策、承保情况、理赔结果、服务标准、监管要求“五公开”,做到“二到户”定损到户、理赔到户。
(一)保险单出具及统保费支付
1.出具保险单。由承保公司以县为单位向县应急局出具参保保单。群众增量参保保单应以清单形式详细列明参保户的信息,并由参保户或其授权的直系亲属签字确认。
2.保费支付及收缴。支付承保公司保险协议资金时,承保公司应提供保险协议资金对应业务的保单及数据。将收缴到的农村居民应缴保费和根据参保户数县级财政应匹配的保费由甲方统一支付给乙方。
(二)理赔服务。
1.报案。发生导致保险标的受损的灾害事故后,被保险人及其家属可拨打承保公司报案专线进行报案,也可通过村(居)委会、乡镇 (街道) 应急管理站、驻村干部、保险协办员等途径进行报案。
2.定损理赔。承保公司接到报案后,应在60分钟内联系报案人,约定现场查勘时间,及时组成理赔工作组完成查勘、定损、核算赔偿金额等工作。一般赔案查勘定损完成时限为5个工作日,在赔款公示3个自然日结束后立即支付赔款。发生重特大自然灾害和事故灾难导致单次灾害过程报案涉及户数达50户以上的,查勘定损完成时限为15个工作日,在赔款公示3个自然日结束后立即支付赔款。承保公司按照赔偿标准将理赔款通过被保险人银行账户(卡)或者社保卡“一卡通”一次性直接支付,并在银行转账附言中备注资金用途为“农房灾害保险赔款”。
(三)赔偿标准
1.房屋全部损失。保险房屋整体结构塌落,或承重构件多数倾倒或严重损坏,必须进行拆除重建的;墙基、墙体严重损毁,难以修复的;房屋无显性损毁,但经住建、自然资源等部门认定为不能居住,或应当整体拆除另行重建的。认定为全部损失的,按保险金额全额赔偿,受损房屋残值不作扣减处理。
2.房屋部分损失。按照屋顶、屋架、楼板、墙板、门窗等不同类别,分类别根据实际损失在保额限额内按定损理赔标准计算赔偿。同一被保险人一次或多次出险的,累计赔偿不超过保单载明的保险金额。统一按房屋结构分项目计算理赔,其中:屋顶(含瓦、椽皮等)占房屋保险金额的30%,屋架(包括梁、柱等)占房屋保险金额的40%,楼板、木墙板及门窗占房屋保险金额的30%。
(1)屋顶赔偿(每户):全部损失的按屋顶保险金额全额赔付;部分损失的按屋顶保险金额×损失程度计算赔付。
(2)屋架赔偿(每户):屋架全部损失的按屋架保险金额全额赔付;部分损失的按屋架保险金额×损失程度计算赔付。
(3)房屋楼板、木墙板及门窗赔偿:全部损失的按楼板、木墙板及门窗保险金额全额赔付;部分损失的按楼板、木墙板及门窗保险金额×损失程度计算赔付。
3.施救费。保险事故发生后,为抢救保险对象或防止灾害蔓延,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而造成对象的损失,保险公司按照以上条款规定赔偿。
4.清理残骸及清污费用。房屋经鉴定出现保险责任内的倒塌或损毁,或遭受洪水浸泡等其他保险责任事故的影响但未造成房屋倒塌或损坏,承保公司按500元/户赔偿清污费用。
5.室内财产损失。根据实际损失在保额限额内计算赔款。房屋倒塌或者家庭财产完全损失,按照对应保额全额赔偿。
6.免赔部分。房屋损失在500元(含500元)以下的免予赔偿。
(四)争议处理。参保户与承保公司因保险事宜发生争议,可通过协商解决,也可向当地政府和政策性农房灾害保险工作机构申请调解;如调解无法达成一致,可申请仲裁或向地方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五)理赔资料报送。县级承保公司应在每年7月15日前、次年1月15日前将半年、年度分统保和农村居民自愿参保理赔清单(理赔对象姓名、住址、电话、理赔时间、理赔金额等信息,未决理赔对象姓名、住址、电话、未决理赔金额等信息)、政策性农房灾害保险保费收支执行及保险费用支出情况签字签章后报送县应急局。
(六)档案资料管理。政策性农房灾害保险工作相关资料要严格按照有关管理规定纳入档案资料进行管理。承保公司要加强对承保标的的核验,对承保理赔数据的真实性负责;要按照有关管理规定妥善保存参保查勘定损理赔的原始资料。承保公司提供的保单及数据要签字签章完整、对应保单手续齐全,切实做到可核验、可追溯、可追责。县应急局要将参保数清单、理赔清单、保费收支执行及保险费用支出情况等相关资料纳入档案资料进行管理。
五、保障措施
政策性农房灾害保险工作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政策性强,业务要求高,县应急局、县财政局、县住建局以及银保监管机构等部门务必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扎实推进农房灾害保险工作高效有序开展。
(一)健全工作机制。政策性农房灾害保险工作由县应急局牵头主导,统筹协调本县相关部门研究制定完善农房灾害保险相关制度,积极推动农村住房保险的承保、理赔工作,并建立信息交流机制,动态掌握农房灾害保险的进展情况,协调解决政策性农房灾害保险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困难等工作;县财政局要积极筹措资金,将政策性农房灾害保险所需资金纳入财政预算,确保县级补贴资金及时拨付到位,并指导做好资金的管理、绩效评价等工作;县住建局要指导开展农村房屋安全鉴定工作,并参与督导检查等工作;县金融服务中心负责参与拟定政策性农房灾害保险相关政策和考核工作,提出政策性农房灾害保险发展建议,参与督导检查等工作。县银保监管组等部门依法对农房灾害保险业务进行监管,并参与督导检查等工作;承保公司要做好承保理赔服务,积极通报业务开展情况、农村住房损失及承保理赔数据,共同协商解决承保、理赔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积极宣传农村住房保险相关政策,引导农村居民自愿投保。乡镇(街道)要成立农房灾害保险协调和调解工作小组,负责对农房灾害保险工作的领导和协调推动,以及政策宣传发动、群众增量参保保费部分收缴和理赔服务监督等工作。每个行政村要明确1-3名协保员,协保员一般由村支两委人员和驻村干部兼任,负责对农房灾害保险工作的协调和理赔服务的监督工作。
(二)落实工作责任。县应急局重点抓好农房灾害保险政策的衔接,协调县财政局安排本级保费补助资金,指导各乡镇(街道)推进农房灾害保险工作;负责农房情况调查摸底、资金筹集、宣传发动、投保理赔等工作的组织实施。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协调配合,明确职责分工,建立工作责任制,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乡镇(街道)要及时完成农户调查、宣传发动、完成群众增量参保保费收缴、协助承保公司投保理赔等具体工作。
(三) 加强督促检查。县应急、财政、住建、银保监管机构等部门至少每半年组成一次联合工作组,对政策性农房灾害保险工作的实施进度、资金安排、发动群众投保情况、理赔实效等进行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督促限期整改,必要时对检查情况进行通报,确保政策性农房灾害保险工作持续健康发展。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对开展政策性农房保险工作重视不够、组织不力甚至出现重大工作失误的,严肃追究责任。
(四)其他工作要求。各乡镇(街道)要积极组织各村发动群众缴纳农房保险费,群众增量参保保费收缴工作除了2024年要求在2月底前完成外,其他年份要求在每年年底前完成次年的保费收缴工作,并将收缴的群众增量参保保费存入县财政局账户(银行为:贵州农信;账号:2621 01000 12011 000 33587;存款备注为XX乡镇2024年政策性农房灾害保险费),同时将保险费存款凭证及汇总表、明细清册统一送县应急局存档(含电子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