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剑河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剑河县城市管理局)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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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城市管理局)贯彻落实中央、省委、州委和县委关于综合行政执法和城市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综合行政执法和城市管理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工作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中央和省、州关于综合行政执法和城市管理工作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研究起草有关综合行政执法和城市管理方面的规范性文件,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负责全县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业务指导、统筹协调、指挥调度、监督检查和考核;负责跨区域、重大复杂案件以及上级交办案件的查处工作;负责组织全县综合行政执法专项活动和重大执法活动。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行使以下行政处罚权及有关行政强制措施:

1.依照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违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的行政处罚权及有关行政强制措施。

2.依照城乡规划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违反城乡规划的行政处罚权及有关行政强制措施。

3.依照城市绿化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违反城市绿化管理的行政处罚权及有关行政强制措施。

4.依照市政公用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违反市政公用管理的行政处罚权及有关行政强制措施。

5.依照建筑业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违反建筑业管理的行政处罚权及有关行政强制措施。

6.依照房地产业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违反房地产业管理的行政处罚权及有关行政强制措施。

7.依照环境保护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对违反环境保护管理方面对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建筑施工噪声污染、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露天烧烤污染、城市焚烧沥青塑料垃圾等烟尘和恶臭污染、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烟尘污染、燃放烟花爆竹污染的行政处罚权及有关行政强制措施以及对娱乐噪声污染、城市交通和运政噪声污染、饮用水源保护区违法行为、服务业违法排污等的行政处罚权及有关行政强制措施。

8.依照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管理和城镇燃气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违反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管理和城镇燃气管理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及有关行政强制措施。

9.依照公安交通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定对侵占城市道路、违法停放车辆等的行政处罚权及有关行政强制措施。

10.依照市场监督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对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方面户外公共场所无照经营、违规设置户外广告管理规定的行政处罚权以及有关行政强制措施。

11.依照食品药品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对违反食品药品监管方面户外公共场所食品销售和餐饮摊点无证经营,以及违法回收贩卖药品等管理规定的行政处罚权以及有关行政强制措施。

12.依照水务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违反水务行政管理的行政处罚权及有关行政强制措施。

13.依照人防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违反人防管理的行政处罚权及有关行政强制措施。

14.依照发展改革(含能源、不含物价)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对违反发展改革规定的行政处罚权以及有关行政强制措施。

16.依照经济和信息化(含工业)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对违反工业、经济和信息化管理规定的行政处罚权以及有关行政强制措施。

17.依照殡葬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违反殡葬管理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及有关行政强制措施。

18.依照国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违反土地管理的行政处罚权及有关行政强制措施。

以上行政处罚职权及相应行政强制权由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城市管理局)行使,不包括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由公安机关行使(限制人身自由)或者由国家垂直管理部门行使的行政处罚权、行政强制权。依法明确由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城市管理局)集中行使的行政处罚权,有关部门不得再继续行使;仍然行使的,其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无效。未划转的行政执法职权,仍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行使,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城市管理局)不得越权行使。当事人对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城市管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三)负责拟订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协作配合制度,厘清职责边界,健全部门协作配合工作机制;负责权责清单制度建设,全面公开综合行政执法职权和执法依据;负责建立综合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健全完善执法预警体系,推进综合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乡镇综合行政执法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乡镇负责日常监管,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监督、指导、查处。

(四)负责城市管理和综合行政执法信息平台的建设、管理、指挥、调度和协调工作;开展政策法规研究,制定完善相关配套制度和行政处罚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推进全县综合行政执法和城市管理事权制度化、规范化。

(五)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州、县有关城市市政、公用事业、市容环境卫生、园林绿化、户外广告及景区行业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并实施监督检查;拟定我县市政设施管理、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城市燃气管理等方面的发展规划、实施计划、阶段性工作安排并组织实施和督促落实。

(六)负责全县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和综合利用的监督工作;负责拟订县城区城市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市政道路、城市照明、垃圾处理、城市园林绿化、城市燃气、开放性空间等城市管理工作标准,监督和考核县城市管理业务工作。负责城市园林绿化及城市管理领域的行政审批事项及行业监管。

(七)负责城市市政基础设施、环境卫生设施、景观设施、公共游乐场、停车场、公共厕所及其他城市公共基础设施的建设和管理、运行、维护工作;指导乡镇相关设施的建设、管理、运行和维护工作。履行行业和领域建设质量安全和应急管理职责。

(八)监督、指导乡镇和村寨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在职责范围内配合抓好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工作。

(九)负责加强队伍建设、管理和培训,制定综合行政执法内部考核和监督办法;负责建立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负责开展执法评议考核和执法案卷评查工作。

(十)结合部门职责,做好军民融合、扶贫开发等相关工作;负责本部门、本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工作;按规定做好大数据发展应用和政务数据资源管理相关工作,依法促进部门政务数据资源规范管理、共享和开放。

(十一)承办县委、县人民政府和上级相关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十二)职责调整。

1.将原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县城市管理办公室的城市管理和相关综合行政执法职责划入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城市管理局)。

2.将县环境监察大队、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县市场监督管理综合执法大队、县人民防空办公室、县城市管理监察大队、县节能减排监察大队、县国土监察执法大队、县水政执法大队、县殡葬管理所、县工业信息化和商务执法大队(县工业信息化节能监察大队)等单位属于规定纳入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范围内的行政执法职责划入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城市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