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中共黔东南州委办公室 黔东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剑河县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中共剑河县委 剑河县人民政府关于剑河县县级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剑河县自然资源局(以下简称县自然资源局)是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
第三条 县自然资源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州委、州政府,以及县委、县政府关于自然资源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自然资源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履行全民所有土地、矿产、森林、草原、湿地、水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和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职责。贯彻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及测绘等法规规章,拟订相关政策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二)负责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贯彻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的指标体系和统计标准,执行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制度。实施自然资源基础调查、专项调查和监测。负责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成果的监督管理和信息发布。组织并指导全县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工作。
(三)负责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贯彻执行各类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统一确权登记、权籍调查、不动产测绘、争议调处、成果应用的制度、标准、规范,拟订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建立健全全县统一的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平台。负责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资料收集、整理、共享、汇交管理等。监督指导全县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
(四)负责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工作。建立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统计制度,负责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核算。编制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执行考核标准。拟订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和土地储备政策并监督实施,合理配置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责自然资源资产价值评估管理,依法收缴相关资产收益。
(五)负责自然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州自然资源发展规划,组织拟订全县自然资源发展规划,执行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标准,实施政府公示自然资源价格体系制度,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分等定级价格评估,开展自然资源利用评价考核,指导节约集约利用。负责自然资源市场监管。组织研究自然资源管理涉及宏观调控、区域协调和城乡统筹的政策措施。
(六)负责建立全县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牵头编制主体功能区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编制并监督实施国土空间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开展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建立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测、评估和预警体系。组织划定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等控制线,构建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生产、生活、生态空间布局。实施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研究拟订城乡规划政策并监督实施。组织拟订并实施土地等自然资源年度利用计划。负责土地等国土空间用途转用工作。负责土地征收征用管理。承担县城乡规划办公室职责。
(七)负责统筹全县国土空间生态修复。牵头组织编制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并实施有关生态修复重要工程。负责国土空间综合整治、土地整理复垦、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等工作。牵头拟订生态补偿制度并组织实施,拟订合理利用社会资金进行生态修复的政策措施,提出重要备选项目。
(八)负责组织实施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拟订耕地保护政策,负责耕地数量、质量、生态保护。组织实施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实施耕地占补平衡制度,监督占用耕地补偿制度执行情况。承担镇乡村等乡村振兴规划管理和实施指导工作职责。
(九)负责管理地质勘查行业。协助上级编制地质勘查规划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管理县内地质勘查项目。组织实施县内地质矿产勘查专项。
(十)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全县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并指导实施,执行国家防护标准。组织协调和监督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及隐患的普查、详查、排查。指导开展群测群防、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等工作,指导开展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工作。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
(十一)负责矿产资源管理工作。负责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及压覆矿产资源审批。负责矿业权管理。会同有关部门承担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优势矿产的调控及相关管理工作。监督指导矿产资源合理利用和保护;监督管理地下水过量开采及引发的地面沉降等地质问题。
(十二)负责测绘地理信息管理工作。负责基础测绘和测绘行业管理。负责测绘资质资格与信用管理,监督管理地理信息安全和市场秩序。负责地理信息公共服务管理和地图管理。负责测量标志保护。
(十三)负责培养和建设农村产权交易市场,组织、指导、监督开展农村产权交易活动;负责制订农村产权交易规则、工作制度和交易工作流程,规范交易价格;负责组织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养殖水面、农村集体资产股权、林权和林地、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农村房屋所有权、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等交易活动;负责提供政策咨询服务,发布全县农村产权交易信息。
(十四)推动自然资源领域科技发展。根据自然资源领域科技创新发展和人才培养战略,拟订并实施相关规划和计划。组织编制并监督实施技术标准、规程规范。组织实施重要科技工程及创新能力建设,推进自然资源信息化和信息资料的公共服务。按规定做好大数据发展应用和政务数据资源管理相关工作,依法促进部门政务数据资源规范管理、共享和开放。
(十五)开展自然资源对外交流合作,承担自然资源领域对外交流合作和涉外行政许可相关工作。
(十六)根据授权对地方政府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州委、州政府以及县委、县政府关于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的重大方针政策、决策部署及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支持有关自然资源领域行政执法工作。
(十七)结合部门职责,做好军民融合、扶贫开发等相关工作;负责本部门、本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工作。
(十八)完成县委、县政府和上级自然资源部门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九)职责调整。
1.将原县国土资源局(县测绘地理信息管理办公室、县不动产登记局)的国土资源监察执法职责划入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地质灾害防治应急处置职责划入县应急管理局,监督防止地下水污染职责划入州生态环境局剑河分局,自然遗产、地质公园管理职责划入县林业局。
2.将原县国土资源局(县测绘地理信息管理办公室、县不动产登记局)除划出相关部门外的职责,以及县发展和改革局的组织编制主体功能区规划职责,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城乡规划管理职责,县水务局的水资源、县农业局的草原资源、县林业局的森林资源和湿地资源调查和确权登记管理职责等划入县自然资源局。
3.将县农村产权管理和交易中心职责划入县自然资源局。
4.将原县国土资源局(县测绘地理信息管理办公室、县不动产登记局)所属事业单位承担的行政职责划入县自然资源局,涉及更名等机构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二十)职能转变。落实党中央关于统一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统一行使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和生态保护修复职责的要求,加强制度设计,发挥国土空间规划的管控作用,加强自然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建立健全源头保护和全过程修复治理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实现整体保护、系统修复、综合治理。创新激励约束并举的制度措施,推进自然资源节约集约利用。进一步精简下放有关行政审批事项、强化监管力度,充分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强化自然资源管理规则、标准、制度的约束性作用,推进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和评估的便民高效。
(二十一)有关职责分工。
1.县自然资源局负责组织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及隐患的普查、详查、排查;指导开展群测群防、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等工作,指导开展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工作;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
2.县应急管理局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剑河县总体应急预案和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专项预案,综合协调应急预案衔接工作,组织开展预案演练。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指导自然灾害类应急救援;组织协调一般及以上灾害应急救援工作,并按权限作出决定;组织编制剑河县综合防灾减灾规划,指导协调相关部门开展森林和草原火灾、水旱灾害、地震和地质灾害等防治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按要求建立与国家、省、州应急管理信息系统相衔接的、全县统一的应急管理信息平台,建立监测预警和灾情报告制度,健全自然灾害信息资源获取和共享机制,依法统一发布灾情。开展多种灾害和灾害链综合监测预警,指导开展自然灾害综合风险评估。
第四条 县自然资源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信息、安全保密、机要、档案管理、新闻宣传、政务公开、目标管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计划生育、后勤保障、资产管理等工作;承担重要文件文稿起草工作;承担自然资源领域军民融合深度发展工作;承担综合统计和专业统计归口管理;承担扶贫开发等相关工作;承担自然资源专项收入征管和专项资金、基金的管理工作;承担机关和所属单位财务及国有资产监管;承担部门预决算、政府采购、国库集中支付工作;承担全县自然资源领域科技发展工作;承担自然资源信息化管理工作;承担自然资源领域对外交流合作和自然资源领域涉外行政许可相关工作;协调自然资源领域综合改革有关工作;承担干部人事管理、机构编制、劳动社保、工资审核和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承担局内设机构、派出机构、所属事业单位领导班子建设的具体工作;承担自然资源人才队伍建设等工作;负责机关党建工作;负责退休干部管理工作。
承担有关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组织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有关工作,推进自然资源系统依法行政;承担法律顾问有关工作;牵头承担人大代表议案、政协委员提案办理答复工作;承担自然资源信访维稳工作,牵头承办本部门、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工作。
(二)自然资源综合管理股(行政审批股)。 执行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的指标体系和统计标准,实施自然资源定期调查监测评价制度。组织实施全县自然资源基础调查、变更调查、动态监测和分析评价。组织开展水、森林、草原、湿地资源和地理国情等专项调查监测评价工作。承担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成果的汇交、管理、维护、共享和利用监督。组织实施各类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统一确权登记、权籍调查、不动产测绘、争议调处、成果应用的制度、标准、规范。承担指导监督全县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建立健全全县统一的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平台,管理登记资料。
执行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管理政策,实施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统计制度,承担自然资源资产价值评估和资产核算工作。编制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实施相关考核标准。拟订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和土地储备政策并监督实施。承担改制企业的国有土地资产处置。承担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工作,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市场调控。承担自然资源市场监督管理和动态监测工作,建立自然资源市场信用体系。承担组织编制自然资源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工作。执行政府公示自然资源价格体系制度,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分等定级价格评估。组织执行制定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标准,开展评价考核,指导节约集约利用。
承担县级矿业权的出让及审批登记工作,开展矿业权市场建设。负责县域内矿业权审批登记,调处重大权属纠纷。承担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优势矿产的开采总量控制及相关管理工作。组织实施矿产资源政策,负责矿产资源合理利用和保护,承担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工作。承担矿产资源储量和开发利用评审、备案、登记、统计和压覆矿产资源审批管理、矿产地储备工作。实施矿山储量动态管理,建立矿产资源安全监测预警体系。协助上级编制地质勘查规划及监督检查执行情况。管理县内地质勘查项目。组织实施县内地质矿产勘查专项;监督管理地下水过量开采及引发的地面沉降等地质问题。
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地质灾害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及隐患的普查、详查、排查;指导开展群测群防、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等工作,指导开展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工作;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
承担报国务院、省政府、州政府审批的各类土地用途转用、土地征收的审核、报批工作。承担土地征收征用管理工作。执行自然资源督察制度,落实自然资源督察工作要求;执行耕地、林地、草地、湿地等国土空间用途转用政策;负责征地补偿标准拟定及上报工作。承担耕地保护政策与林地、草地、湿地等土地资源保护政策的衔接。组织协调行政复议、行政应诉、行政裁决及行政赔偿工作;指导协调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查处自然资源领域违法案件。
(三)国土空间规划与耕地保护股。承担建立空间规划体系工作并监督实施,履行城乡规划的制定和修改职责。组织编制全县国土空间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并监督实施。承担上报审批的国土空间规划的审核、报批工作,组织编制国土空间开发利用的县级重点专项规划。开展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建立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测、评估和预警体系。执行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规范和技术标准,履行城乡规划的实施职责。提出土地年度利用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矿产资源规划;组织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承担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工作。负责研究出台相关技术管理规定。承担镇乡村等乡村振兴规划管理和实施指导工作。根据授权,承担对全县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等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拟订相关政策措施并指导实施。履行城乡规划的监督检查职责。
拟订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承担国土空间综合整治、土地整理复垦、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等工作。承担生态保护补偿相关工作。牵头承办本部门、本行业领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开展国土空间生态修复工作。组织实施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承担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占用和补划的监督管理。承担耕地占补平衡管理工作。
拟订全县基础测绘规划、计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基础测绘和地理信息资源建设等重要项目。贯彻测绘行业管理政策,监督管理测绘活动、质量,管理测绘资质资格。承担测绘项目备案工作。落实地理信息安全保密政策。开展地理信息成果管理和测量标志保护,审核重要地理信息数据。承担地图管理,审查向社会公开的地图,监督互联网地图服务,开展国家版图意识宣传教育,协同拟订界限标准样图。提供地理信息应急保障,指导监督地理信息公共服务。
机关党组织按有关规定设置。
第五条 县自然资源局机关行政编制8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3名;股级职数3名。
机关工勤编制2名,由财政全额预算管理。
第六条 将原县国土资源局(县测绘地理信息管理办公室、县不动产登记局)所属事业单位及派出机构调整由县自然资源局管理。县自然资源局所属事业单位机构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 本规定由县委编办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县委编办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 本规定自2019年3月30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