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持人:大家晚上好!今天我们邀请到剑河县自然资源局党组成员陈志明主任进行访谈!
陈志明:大家好!我是剑河县自然资源局陈志明,很高兴能够跟大家交流,非常感谢各位观众朋友们一直以来,对我们自然资源局相关工作的关注和支持!
主持人:近年来农村地区建房相关知识随着人们产权意识的提高,越来越引起大家的关注了,农村宅基地和建房申请审批流程是怎样的?今天陈主任就给大家简单介绍一下。
陈志明:首先是村民申请《以户为单位向村级组织提交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认书》由村级组织申请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进行实地选址;
二是实地选址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在收到申请的5个工作日内组织乡镇承担农村住宅建设管理工作的机构实地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规划和选址要求;
三是村民选定住房图集或设计方案,房屋建设可选用黔东南农村住房建设通用图集或委托设计单位编制房屋设计;
四是村级组织公示,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公示5天;
五是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组织联审,乡镇农业服务中心负责对申请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宅基地面积、是否经过村级组织公示等材料,乡镇自然资源所负责对拟用宅基地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及用途管制要求、农房建筑面积标准、建筑层高、间距等是否符合相关要求进行审查,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村镇建设服务中心负责对是否选用农村住房通用图集,设计的住房方案是否符合功能配套、抗震设防、消防安全和乡村风貌等要求。涉及文物保护、林业、水利、交通等部门的,农业农村部门要牵头征求相关部门意见。
最后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核发《农村宅基地审批书》《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方可进行动工建设。
值得一提的是,对2020年7月3日全国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问题整治电视电话会议后新增的农村乱占耕地建房行为“零容忍”,凡发现新增农村乱占耕地建房行为,一律按顶风违法从严处理。
主持人:听了陈主任的介绍,我们对农村申请建房有了初步的了解,那村民建房申请条件是什么?能否给我们详细介绍一下呢?
陈志明:【符合的情形】①无宅基地的;②符合分户条件,原有宅基地不能解决建房需求的;③原有宅基地面积尚未达到限额标准的70%,改建、扩建需增加宅基地面积的;④实施村镇规划建设或项目建设占用原宅基地,根据征收方案,明确可以另行选址建设的;⑤发生或防御自然灾害需迁建的;⑥村民住宅纳入文物保护需迁建的;⑦夫妻一方为村级组织成员且双方均无宅基地的;⑧其他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
【不符合的情形】①不符合“一户一宅”规定或宅基地用地限额规定的;②将宅基地或宅基地房屋出让、出租、赠与他人、以其他形式转让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买卖、流转耕地违法建房的,巧立名目违法占用耕地建房的;③申请另址新建住房,未签订退出原有宅基地协议的;④在确定实施撤并的自然村现有宅基地上扩建住房的;⑤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或强占多占耕地建房的;⑥利用原宅基地改建、扩建村民住宅,但原宅基地不符合生态保护红线管控要求、占用永久基本农田、Ⅰ级保护林地、文物保护单位、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范围及建控地带、位于已确认的地质灾害、山洪灾害等危险区范围的;⑦其他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
主持人:那么宅基地面积标准和计算规则是什么呢?
陈志明:
【宅基地面积】严格执行《贵州省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相关规定,每户宅基地面积(包括原有住房宅基地面积及附属设施用地)标准按《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执行,即:①城市郊区、坝子地区:每户不得超过130平方米;②丘陵地区:每户不得超过170平方米;③山区、牧区:每户不得超过200平方米;④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村镇规划范围内,愿意让出原属田土可以复耕的宅基地,迁到荒山或者荒地上建房的,可以在规定的用地限额基础上增加60至80平方米宅基地面积。
【计算规则】①建筑物和构筑物以墙外包为界,接拼的以墙中或柱中为界;②挑出的阳台和楼梯等以突出部分垂直投影计算占地面积。
主持人:村级组织审核公示哪些材料及内容?
陈志明:【村民提交资料】①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②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③农村住宅设计方案或地方印发的通用图集(完成宅基地选址后补充提交)。
【村级组织审核】①征求住宅建设相邻权利人的意见并签字确认;②召开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并形成会议记录;③村级组织出具审查意见。
【村级组织公示】村民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村级组织审查意见、住宅建设相邻权利人的意见、村民代表会议记录、宅基地位置、面积、房屋建筑层高及面积等建房资料应公示满5日。
主持人:那么,用地选址、规划编制单位资质、建筑面积标准、建筑层高、间距审查有哪些要求呢?
陈志明:(一)用地选址
【散户选址】引导新增散户宅基地在相邻的城郊融合类、集聚提升类村庄相对集中布局。
【搬并户处置】搬迁撤并类村庄,原则上采取统建统安、货币安置等方式在城镇开发边界内落实住有所居。
【利用闲地】宅基地选址优先利用闲置宅基地、闲置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选用适地】选用坡度在25度以下、相对集中连片、基础设施条件好、周边农用地劳作距离适宜的可用地块。
【符合规划】①“多规合一”实用性村庄规划;②经评估符合“多规合一”要求的原有村庄规划、村土地利用规划;③搬迁撤并类和暂不分类村庄符合所属乡镇级国土空间规划中明确村庄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建设管控和人居环境整治要求,该内容作为村庄规划;④城郊融合类村庄符合城镇控制性详细规划。
【特殊选址】①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零星原住民在原用地规模前提下,允许就地拆建、就近迁建、拆旧建新,但应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自然保护地专项规划提出的用地标准、建设规模、开发强度、建筑风貌、生态环境保护等限制性要求;②自然保护地、文物保护单位相邻区域、世界遗产地、传统村落、饮用水水源地二级保护区和准保护区内,新增宅基地布局须征得相应主管部门同意。
【禁止选址】永久基本农田、自然保护地禁建区、文物保护单位及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范围及建控地带、Ι级保护林地、地质灾害易发区或地质灾害隐患区内禁止新增宅基地布局。
【选址安全】①符合高速、国、省、县、乡、村组道路安全退让要求,新建村镇与高速公路、国道及省道建筑控制区边界距离至少50米,与县道、乡道建筑控制区距离至少20米;散户选址退让高速公路用地30米,匝道、连接线20米,互通立交及特大型桥梁用地50米,国道20米,省道15米,县道10米,乡道5米,村、组公路3米;②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范围、在机场周边建房的,应当遵守铁路安全保护和机场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规定;③符合高压走廊、油气管线安全防护距离,避开污染、灾害危险地带、区域及垃圾焚烧发电厂、污水处理厂、炸药库、化工厂等具有邻避要求的建设项目;④符合地下电缆、光缆通道保护要求,原则上不得占用变电设施、输电线路走廊用地;⑤原则上不得占用堤防和护堤用地范围,不得占用河道,不得影响河道行洪安全。
(二)规划编制单位资质
【资质要求】具备建筑工程丙级及以上设计资质。
【资质证明】文本前篇应有设计单位资质证书、营业执照、设计单位有关技术负责人和设计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应有经本人签字的设计人员名单表,并加盖注册章和公章,规划蓝图应加盖工程设计出图章、设计单位公章和注册建筑师公章。
(三)农房建筑面积标准、建筑层高、间距
【建筑面积标准】①每户原则上不大于320平方米;②风景名胜区周边、乡村旅游示范点、文化旅游产业聚集区等区域,县(市)人民政府可制定相关规定适当放宽标准。
【建筑层高】原则上不超过3层,底层层高原则上不超过3.6米,标准层层高原则不超过3.3米。
【建筑间距】①南北向平行布置的住宅,原则上前后间距与前面建筑的遮挡高度(即前面建筑檐口高度与后面建筑地坪之间的高差)比不低于1:1,非南北向平行布置可进行适当折减,最小间距与前面建筑的遮挡高度比不低于0.8:1;②鼓励采用联排建和共用山墙等方式建设,联排式建筑按照设计规范要求设置消防通道、人行通道,原则上独栋式建筑相邻山墙之间的距离不低于2.5米。
主持人:村民修建房屋的行为是自发的,那在建设中对抗震设防、建筑防火、功能配套和乡村风貌有什么要求吗?
陈志明:当然是有的。
(一)抗震设计
符合本地区工程抗震设防要求,板、梁、柱不得采用石结构。
(二)建筑防火
【耐火要求】不宜低于一、二级,三、四级耐火等级建筑之间的相邻外墙宜采用不燃烧实体墙,相连建筑的分户墙应采用不燃烧实体墙。
【防火要求】①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8)的规定,建筑的首层或首层及二层等低楼层作为营业性用房时,其与住宅部分的安全出口与疏散楼梯应分别独立设置,疏散楼梯与经营性场所必须通过门连通的,该门应设置为乙级防火门或具备防火防烟功能且能自行关闭;②内部吊顶、墙面、地面、隔断应当采用不燃或难燃材料,严禁在墙面和房顶上大量悬挂粘贴可燃易燃装饰物,场所夹层的承重构件、楼板和楼梯必须为不燃材料;③在经营楼层搭建夹层时,必须在夹层外墙上设置可供人员疏散逃生的应急疏散窗口,外窗上设置防盗窗的,必须在防盗窗上设置可供人员疏散逃生的可开启窗口,其长宽规格不应小于0.5m×0.8m。
(三)建筑功能布局
【新建农村住房】应功能完善、设施配套、厨卧分离、厕圈分离。
【改扩建农村住房】应具备基本的居住功能,满足改厨、改厕、改圈要求,圈舍建设应符合“人畜分离”、人居环境改善等要求。
(四)建筑风貌审核
【设计要求】倡导选用经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审核通过的农村村民住宅建设通用图集,符合《黔东南州农村住宅风貌导则及指导图集(试行版)》相关要求。
【工艺与建材】鼓励传承传统建造工艺,运用石材、木材等传统建筑材料。
因国家、地方修订法律法规或出台农村建房有关新规定与本工作要点指引不一致的,按新规定执行。
主持人:非常感谢陈主任给我们耐心讲解了农村宅基地建设的基本情况,我想借助这次机会,咨询一下陈主任,因为我们的乡镇有很多不能修建房屋的区域,面对用地类型不是建设用地的,我们有政策、措施能让农用地转化成建设用地,供修建房屋使用吗?
陈志明:有的,可以申请农村住宅建设农用地转用业务,
先由乡镇人民政府向县自然资源局提交审查资料目录到自然资源局,材料包括:
1.乡镇批次村民住宅建设用地土地分类面积表(2022年国土变更)
2.乡镇批次村民住宅建设用地土地分类面积表(追溯)
3.用地界址坐标表(TXT,excel,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
4.勘测定界图(包含电子版)
5.关于审查批次用地的函
6.纳入国土空间规划的承诺
7.测绘报告(报告含宗地图、界址点成果表、土地利用现状图、分类面积表1.2)
8.乡镇征求各相关部门意见的复函
再由县自然资源局提供材料报州里审批,材料包括:
1.耕地占补平衡确认单(县自然资源局提供)
2.审查意见及农转用方案、并向县人民政府申请农转用请示(县自然资源局提供)
4.农用地转用地块在城镇开发边界内的,缴纳新增建设用地使用费(费用由县政府解决)
主持人:如果我想到乡镇的某个地方发展产业,做养殖或者种植,需要修建厂房,也是需要办理农村住宅建设农用地转用业务吗?
陈志明:不是,这是两个不同的范畴,如果是修建厂房或者管理用房之类的,是需要申请设施农用地审批业务。
设施农业用地包括农业生产中直接用于作物种植和畜禽水产养殖的设施用地,以及国家规定的与种植养殖直接关联的其它设施用地。包括生产设施用地和辅助设施用地。
(一)作物种植设施用地
生产设施用地。直接用于作物设施种植(栽培)和育种育苗(未利用地表耕作层种植)的温室、大棚等设施用地。
辅助设施用地。为生产服务的看护房、检验检疫监测、病虫害防控、农资农机具存放场所,以及与生产直接关联的烘干晾晒、分拣包装、保鲜存储、副产物处理、产品转运等设施用地
(二)畜禽养殖设施用地
生产设施用地。畜禽养殖圈舍、禽苗孵化、养殖池(车间)、饲料存放和自动化投料、进排水渠道等设施用地,以及场区内通道、绿化隔离带用地。
辅助设施用地。与养殖生产直接关联的粪污处置、检验检疫检测、疫病防控、冷冻保鲜、病死畜禽隔离、洗消转运等设施用地及必要的管理用房用地。
(三)水产养殖设施用地
生产设施用地。水产养殖池塘(车间)、苗种孵化、饲料存贮、进水及尾水处理、进排水渠道等设施用地,以及场区内通道绿化隔离带用地。
辅助设施用地。与养殖生产直接关联的病害隔离、检验检疫:冷冻保鲜、产品转运等设施用地及必要的管理用房用地,
以下用地不属于设施农业用地范围,应依法依规按建设用地管理:以农业为依托的休闲观光度假场所、各类庄园、酒庄、农家乐;各类农业园区中涉及建设餐饮、住宿、会议、停车场、农产品加工及交易、科研、展销等用地;畜禽屠宰、肉类和蛋奶加工等用地。
主持人:设施农业用地规模有什么规定?
陈志明:(一)作物种植设施用地规模。直接用于作物种植的生产设施用地规模根据作物种植规模,按照国家及农业行业标准合理确定。进行作物设施种植(栽培)和育种育苗的,辅助设施用地规模控制在种植设施用地面积的6%以内;从事规模化作物种植的,辅助设施用地规模控制在作物种植面积的3%以内。为种植生产服务的看护房控制在单层 15 平方米以内。
(二)畜禽水产养殖设施用地规模。直接用于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规模根据养殖规模,按照国家及农业行业标准合理确定。辅助设施用地规模控制在养殖设施用地面积的15%以内。养殖设施符合相关规划、建设安全和生物防疫等要求的,可以建设多层建筑。
主持人:设施农业用地使用程序复杂吗?
陈志明:不难,办理可以分为三步:
(一)设施农业用地选址。县级人民政府应做好辖区内设施农业用地选址的统筹协调。乡镇政府组织村集体经济组织和经营者,在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指导下,依据国土空间规划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农业发展规划、村庄规划在保护耕地和合理利用土地的前提下,用好自然资源、农业、林业等各类政策,按照设施建设方案,综合施策,合理确定设施建设用地位置、范围。设施建设应尽量利用荒山荒坡等未利用地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尽量避免占用坝区耕地,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
(二)签订用地协议。经营者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协商签订用地协议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将议定事项在村务公开栏公告不少于 10天,公告期满无异议方可签订正式协议,协议内容应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地点、设施类型和用途、用地规模、土地使用年限、土地用途、土地复垦要求及时限、土地交还和违约责任等有关使用条件。
(三)用地协议备案。用地协议签订后10个工作日内,由经营者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用地协议与设施建设方案向乡镇政府备案,备案信息应包括种植(养殖)设施用地、辅助设施用地、耕作层破坏、永久基本农田使用及补划等地块的拐点坐标,备案后乡镇人民政府将备案信息报县自然资源局和县农业农村局备案。
主持人:办理设施农用地办理需要那些材料呢?
陈志明:由经营者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用地协议与建设方案向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1、使用设施农业用地申请报告
2、设施农业用地申请表
3、营业执照
4、身份证明材料
5、用地协议(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地点、设施类型和用途、用地面积、土地复垦要求及时限,土地交还和违约责任)
6、设施建设方案(建设布局图)
7、占用耕地的需落实耕地进出平衡挂钩单。
8、图件资料(包括2000坐标勘测定界图、界址点成果表、分类面积表)。
9、设施内外部情况照片
10、设施农用地复垦方案
主持人:非常感谢陈主任给我们详细介绍了宅基地和设施农用地的政策,真是满满的干货呀。因为我县的工程项目还是挺多的,有很多需要临时申请用地的地方,下面,我们请陈主任再介绍一下“临时用地审批”相关业务吧。
陈志明:好的,我就给大家介绍一下临时用地使用范围及使用期限的政策及一些注意事项吧。
(一)临时用地使用范围。直接服务于建设项目、地质勘查等临时使用,施工建设项目施工包含有14类详细用途,分别为:临时办公用房、生活用房、工棚、农用地表土剥离堆放场、材料堆场、制梁场、拌合站、钢筋加工厂、施工便道、运输便道、地上线路架设、地下管线敷设作业,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项目的取土场、弃土(渣)场。不修建永久性建(构)筑物,使用后可恢复的土地(通过复垦可恢复原地类或者达到可供利用状态)。
(二)临时用地使用期限。临时用地使用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年,建设周期较长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施工的临时用地,期限不超过四年。
临时用地应注意哪些事项?
(一)选址占用耕地及永久基本农田的,由市(州)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审批。临时用地应尽量不占或者少占耕地,使用后土地复垦难度较大的,应严格控制占用耕地。省级以上重点项目可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一般项目临时用地是不允许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
(二)选址涉及生态红线的,生态保护红线内允许的有限人为活动和国家重大项目涉及临时用地的,应尽量避让生态保护红线:确实难以避让的,做好占用生态红线论证,涉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应征求生态环境部门意见;涉及临时使用林、草地的,应当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
(三)落实临时用地恢复责任和验收要求
(1)临时用地恢复责任人。严格落实临时用地恢复责任,临时用地使用人是临时用地复垦、复绿的责任人。临时用地使用人应自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一年内完成土地复垦、复绿,因气候、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影响恢复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复垦期限。
(2)临时用地恢复要求。临时用地期满后应当拆除临时建(构)筑物,使用耕地的应复垦为耕地,确保耕地面积不减少、质量不降低;使用耕地以外的其他农用地应当恢复为原地类;使用未利用地的,对于符合条件的鼓励复垦为耕地。
(3)临时用地恢复保障。根据《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相关规定,临时用地使用人应在约定银行的专门账户足额预存土地复垦费(临时用地涉及耕地、林地、草地等地类混合的,在编制《土地复垦方案》时,应统一测算林地、草地恢复费用),并由申请人与批准部门、银行签订土地复垦费用使用监管协议。减轻企业资金压力,也可使用银行保函预存土地复垦费用,土地复垦费用专项用于土地复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
(4)复垦、复绿验收要求。临时用地复垦验收遵循“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按照《土地复垦条例》《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由临时用地审批单位组织验收。验收部门应当会同农业农村、生态环境等有关部门、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土地权利人或其代表进行现场踏勘,依据土地复垦方案报告书(表)或恢复林业生产条件和植被方案严格验收,核实复垦、复绿后的土地类型、面积和质量等情况经验收合格的,出具验收合格意见。
主持人:申报临时用地所需要哪些资料呢?
陈志明:
一、临时用地申请书;
二、临时使用土地合同;
三、项目建设依据文件(含省地勘资金项目任务书或勘查许可证);
四、土地复垦方案报告书(表);
五、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或个人身份;
六、涉及占用林地、草地、水利设施用地等的,需提供相关部门同意用地的书面意见;
七、《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及勘界图;
八、复垦费用预存凭证及三方监管协议(银行保函);
九、拟申请临时用地的宗地图及界址坐标表;
十、土地权属材料;
十一、土地利用现状照片;
十二、县级初审意见(由市、州级审批的临时用地,须提供);
十三、其他必要材料。
主持人:那这个需要用到的材料还是挺多的,相信很多观众也记不住,但是我们可以到政务中心综合窗口现场咨询,让办事人员为咨询人员提供一次性告知书,或者通过拨打12345热线等多种渠道进行咨询,感谢各位观众对我们工作的认可和支持。
陈志明结束语:非常感谢各位朋友关注此次访谈,大家有不清楚的问题也可以随时联系我们,我们一定知无不言,言无不尽,感谢大家。再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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