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黔耀重型机械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600MAAJUTCCXU
地 址:贵州省黔东南州凯里市红岩二路22号凯晟铝业经济适用房3幢2单元2层2-2-4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万军辉
贵州黔耀重型机械工程有限公司投资建设的打砂场“未批先建”一案,经剑河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与证据
接到中央第二生态环保督察组交办信访举报受理转办清单(第二十六批)后,剑河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于2021年12月31日,对贵州黔耀重型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你公司)投资建设的位于剑河县观么镇巫包村311省道后坡(贵州剑河苗源山泉水厂后坡,地处中国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贵州剑黎高速公路TJ-2标段项目弃土场〈巫包溪隧道进口横洞右上方材料存放场〉)的打砂场(以下简称打砂场)进行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该打砂场于2021年9月开工建设,2021年10月建成投入使用,占地面积约240平方米,总投资27万元。现场检查时,该打砂场未生产,现场安装有打砂机一套(包含传输带4条、头破机1台、二破机1台、震动筛1台),现场堆放细粗砂约20m³。现场检查时,你公司不能提供该打砂场环评审批手续。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2021年12月31日我局对万军辉所作的《贵州省环境保护执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贵州省环境保护执法调查询问笔录》和现场照片。
2.你公司于2021年12月31日向我局提交的《贵州黔耀重型机械工程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副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22600MAAJUTCCXU)。
3.你公司于2021年12月31日向我局提交的法定代表人万军辉身份证复印件。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第二款:“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开发利用规划,不得组织实施;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剑河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于2022年1月3日向你公司送达《黔东南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黔东南环剑罚告字[2022]1号),告知你公司对黔东南州生态环境局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有进行陈述和申辩的权利,有要求申请听证的权利。你公司收到我局的《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黔东南环剑罚告字[2022]1号)后,一直未进行陈述、申辩,在法定期限内也未提出听证申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 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等规定,结合《贵州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1年版)》(黔环综合[2021]67号)的规定,同时基于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人民币陆仟元整(¥6000.00元)。
2.责令恢复原状(即拆除打砂场设施设备,并对场地进行清理,对拆除中产生的垃圾、固废等进行清理并按相关法律法规外运处置)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我局出具的缴款通知书将罚款缴纳至指定的银行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黔东南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黔东南州生态环境局
2022年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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