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州生态环境局剑河分局(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工作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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州生态环境局剑河分局(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职责职责(以下简称分局<大队>):

一、执法监管职能职责

1.分局是州生态环境局的派出机构,分局与大队实行“局(队)合一”,分局(大队)是本县行政区域内生态环境行政处罚案件的承办机构,负责承办行政处罚具体工作,在本县行政区域内以州生态环境局名义开展行政执法工作,依法实施现场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职能。

2.分局负责人对本县辖区内行政执法向州生态环境局主要负责人负直接责任,执法人员对行政执法负具体责任。

3.分局(大队)本县辖区内以州生态环境局名义实施吊销环境类许可证、责令停产停业或关闭定等重大行政处罚的,须按程序报州生态环境局研究批准。

4.分局(大队)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态环境行政处罚案件管理工作。收到案件线索后,分局(大队)进行初步审查,在7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立案调查。先行调查取证的案件,在7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立案调查,并补办立案审批手续。立案报经分局主要负责人批准。立案后调查发现不符合立案调查的,分局(大队)报分局主要负责人批准后,按程序撤销立案。

5.立案后分局(大队)要严格按照要求全面、客观、公正开展案件调查取证,调查取证一般在1个月内完成。案件调查过程中监测、鉴定、送达等时间不计入期限。

6.分局(大队)调查取证完毕后将案件调查报告及全案案卷卷宗移送进行法制审核,具体审核方式按《黔东南州生态环境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第七条规定执行。特殊情况调查取证需要延期的,分局(大队)经分局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需再次延期的,书面报请州生态环境局主要负责人批准。

7.分局(大队)在本县行政区域内以州生态环境局名义形成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行政相对人。行政相对人提出陈述申辩,需要对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和事实进行调查核实的,分局(大队)应在10日内进行调查核实,有新的事实、证据等需重新进行法制审核的,按照程序要求移送进行法制审核。违法事实成立,应当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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