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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000014349/2023-27554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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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生成日期:
  • 2022-0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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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剑河县城镇规划区内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处置办法(试行)》的政策解读
关于《剑河县城镇规划区内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处置办法(试行)》的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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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制定剑河县城镇规划区内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处置办法(试行)》的必要性是什么?

答:近年来,伴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现代化城市建设的不断深入,违章建筑、非法占地已经成为一个十分突出、严峻的问题。“两违”的存在不仅破坏了城乡有序的规划,也成为城市脏、乱、差的主要源头,有损于城市文明建设。“两违”的存在,对现行机制带来了诸多挑战。首先,“两违”堵塞了招商引资渠道。“两违”行为直接加大了开发商的投资成本,降低了投资方的信心和热情;其次,“两违”影响了项目建设速度。私搭乱建加大了拆迁工作的难度,成为县城棚户区改造工程项目的“拦路虎”,影响新项目工程进度;另一方面,“两违”会造成民间资金、资源的浪费。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拆迁补偿有关政策:“违法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应无偿拆除,不予补偿。”这样,大量的违章建筑被依法拆除,违建居民遭受了不必要的经济损失;最为严重的是,“两违”存在严重安全隐患。违法建筑一般都是在暗中突击建成,工期短,材料差,房屋质量不能保证,时有坍塌现象,给居民财产和生命安全带来严重隐患。当然,“两违”增加了社会不安定因素。全国各地多次出现因拆迁造成的恶性事件:跳楼、服毒、自焚、寻衅滋事、打击报复等。有的拆迁户进行越级上访、群访、闹访,甚至围攻党政机关,激化矛盾,极不利于和谐社会的建设。

为解决“两违”带来的挑战与风险,优化营商环境,规范建设秩序,促进剑河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切实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开展“两违”的治理,已势在必行。


问:制定《办法》的总体思路是什么?

答:在习近平法治思想指导下,以习近平总书记视察贵州时的重要讲话精神为重要参照,深入领悟2020年7月3日全国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问题整治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和州委、州政府关于“两违”治理的系列重要会议精神,结合剑河实际,着手开展“两违”治理,优化营商环境,服务剑河县“十四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


问:《办法》的主要框架是什么?

《办法》框架结构严格,对标对表省委、省政府与州委、州政府关于两违治理的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对每个部分都进行了细化、充实和完善,确保国家、省、州的决策部署在我县得到不折不扣贯彻落实,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和实用性。《办法》共有六章25条,第一章、第六章为总则和附则,共有10条;二至五章一共15条,为两违处置的一般规定,即对两违的认定、处置以及相关法律责任。


问:《办法》的制定目的是什么?

答:为依法处置城镇规划区内的各类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以下简称“两违”)行为,规范建设秩序,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切实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问:《办法》的制定依据是什么?

答: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贵州省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为依据。


问:《办法》的可行性是什么?

答:1.于法有据,符合情理;

2.县委、县政府大力支持,有政治、组织保障;

3.与人民群众利益具有一致性,能得到广大人民群众的支持与拥护。

4.建立联席会议制度,有制度保障;

5.建立责任追究制度,确保了相关决策的贯彻实施;


问:哪些属新增“两违”建筑处置?

答:《办法》规定:新增“两违”建筑,是指在2020年7月3日全国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问题整治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以后,违法占地新建、改建、扩建的建(构)筑物等。我县对新增“两违”建筑坚决严厉打击,实行“零容忍”,发现一起依法强制拆除一起。


问:相关单位及“两违”用户要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答:相关单位及“两违”用户有主要承担以下法律责任:

1.相关单位未按要求执行到位,擅自为“两违”户供水、供电、供气、提供电视信号的,追究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单位负责人、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凡为“两违”户供水、供电、供气提供方便的单位或个人,由有关单位按照私拉乱接行为从严处理,是国家公职人员的,同时由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2.对参与“两违”建设和非法买卖土地的党员、国家公职人员,按照相关规定给予处理;构成违纪违法的由纪检监察机关立案查处;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国家公职人员实施、参与“两违”不主动申报的,包庇违法建设、阻扰违法建设查处工作的,纵容唆使有关当事人阻挠执法的,按照有关规定从重处理。

3.违法建设的单位或个人拒绝配合执法,阻挠执法或暴力抗法,或组织、煽动、策划群众抗法、非法上访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涉嫌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对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由纪委监委或检察机关依法处理。

5.对因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而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等损害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由检察机关等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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