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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
  • 000014349/2024-660787
  • 信息分类:
  • 发布机构:
  • 生成日期:
  • 2024-04-03
  • 文  号:
  • 是否有效:
  • 名  称:
  • 《剑河县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贴息实施办法(试行)》的政策解读
《剑河县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贴息实施办法(试行)》的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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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办法》起草背景及依据是什么?

答:根据《贵州省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黔财农〔2021〕115号)《省财政厅等七部门关于加强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使用管理的实施意见》(黔财农〔2022〕126号)《中共贵州省委乡村振兴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健全完善帮扶项目联农带农机制促进脱贫人口增收的实施意见》(黔乡振发〔2022〕22号)等文件精神,均明确指出可用财政衔接资金支持对农业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经营主体农业产业项目贷款贴息,贴息利率不超过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为有效推进全县农业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健康发展,形成经营主体与农户在产业链上优势互补、分工合作格局,持续带动群众稳定增收,结合工作实际,起草完成了《剑河县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贴息实施办法(试行)(送审稿)》。


问:《办法》主要内容有哪些?

答:《剑河县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贴息实施办法(试行)共7个方面的内容。

第一方面内容为贴息对象:明确可以对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企业,登记注册的农民合作社、股份经济合作社,纳入“全国家庭农场名录系统”的家庭农场三类经营主体给予贷款贴息。

第二方面内容为贴息范围:经营主体从商业银行所取得的用于种植业、养殖业、农产品加工、农产品销售等农业生产经营业务方面的流动资金贷款和新建、改扩建生产条件的建设资金贷款(含技改贷款)给予贴息支持。优先对经营主体从商业银行所取得的“乡村振兴产业贷”给予贴息支持。

第三方面内容为贴息标准:明确对符合申报条件的涉农企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的贷款,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予以贴息,贴息利率不高于经营主体核定实际贷款年利率,并根据当年贴息资金规模设定企业贴息贷款额的上限,每家企业每年享受财政贴息总额控制在100万元以内,每家合作社、家庭农场每年享受财政贴息总额控制在20万元以内,实际贴息金额以当年筹措资金规模予以确定。

第四方面内容为贴息期限:明确每年贷款贴息计算时间截至当年9月30日,贴息办理时间为每年10月15日前,10月1日至次年9月30日期间产生的利息于次年10月15日前办理,贷款贴息政策原则上持续到2025年底,若2026年起后续相关政策规定有所调整应对本办法予以调整或废止。对经营主体2024年1月1日起发生的符合贷款贴息条件的贷款,从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9月30日给予贴息,贴息期为贷款产生利息日至2024年9月30日。以后年度贴息期间为上年度10月1日至本年度9月30日,经营主体实际贴息期间为贷款实际产生利息时间与贴息政策期间重叠的区间。

第五方面内容为申报要求:从申报条件、申报材料、申报流程方面予以分别要求。一是经营主体注册地或经营地在剑河县域内、在剑河境内的金融机构取得的贷款、贷款用于农业生产经营、履行联农带农责任,经营主体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或已停止生产经营,或因违法违规被公安机关等行政部门查处、行政处罚的,当年不享受贷款贴息政策扶持,且同一笔贷款不得重复享受财政贴息。二是需要提供贴息申请表、承诺函、征信证明、贷款及付息证明、体现正常生产经营、落实联农带农责任、贴息收款账户等方面材料。三是从申报流程上,明确园区内的企业由县工业园区管委会作为承办申请单位,辖区内其他经营主体由所在乡镇作为承办申请单位,负责组织申报并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合法性予以审核确认,县乡村振兴局组织县财政局、县金融办、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农业农村局等行业部门召开联席会议审核把关,并汇总提交县政府批复后按程序兑现贴息资金。

第六方面内容为资金来源及拨付:由县财政局、县乡村振兴局统筹整合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涉农资金等用于经营主体贷款贴息,并及时按程序兑现贴息至经营主体账户。

第七方面内容为责任追究:明确在落实经营主体贷款贴息工作开展中,经营主体存在弄虚作假或相关单位及个人帮助经营主体弄虚作假的,应分别受到相应的处理。

第八方面内容为工作要求:对各相关部门、各乡镇(街道)对开展经营主体贷款贴息工作中提出相应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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