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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
  • 000014349/2024-797509
  • 信息分类:
  • 发布机构:
  • 生成日期:
  • 2024-05-07
  • 文  号:
  • 是否有效:
  • 名  称:
  • 《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剑河县城镇土地级别与基准地价更新成果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剑河县城镇土地级别与基准地价更新成果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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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文件出台背景

基准地价是城镇土地分区域、分用途测算出的平均价格,是政府调控地价水平,进行土地有偿使用收益分配的重要依据。依据《城镇土地估价规程》(GBT18508-2014),基准地价更新频率不得低于每3年一次,每隔6年应进行一次全面更新。现行的基准地价是以2016年1月1日为基期,2017年7月公布实施的,距今已超出3年,依据《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公示地价体系建设和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7〕27号)、《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2 年度自然资源评价评估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2〕13 号)及《贵州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做好贵州省自然资源评估工作的通知》(黔自然资函﹝2019﹞882号)文件要求,剑河县自然资源局组织开展了剑河县2024年城镇土地级别与基准地价更新工作。

2016年,为进一步完善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国土资源部等八部委联合出台了《关于扩大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范围的意见》(国土资规〔2016〕20号),要求市、县政府制定公共服务用地项目基准地价。因此,本次基准地价更新在上轮商服、住宅、工业用地基准地价体系的基础上,新增加制定了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基准地价体系,填补了原有基准地价体系在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领域的空白。

二、工作依据

(一)法律、法规与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主席令第四十六号,2016年7月2日发布,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2019年9月1日起施行)

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年4月23日第二次修正)

4、《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主席令第32号,2019年8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5、《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主席令第72号,2019年8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6、《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2020年5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5号公布,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7、《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一号,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8、《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主席令第八十九号,2022年7月1日起施行)

9、《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2011年1月8日国务院令第588号《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10、《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

11、《自然资源听证规定》(2020年03月27日发布)

1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732号,2020年11月29日颁布并施行)

1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56号,2021年7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43号第三次修订)

14、《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

1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

16、《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字〔2008〕137号)

17、《关于扩大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范围的意见》(国土资规〔2016〕20 号)

18、《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

1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第16号)

20、《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公示地价体系建设和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7〕27 号)

(二)地方法规及文件

1、《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2022年12月1日经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修订通过,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2、《贵州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3、《贵州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4、《贵州省城市维护建设税实施细则》

5、《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征收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有关问题的公告》

6、《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关于加强和改进我省土地开发整理及耕地占补平衡工作意见>的通知》(黔府办发〔2007〕101号)

7、《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意见》(黔府发〔2011〕26号)

8、《关于贵州省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的决定》(2019年8月1日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9、《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关于印花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8号)

10、《州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黔东南州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更新标准的通知》(自2023年12月1日起实施)

11、《省土地估价师协会关于印发2021年贵州省工业用地土地增值收益率的指导意见的通知》(黔土估协发〔2021〕15号)

(三)技术依据

1、《城镇土地分等定级规程》(GB/T 18507-2014)

2、《城镇土地估价规程》(GB/T 18508-2014)

3、《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评估技术规范》(国土资厅发〔2018〕4号)

4、《国土空间调查、规划、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类指南(试行)》

5、《自然资源分等定级通则》(TD/T 1060-2021)

6、《自然资源价格评估通则》(TD/T 1061-2021)

7、《关于印发县(市)级城镇土地级别与基准地价更新技术报告及实施细则编写指南(试行)的通知》(黔土协发〔2018〕7号)

8、 《贵州省城镇土地定级及基准地价数据库与制图指南(试行)》

9、《贵州省城镇土地定级及基准价验收指南(试行)》

10、《关于贵州省基准地价验收数据入库标准的通知》(黔土估协发〔2023〕6号)

(四)其他依据

1、《剑河县城镇开发边界》

2、《剑河县2022年国土变更调查成果》

3、土地供应台账

4、征地补偿资料

5、县统计局、住建局、交通局、工业信息化和商务局、教育科技局、卫健局、发改局、文体广电旅游局、各乡镇政府、工业园区办公室等部门提供的土地定级及乡镇类别划分有关资料

6、其他相关资料

三、工作范围与工作内容

(一)工作范围

1、中心城区

本次剑河县中心城区城镇基准地价更新和调整工作范围在上轮的基础上,综合考虑现阶段《剑河县国土空间规划(2021-2035年)》及城镇发展需要进行确定。

与上轮相对比,工作范围核减了外围的部分山体,主要增加了G311以南区域;本轮中心城区工作范围为2511.36公顷,较上轮的11135公顷有所调整。

2、乡镇

乡镇包括柳川镇、久仰镇、岑松镇(包含屯州工业园区)、观么镇、太拥镇、南哨镇、南寨镇、南加镇、敏洞乡、磻溪镇、南明镇等11个乡镇,以及仰阿莎街道和革东镇除纳入中心城区定级范围以外的区域。

(二)工作内容

依据《城镇土地分等定级规程》和《城镇土地估价规程》的要求及省自然资源厅下发的有关文件,结合剑河县城镇土地的自然、经济属性及其在社会活动中的地位和作用,采用先进、科学的方法和手段,对城镇土地进行综合评价,并根据评价的结果,将土地划分为若干级别,测算出不同级别土地的基准地价。

本次基准地价更新和调整工作的具体内容包括:

1、根据剑河县社会经济自然概况和土地市场情况,对基准地价更新和调整工作范围内的土地进行土地级别和乡镇类别划分;

2、分级别或乡镇类别测算商服用地、住宅用地、工业用地与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基准地价;

3、建立各类用途基准地价修正体系;

4、完成基准地价图编制以及基准地价管理信息系统数据库的建立;

5、完成基准地价更新和调整技术报告、实施细则、工作报告、基础资料汇编;

6、根据基准地价更新和调整成果,结合剑河县的实际情况,对合理利用土地,提高土地利用效益,加强土地管理等方面提出合理化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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