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办法》出台的目的和背景是什么?
答:为了全面提升木材采伐迹地更新与规范木材经营加工流通管理,规范木材经营加工行为,防止非法木材的流通交易,打击滥伐、盗伐等违法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保护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建立布局合理、管理规范、效益良好的木材经营加工秩序,促进木材经营加工业持续稳定发展,特出台本管理办法。
问:《办法》制定的依据是什么?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采伐更新管理办法》等文件,制定本管理办法。
问:《办法》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本办法起草包括木材采伐迹地更新责任、木材经营加工具备条件、木材经营加工流通监督和管理。本办法主要提出:一是在林木采伐办理过程中,要求林木权属人必须签订“林木采伐更新告知书”知晓更新造林责任,对上年度采伐后未按照规定完成更新造林任务的,下一年度将减少该乡镇的分配采伐限额指标;二是为做好木材经营加工的管理,监督木材经营加工企业经营情况,做好对企业木材加工台账的不定期抽查,对出现不符合实际情况的予以依法查处,要求在申请林木采伐时需与企业签订木材购销协议,并做好木材流通台账,方便对木材经营加工企业进行监督管理。
问:《办法》需要注意的重点事项有哪些?
答:一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之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未完成更新造林任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局责令限期完成;逾期未完成的,可以处未完成造林任务所需费用2倍以下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六十条之规定:“上年度采伐后未按照规定完成更新造林任务不得核发采伐许可证”,六十一条之规定:“采伐林木的组织和个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完成更新造林。更新造林的面积不得少于采伐的面积,更新造林应当达到相关技术规程规定的标准”。要求林农采伐前签订“迹地更新告知书”,可提高林农更新造林意识和责任。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取消了木材运输许可后,根据《省林业局关于省十三届人大五次会议第576号建议的答复》,要求各市(州)、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规范辖区内木材经营加工台账管理,监督木材经营加工企业做好经营加工情况登记(购进、来料加工、销售),登记内容包括采伐证号、检疫证号、规格、树种、材积及其它,并对台账进行不定期抽查,对出现不符合实际情况的依法查处。在本草案要求林农在木材采伐许可证办理中,需与企业签订“林木购销合同”,乡镇建立好流通台账,有效的提高对木材经营加工企业的监督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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