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台背景和必要性
为深入贯彻落实2025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关于“深化住房公积金制度改革,有序推动‘好房子’建设”的决策部署,更好满足缴存人的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对现行住房公积金政策进行调整优化,切实提高住房公积金使用效率,促进我州房地产市场健康平稳发展。
二、主要内容
《通知》主要从三个方面进一步优化调整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具体内容包括:一是放宽住房公积金提取的限制;二是放宽“代际互助”使用范围;三是放宽住房公积金贷款使用条件。
三、政策依据
1.《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2.《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切实提高住房公积金使用效率的通知》(建金〔2015〕150号)。
3.《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8部门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力提效促进全省房地产市场止跌回稳的指导意见〉的通知》(黔建房通〔2024〕94号)。
四、政策解读
(一)放宽住房公积金提取的限制
1.提高租房提取额度。单身职工租房提取额度从8400元/年提高至12000元/年。
政策解读:根据《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放宽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条件的通知》(建金〔2015〕19号)规定,“职工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按照实际房租支出全额提取;租住商品住房的,各地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根据当地市场租金水平和租住住房面积,确定租房提取额度”。
当前,黔东南州租房市场价格发生变化,原执行的单身职工租房提取额度8400元/年的政策,与当前黔东南州市场租金水平存在一定差距,难以完全覆盖单身职工的实际租房支出。为切实减轻单身职工的租房经济负担,对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3个月(含)以上,在工作地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单身职工,可申请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支付房租,租住商品住房的,提取额度从8400元/年提高至12000元/年;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按照实际房租支出全额提取。
2.提高“又提又贷”购房提取额度。在黔东南州内购买自住住房并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又提又贷”(含直接支付方式提取)的缴存人,在保留本人及配偶账户各有6个月缴存额的基础上,剩余余额均可提取。“又提又贷”合计金额不超过所购房屋总价。
政策解读:本条政策中“又提又贷”是指在黔东南州行政区域内购买自住住房时,缴存人及其配偶既可申请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支付购房款,又可同时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其中包含的直接支付方式是指购买黔东南州新建商品房的,可以申请直接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至房开企业售房资金监管账户用于支付购房款。办理“又提又贷”提取时,缴存人及配偶的公积金账户各自保留6个月的缴存额作为余额,剩余资金均可提取出来。购房提取金额和贷款金额两者总额不超过房屋总价。
3.放宽省内购建房提取限制。缴存人在贵州省内购买、建造自住住房的,可在规定期限内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购房款和偿还住房贷款本息,不受缴存人缴存地及户籍地限制。
政策解读:随着贵州省内交通基础设施不断完善,黔东南州与贵阳、遵义、黔南等周边市州的通勤联系日益紧密,跨区域购房居住、就业安家的职工逐年增多。为助力贵州省内房地产市场发展,促进省内区域协同发展,更好满足缴存人刚性住房需求,对在贵州省行政区域内购买、建造自住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款和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缴存人,进一步放宽购建房提取条件,申请公积金提取时不受缴存人购房地须为公积金缴存地或户籍地的限制。在贵州省内购建房申请公积金提取时,无需提供异地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或户口簿。
4.优化二手房提取时限。在贵州省内购买二手房的,应自取得不动产权证书之日起12个月内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若该套住房在本次交易前12个月内曾办理过住房公积金购房提取,购买方须在取得不动产权证书之日起满12个月后24个月内申请提取。在贵州省外购买二手房的,应自取得不动产权证书之日起12个月后24个月内申请提取。
政策解读:缴存人在贵州省行政区域内购买二手房的,有效提取时限为取得不动产权证书之日起12个月;如果该套住房在本次交易前的12个月内曾有住房公积金购房提取记录的,购买方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的有效提取时限为取得不动产权证书之日起满12个月后24个月内。在贵州省行政区域外购买二手房的,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的有效提取时限为自取得不动产权证书之日起12个月后24个月内申请提取。
(二)放宽州内“代际互助”使用范围
在黔东南州内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借款人,其配偶、双方父母及子女在符合提取条件的情况下,均可自愿申请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用于共同一次性结清该笔贷款本息。
政策解读:在黔东南州行政区域内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借款人,其配偶、双方父母及子女在黔东南州无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处于正常缴存状态等符合黔东南州公积金提取条件的情况下,均可自愿申请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用于共同一次性结清该笔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进一步减轻职工家庭还款压力。
(三)放宽住房公积金贷款使用条件
1.提高月还款额上限标准。月还款额由不超过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计缴基数的50%提高到60%。
政策解读: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切实提高住房公积金使用效率的通知》(建金〔2015〕150号)第一条之规定,“在保证借款人基本生活费用的前提下,月还款额与月收入比上限控制在50%—60%”,本次政策调整将月还款额由不超过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计缴基数的50%提高到60%,是在政策允许范围内最大程度地支持缴存人购房,提高缴存人月还款额和可贷额度。该条政策包括新申请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和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还款计划变更等需审核月还款额的情形。
2.优化部分贷款审查条件。符合黔东南州人才引进政策、组织人事部门通过公开招录(聘用)的行政、企(事)业单位在编在岗的缴存人在黔东南州行政区域内购买自住住房并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缴存人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下同)有其他非住房类贷款的,申请人及其配偶公积金月缴存额大于等于住房公积金贷款月还款额的,可不结清非住房类贷款且不纳入月还款额计算。
政策解读:依据住建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规范》中贷款审查的指导原则,在我中心原有风控政策的基础上,针对特定群体进行优化。对还款能力相对稳定的缴存群体,在确保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对于公积金月缴存额已能完全覆盖拟申请公积金贷款月还款额的此类群体家庭,允许其不结清已有的非住房类贷款,且不纳入月还款额计算。非住房类贷款以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报告中记载的为主,是指借款用途不直接用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各类贷款。享受该条政策需同时满足两个条件,一是缴存人属于黔东南州引进的人才、组织人事部门通过公开招录(聘用)的行政、企(事)业单位在编在岗的范围,需提供特殊人才证明材料或组织人事等部门下文证明在编在岗的录用文件,二是申请人及其配偶公积金月缴存额大于等于拟申请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月还款额。
3.放宽征信记录审查时限。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条件的缴存人家庭,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从审查近5年征信记录调整为审查近2年征信记录。
政策解读: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条件的缴存人家庭,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由审查近5年银行贷款征信记录和历年住房公积金贷款征信记录调整为审查近2年征信记录,结合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修复的政策导向,将审查重点聚焦于近两年信用状况,为曾有历史逾期但近期信用良好的缴存人提供贷款机会,适度扩大制度受益面。征信记录包括各类银行贷款和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不良记录,以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报告中记载的和住房公积金业务系统查询的为主。
4.取消商转公贷款时限。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条件的缴存人家庭,申请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转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不受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还款满1年时间限制。
政策解读:本条政策明确统一取消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还款满1年时间限制,包括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用于购买新建商品住房及二手住房,缴存人在取得所购住房不动产权证、并满足黔东南州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条件的前提下,即可申请办理将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转为住房公积金贷款,让公积金低息红利尽早惠及缴存人,减轻缴存人既有的住房消费负担。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试行一年。原政策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政策执行期间,根据国家、省、州有关政策及时调整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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