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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
  • 000014349/2026-5656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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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生成日期:
  • 2026-0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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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剑河县进一步规范政府性投资项目实施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剑河县进一步规范政府性投资项目实施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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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剑河县进一步规范政府性投资项目实施管理办法(修订)》的制定依据是什么?

答:根据《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东南州进一步规范政府性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黔东南府办发〔2020〕13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2021年版)的通知》(黔府办发〔2020〕35号)《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6号)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问:该办法适用哪些建设项目?

答:本办法适用于县级承担的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包括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贷款贴息和基金注资等方式投资(含本级及上级下达各类资金)建设的项目,以及县属国有企业通过直接投资、控股、参股、融资等方式投资建设的项目。


问:需要遵循哪些原则? 

答:(一)政府性投资应当遵循科学决策、规范管理、注重绩效、公开透明的原则。

(二)要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履行审批手续,项目建设应当与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及财政收支状况相适应,严禁建设不考虑发展基础,超越阶段和能力、不切实际的项目,杜绝形象工程。

(三)县政府有关部门及县属国有企业不得违法违规举借债务筹措政府性投资资金。项目融资要按照市场化原则合理举借、降低成本、统一管理、风险可控,确保科学举债、有效用债、诚信还债,资金基本落实到位后方能开工建设。

(四)对经济社会发展、社会公众利益有重大影响或者投资规模较大的政府性投资项目,实行公众参与、中介服务机构评估、专家评议和风险评估制。

(五)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实行“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强化项目全生命周期成本控制。

(六)严格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合同管理备案制、工程监理制、资金专账管理制、安全生产责任制、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和重大项目跟踪审计制。


问:建立了哪些机制?

答:(一)建立项目联合编制论证机制。各行业主管部门、县国有资产信息服务中心于每年5月、10月底前提出本行业领域及县属国有企业拟建政府性投资项目清单,报送项目联合评审管理工作专班进行联合论证,并提请县人民政府研究审定后纳入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计划。因特殊情况需临时调整的,主管部门须呈报县人民政府同意。

(二)建立项目联合评审机制。县发展和改革局要组织有关部门、行业专家和要素保障部门对总投资在400万元(含)以上项目的合规性、可行性、必要性、资金保障、绩效目标等事前绩效评估方面进行联合评审,经联合评审通过的项目,县发展和改革局按程序开展可行性研究批复工作。

(三)建立项目建设联合会商机制。由县发展和改革局定期组织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林业等部门召开项目建设会商会议,及时协调解决项目建设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困难,重大问题及时报县人民政府研究解决。

(四)建立项目联合验收机制。总投资在4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竣工后,由项目主管部门向项目联合评审管理工作专班申请对项目组织联合验收,实行“统一时间、集中组织、一次验收”的联合验收模式,联合完成相关验收。

(五)建立项目建设管理全流程终身责任制。构建由县发展和改革局统筹,项目行业主管部门主抓的权责对应、责任可追究的项目建设管理全流程终身责任制。


问:应该落实哪些程序?

答:(一)立项(项目建议书)审批;

(二)规划选址、用地预审、节能评估等;

(三)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同时核准招标方案;

(四)用地审批、工程规划许可、详细勘察、环境影响评价批复、初步设计审查、概算审查、施工图设计审查、预算审批和招标方案报批、水土保持方案批复等;

(五)下达项目投资计划和依法招标采购;

(六)中标合同审查、签订和备案;

(七)施工许可、开工建设;

(八)工程专项验收;

(九)结算、决算审查和资金支付;

(十)联合竣工验收;

(十一)资产移交管理。


 问:项目的储备管理怎么规定的?

答:各行业主管部门及县国有资产信息服务中心负责于每年5月初提出当年下半年、10月初提出下一年度上半年本行业领域及县属国有企业拟建政府性投资项目报县发展和改革局汇总,项目总投资在4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应完成可研等前期工作;项目总投资在60万元(含)至400万元(不含)的项目,可报送项目建议书或项目实施方案。


问:项目审批管理有哪些规定?

 答:审批权限属于县级审批的项目,且投资额在6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由项目单位或行业主管部门报送县发展和改革局按本办法规定程序审批,投资额在500万元(含)以上的州重大项目,县发展和改革局在出具审批文件后3个工作日内应向州发展改革委报备;审批权限属上级审批的项目,由行业主管部门按上级相关规定做好初审后报上级部门审批,同时做好跟踪服务工作。

   


 问:项目评审有哪些规定?

县建设项目评审中心在开展政府性投资项目评审时,遇有人员力量不足,或者相关专业知识受限时,建设单位可以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评审,社会中介机构应在县建设项目评审中心的监督下开展评审工作。建设单位在委托社会中介机构时,应当根据项目评审服务费的单项合同估算价,按照《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6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2021年版的通知》(黔府办发〔2020〕35号)文件的规定,分别采用以下方式进行委托。

1.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含)以上的,由建设单位委托招标代理机构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招标后进行委托,其招标方式由县发展和改革局审批。

2.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含)以上,100万元(不含)以下的,建设单位委托招标代理机构采用邀请招标的方式招标后进行委托,也可采用政府采购中的非招标方式进行采购后委托;采用邀请招标方式进行采购的其招标方式由县发展和改革局审批,采用政府采购中的非招标方式进行采购的,其采购方式由县财政局审批。

3.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不含)以下的,建设单位应当邀请3家或3家以上具备国家规定相应资质等级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比选,并按照合理低价中标的原则确定社会中介服务机构。

4.建设单位属于国有企业的,采用政府采购中非招标方式进行采购的,其采购方式由县国有资产信息服务中心参照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批。

5.建设单位在选择社会中介机构时,原则上按照一个项目一次选择。委托社会中介机构所产生的评审服务费用列入项目成本,其评审结果应当报送县建设项目评审中心复核后,报送县审计局备案。


问:项目的招标有哪些规定?

答:政府性投资项目实行招投标制。政府性投资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设备材料采购、融资服务、招标代理等,须依照有关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招标文件执行。

(一)工程建设项目的施工招标。工程建设项目的施工招标,应当根据工程建设项目的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按照《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6号)、《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局令第30号2013年4月修订)、《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2021年版的通知》(黔府办发〔2020〕35号)文件的规定,分别按以下方式进行发包。

1.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含)以上的,建设单位委托招标代理机构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进行招标后发包,其招标方式由县发展和改革局审批。

2.单项合同估算价在60万元(含)以上、400万元(不含)以下的,建设单位委托招标代理机构采用邀请招标方式进行招标后发包,也可采用政府采购中的非招标方式进行采购后发包;采用邀请招标方式进行采购的其招标方式由县发展和改革局审批,采用政府采购中的非招标方式进行采购的,其采购方式由县财政局审批。 

3.单项合同估算价60万元(不含)以下的施工项目,建设单位可根据内部管理制度及“三重一大”决策要求,经单位集体研究后,按以下方式确定承包单位: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万元(含)至60万元(不含)的,应当将会议研究结果在剑河县人民政府网公示不少于3日;公示期内收到异议的,建设单位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组织论证并书面答复异议人;公示无异议后,依法确定承包单位。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万元(不含)以下的,建设单位可以根据会议研究结果直接确定承包单位。

4.建设单位属于国有企业的,采用政府采购中非招标方式进行采购的,其采购方式由县国有资产信息服务中心参照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批。


问:工程建设项目的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有哪些规定?

答:工程建设项目的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应当根据单项合同估算价,按照《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6号)、《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局令第27号根据2013年第23号令修订)、《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2021年版的通知》(黔府办发〔2020〕35号)的规定,分别按照以下方式进行采购。

1.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含)以上的,建设单位委托招标代理机构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进行采购,其招标方式由县发展和改革局审批。

2.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含)以上,200万元(不含)以下的,建设单位委托招标代理机构采用邀请招标方式进行采购,也可采用政府采购中的非招标方式进行采购;采用邀请招标方式进行采购的其招标方式由县发展和改革局审批,采用政府采购中的非招标方式进行采购的,其采购方式由县财政局审批。

3.单项合同估算价50万元(不含)以下的重要设 备、材料等货物采购,建设单位根据内部管理制度及“三重一大”决策要求,经单位集体研究后, 按以下方式确定供应商: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万元(含)至50万元(不含)的,应当将会议研究结果在剑河县人民政府网公示不少于3日;公示期内收到异议的,建设单位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组织论证并书面答复异议人;公示无异议后,依法确定供应商。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万元(不含)以下的,建设单位可以根据会议研究结果直接确定供应商。

4.建设单位属于国有企业的,采用政府采购中非招标方式进行采购的,其采购方式由县国有资产信息服务中心参照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批。

5.工程建设项目的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采购金额在200万元以上的,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对采购标的的市场技术或者服务水平、供应、价格等情况进行市场调查,根据调查情况、资产配置标准等科学、合理地确定采购需求,进行价格测算。由县纪委(县监委)、县财政局、县发展和改革局等部门组成询价工作组,对询价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询价组的意见作为工程建设项目预、结(决)算审查的参考依据。询价工作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


问: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有哪些规定?

答: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监理、金融服务、招标代理等服务的采购,应当根据单项合同估算价,按照《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6号)《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八部委令第2号2013年修订)《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2021年版的通知》(黔府办发〔2020〕35号)的规定,分别按照以下方式进行委托。

1.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含)以上的,建设单位委托招标代理机构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进行采购,其招标方式由县发展和改革局审批。

2.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含)以上,100万元(不含)以下的,建设单位委托招标代理机构采用邀请招标方式进行采购,也可采用政府采购中的非招标方式进行采购;采用邀请招标方式进行采购的其招标方式由县发展和改革局审批,采用政府采购中的非招标方式进行采购的,其采购方式由县财政局审批。

3.单项合同估算价50万元(不含)以下的服务采购项目,建设单位根据内部管理制度及“三重一大”决策要求,经单位集体研究后,按以下方式确定服务单位: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万元(含)至50万元(不含)的,应当将会议研究结果在剑河县人民政府网公示不少于3日;公示期内收到异议的,建设单位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组织论证并书面答复异议人;公示无异议后,依法确定服务单位。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万元(不含)以下的,建设单位可以根据会议研究结果直接确 定服务单位。

4.招标代理服务费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不含)以下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县纪委(县监委)派驻纪检监察组的监督下,从已在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办理诚信入库手续的招标代理机构中邀请3家或3家以上的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比选,并按照合理低价中标的原则确定招标代理机构。

5.建设单位在选择招标代理机构时,原则上按照一个项目一次选择。委托招标代理机构所产生的招标代理服务费列入项目成本。

6.建设单位属于国有企业的,采用政府采购中非招标方式进行采购的,其采购方式由县国有资产信息服务中心参照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批。


   


问:项目验收管理有哪些规定?

 答:政府性投资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合理确定并严格执行建设工期,依法实行竣工验收和交接制度。及时办理在建工程投转固手续,确保项目投资迅速形成固定资产,实现资产手续完备,产权清晰。

项目建设完工后,由项目建设单位向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行业主管部门复核项目验收条件,对满足竣工验收条件的项目于15个工作日内完成项目竣工验收。

项目联合评审管理工作专班收到行业主管部门提交的综合验收申请并初审达到验收条件后,并根据项目类型确定联合验收组具体成员,组成专业验收小组,于10个工作日内完成综合验收。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职责范围内的消防、竣工质量验收监督、竣工验收备案等验收事项,自然资源、人防、水务等相关部门依职责分别负责规划、人防、水保等验收事宜,并按职责、时限分别出具相应验收文件。

政府性投资项目竣工后,经综合验收合格的,建设单位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工程竣工结算书》《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报表》《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表》和项目实施相关材料,向县建设项目评审中心申请结(决)算评审;县建设项目评审中心应当在60个工作日内出具评审结论,建设单位根据评审结论进行结(决)算。

投资额在60万元以上(含)的,或上级部门要求及项目规定应当进行工程造价结(决)算审计的,经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并完成竣工财务决算编制的,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后按照规定的时限报县建设项目评审中心进行工程竣工造价结(决)算评审,并将评审结果报县审计局备案。投资额在60万元(不含)以下的,经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并完成竣工财务决算编制的,建设单位书面告知县审计局后,可自行编制结(决)算书自行结(决)算,并将结(决)算书报县审计局备案,随时接受有关部门的审查。

对评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由县建设项目评审中心下达书面整改通知书,建设单位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整改和纠正。

县建设项目评审中心在开展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结(决)算评审时,遇有人员力量不足,或者相关专业知识、权限受限时,建设单位可以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评审。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评审的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七)项的规定办理。

问:项目资金管理有哪些规定?

答:政府性投资项目资金,由项目建设单位按照审定的预算、年度投资计划、工程建设进度、配套资金到位和投资评审情况向县财政局申请拨付财政资金。严禁建设资金来源不落实或边建边筹集建设资金的项目。

在建设过程中新增工程造价超过合同金额10%以上的,建设单位应当先报请县人民政府分管副县长同意后,再报送县建设项目评审中心进行评审,并将评审结果报请原计划审批部门重新确认其投资规模。

属县级投资项目的超概资金,依照《剑河县县级财政资金审批管理办法(暂行)》(剑府办发〔2014〕9号)的规定,按程序报批后,由县财政追加投资解决。属上级下达的项目,原则上有多少项目资金就实施多少项目内容,严格控制投资规模,对超概实施的项目,其超概资金由建设单位向上级主管部门争取项目资金解决。

建设单位应当认真执行各类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和制度,并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规定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配备具有相应业务水平的财会人员,对项目资金实行专人管理、专款专用、专账核算、封闭运行,确保资金支出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挪用、挤占、侵吞、截留、弄虚作假套取项目资金。

项目监督部门必须对项目资金到位情况、使用和管理实行全过程监督检查,全程参与项目验收和采购项目接交,及时发现问题并督促整改落实,确保项目资金安全运行。发现有滞留、截留、挤占和挪用等违纪违规问题,造成资金损失浪费的,根据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规定及时进行纠正和处理。

坚持按预算、用款计划、项目进度和规定程序办理资金支付。纳入国库集中支付的单位,项目资金应当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对确实不能实行直接支付,要求财政授权支付的,应当由建设单位拟定详细的资金使用计划或实施方案后报县财政局批准;未纳入国库集中支付的单位,应当按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和制度的规定及资金使用计划拨付。

建设单位应当对提供的支付凭证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专项资金报账拨付要附真实、有效、合法的凭证。县财政局及国库集中支付中心按有关规定严把审核关,对支付事项及凭证缺乏合法性的支出坚决不予办理。

项目资金按投资计划和工程进度拨付工程款。即工程开工前拨付项目前期费用,工程施工中,根据工程进度和质量,拨付进度款。项目竣工验收后支付累计额原则上不超过合同价(含经政府审批增加的规划设计变更追加价款)的80%;竣工结算审计终审后支付累计额原则上不超过结算审计总价款的97%。因规划设计之外造成工程变更增加的工程价款,不纳入工程进度款支付范围,在竣工结算审计终审后支付。政府性投资项目质保期结束后支付剩余款项。(一)上级专项资金拨付方式。项目资金下达到县后,县财政局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与建设单位对接,及时将资金下达到建设单位;建设单位按照上级规定的期限内组织项目开工,并按项目建设程序完善相关手续。拨付首批建设资金(不得超过投资的30%,但工程量已完成50%以上的项目不受此限制),由建设单位(请款请示需附中标通知书及施工合同复印件)报经县人民政府分管副县长批准;再次请款时,应当附项目实施进度依据(主要指经监理单位确认和建设单位认可的项目进度),由县财政局与建设单位根据中央投资项目管理办法以及上级相关规定共同把关拨付。(二)县级自筹项目资金拨付方式。其施工准备就绪后,拨付首批建设资金(不得超过投资的30%,但工程量已完成50%以上的项目不受此限制),由建设单位(请款请示需附中标通知书及施工合同复印件)报经县人民政府分管副县长提建议,由常务副县长审批拨付资金;再次请款时,必须附项目实施进度依据(主要指经监理单位确认和建设单位认可的项目进度),经建设单位审核和县人民政府分管副县长提出建议,由常务副县长审批拨付资金。

项目前期工作经费列入县级财政预算,主要用于重大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报告等项目前期工作编制费用。由县发展和改革局按照县人民政府工作安排,提出当年重大项目前期编制总体工作方案并报请县人民政府同意后,按照相关规定开展项目前期工作并支付相应费用。

政府性投资项目资金按有关规定实行专账核算,按照基本建设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进行核算,并严格按投资计划要求实行专款专用。

年度项目未实施完毕,项目专项资金可结转下一年度继续实施,资金结转两年仍有结余的,根据《财政部关于推进地方盘活财政存量资金有关事项的通知》(财预〔2015〕15号)文件精神,第三年由县财政局收回统筹使用;项目竣工并经验收合格后,资金有结余的,其结余资金按照有关规定全额纳入县级财政预算管理,由县人民政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统筹安排使用。

问:项目如何监督管理?

答:项目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对项目实施进行行业监管,对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须及时向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

实行政府性投资项目评估督导制度。县发展和改革局采取随机抽查方式对政府性投资项目实施全过程评估督导,评估督导结果呈报县人民政府。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支出谁监管”的原则,对政府性投资项目进行全过程监管及绩效运行监控。

建立政府投资项目绩效评价机制,项目实施单位对项目实施情况开展事后绩效自评价,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对项目实施情况开展重点评价,县财政局可根据项目性质及年度工作安排开展重点绩效评价或绩效再评价。

政府性投资项目实行信息公开制度。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建立政府性投资项目信息专栏,健全完善的政府性投资项目投诉举报机制。项目建设单位须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按规定公布项目信息,依法接受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媒体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问:法律责任有哪些?

答:项目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发展和改革局以及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可以责令项目业主限期纠正,由有权机关依法依纪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未批先建或者边批边建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改变项目建设内容、实施地点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提高或者降低建设标准,造成投资规模扩大或者缩小超过合同金额10%(含)的;

(四)应当实行招标的建设工程未实行招标的,或者未按批准的招标方式开展招标的;

(五)违反规定划分标段,规避公开招标的;

(六)未经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即交付使用的;

(七)项目资金未按规定实行专款专用,拆借、挤占、挪用、截留项目资金的;

(八)资金未实行专帐管理、专帐核算的;

(九)财务机构不健全,会计核算不规范的;

(十)未按规定向行业主管部门报送项目实施情况或项目实施情况严重失真的;

(十一)项目长期不开工建设或工期严重拖延的;

(十二)其他违规行为。

咨询评估机构及其执业人员在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进行咨询评估设计时弄虚作假,或者提供结论意见严重失实的,由行业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施工单位违反规定将所承包的项目进行分包,或者转包的,由行业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县政府有关部门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有权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纠正,并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

(一)超越审批权限审批政府投资项目;

(二)对不符合规定的政府投资项目予以批准;

(三)违反规定批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

(四)未按照规定核定或者调整政府投资项目的投资概算;

(五)为不符合规定的项目安排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政府投资资金;

(六)履行政府投资管理职责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其他情形。

对于强令或者授意有关部门违反有关规定的管理程序,或者违法干预政府性投资项目决策的,由有权机关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

政府性投资项目发生重大质量及安全生产事故的,对有关责任人依法追究其行政直至法律责任。

项目建成投入使用后,对运营使用管理不善,导致国有资产损失、未发挥应有经济社会效益的由相关部门对相关责任人严肃问责。

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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