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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000014349/2023-2754493
  • 信息分类:
  • 政府文件
  • 发布机构:
  • 生成日期:
  • 2014-0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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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剑河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剑河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
字号:

剑府办发〔2014〕92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工作部门、有关直属机构:

剑河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修订)》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剑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5月28

剑河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修订)

  

1  总则

1.1 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的执政理念,全面履行政府职能,提高应对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全县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

1.2 编制目的

为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处置本县发生和可能发生的突发公共事件,建立健全组织指挥统一、综合协调有力、联动机制有序、决策科学正确、系统保障周密、应急行为高效、部门资源共享、社会广泛参与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体系,特制定本预案。

1.3 工作原则

1.3.1 以人为本。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公共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社会危害,并保障应急救援人员安全。

1.3.2 依法规范。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与相关政策相衔接,依法实施应急预案。

1.3.3 分级负责。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严重性、可控性、所需动用的资源、影响范围等因素,设定事件等级和启动应急预案,明确责任人及其指挥权限。

1.3.4 资源整合。充分利用和发挥各应急专门指挥机构、人员、设备、物资、信息等的作用,实现统一指挥和调度。

1.3.5 平战结合。贯彻预防为主、常抓不懈的思想,建立健全突发公共事件预防体系、信息报告体系、科学决策体系、应急处置体系和恢复重建体系。

1.3.6 及时有效。及时收集信息,掌握突发公共事件动态,建立健全精简、统一、高效的组织领导和指挥体系,强化应急响应机制,确保快捷有效地处置突发公共事件。

1.4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贵州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及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规定,省、州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

1.5 主要突发公共事件

1.5.1 自然灾害。本县自然灾害主要有:干旱、洪涝、风雹、滑坡、冰雹、低温冷冻、雪灾、病虫害等生物灾害以及森林火灾、地质灾害等。

1.5.2 事故灾难。本县事故灾难主要有:生产安全事故(包括特种设备、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和矿山事故等)、火灾事故、交通事故(包括道路交通、水上交通)、环境污染事故、民用爆炸物品安全事故。

1.5.3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非典、肺炭疽、高致病性禽流感等传染病和群体性不明原因传染病,群体中毒事件,食品安全事件以及严重威胁人民群众生命安全的其它卫生事件。

1.5.4 突发社会安全事件。因人民群众内部矛盾引发的群体性治安事件,杀人、绑架、投毒、爆炸等恶性暴力犯罪以及恐怖袭击事件等。

1.6 突发公共事件级别认定标准

执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工作规定等规定和流程及突发事件分级标准的通知》(黔府办发〔2013〕23号)中的《贵州省突发公共事件分级标准(试行)》,分为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Ⅳ级(一般)4个级别。具体级别标准详见本预案“附录”。

1.7 适用范围

本县发生和可能发生的Ⅰ、Ⅱ、Ⅲ、Ⅳ级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突发社会安全事件,适用本预案。

2  组织机构与职责

2.1 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

2.1.1县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以下简称县应急委)是全县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领导机构。按照职责分工,由有关职能部门牵头分别组成专门指挥机构;各专门指挥机构按要求组成突发公共事件现场应急处置指挥部;按照属地管理、分级响应的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突发公共事件处置工作。

2.1.2 县应急委主任由县长担任,副主任由分管副县长、县人民武装部部长担任,成员为县政府办、发改局、工信局、招商商务局、公安局、民政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住建局、交通运输局、海事处、卫生局、农业局、水利局、林业局、安监局、环保局、食品药品监管办、质监局、工商局、物价办、供销社、总工会、维稳办、信访办、交警大队、消防大队、气象局、黔东南州高速交警三中队、剑河县高速路政执法大队、自来水公司、中国电信剑河分公司、中国移动剑河分公司、中国联通剑河分公司、贵州广电网络剑河分公司等单位负责人。

2.1.3 县应急委的主要职责:领导指挥和组织协调全县突发公共事件综合预防管理和先期应急处置现场工作;在州应急委或州有关应急专门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下参与本县Ⅰ、Ⅱ、Ⅲ级突发公共事件的现场应急处置工作。领导指挥和组织协调全县Ⅲ、Ⅳ级突发公共事件综合预防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决定启动县总体应急预案和组成县突发公共事件现场应急处置指挥部;统一领导和协调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专门指挥机构;督促检查各乡镇和有关部门在处置突发公共事件中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维护社会稳定、保障人民及社会财产安全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情况;负责与相关县人民政府在处置突发公共事件中的协调与联系;完成上级交办的任务。

2.1.4县应急委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县应急办)在县政府办公室。主要职责:负责县应急委日常工作;负责全县突发公共事件统一接警、综合协调和相关组织管理工作,及时掌握、分析重要信息,向县应急委提出处置突发公共事件建议,执行县应急委决定;向省、州应急办报告我县突发公共事件有关信息;协调提供应急处置保障,负责组织建设应急综合保障体系;督促检查突发公共事件监测、监控、处置工作;督促检查相关宣传、教育、培训、演练等工作;完成上级交办的任务。

2.1.5 县应急委聘请有关专家组成县突发公共事件专家咨询委员会,为县应急委提供决策咨询和工作建议,必要时参与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2.1.6 按照职责分工,以下各专门指挥机构参与全县Ⅰ、Ⅱ、Ⅲ、Ⅳ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或独立负责Ⅲ、Ⅳ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负责自然灾害应急救助工作,办公室设在县民政局;

县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水旱灾害应急处置工作,办公室设在县水利局;

县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负责气象灾害预警预测和人工影响天气、防雷等应急处置工作,办公室设在县气象局;

县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负责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办公室设在县国土资源局;

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县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指挥部,负责森林火灾、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处置工作,办公室设在县林业局;

县主要农作物重大有害生物灾害应急指挥部,负责县内主要农作物重大有害生物灾害等应急处置工作,办公室设在县农业局;

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负责矿山、危险化学品等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办公室设在县安监局;

县水上交通事故应急指挥部,负责水上交通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办公室设在县交通运输局(海事处);

县污染事故应急指挥部,负责污染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办公室设在县环保局;

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负责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突发传染病疫情、高致病性禽流感、群体性不明原因传染病等应急处置工作,办公室设在县卫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县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应急指挥部,负责食品安全事件等应急处置工作,办公室设在县食品药品监管办;

县重大动物疫病应急指挥部,负责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等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办公室设在县农业局(畜牧局);

县处置恐怖袭击事件应急指挥部、县群体性治安事件应急指挥部,负责恐怖袭击事件、群体性治安事件等应急处置工作,办公室设在县公安局;

县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指挥部,负责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办公室设在县公安局交警大队;

县火灾事故应急指挥部,负责火灾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办公室设在县消防大队;

县粮食应急指挥部,负责粮食应急处置工作,办公室设在招商商务局;

县价格异常波动应急指挥部,负责价格异常波动应急处置工作,办公室设在县物价办。

县金融事件应急指挥部,负责突发金融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办公室设在县金融办。

县涉外事件应急指挥部,负责涉外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办公室设在县外事侨务办。

县建筑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负责建筑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办公室设在县住建局。

县通信中断事故应急指挥部,负责通信中断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办公室设在县工信局。

县大面积停电事故应急指挥部,负责大面积停电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办公室设在剑河供电局。

县地震灾害应急指挥部,负责地震灾害应急处置工作,办公室设在县科技局。

县成品油供应中断事件应急指挥部,负责成品油供应中断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办公室设在县招商商务局。

2.1.7 各专门指挥机构及办公室职责详见各专题(项)预案。

图1:剑河县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组织机构图

各专门指挥部机构

县人民政府

县应急委

现场处置工作组

县应急办

现场指挥部

县专家咨询委员会

2.2 应急联动

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驻县民兵应急分队、预备役人员、武警部队、公安消防部队和省、州驻剑单位参与和配合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3  信息处理

3.1 信息平台

整合全县政府值班信息系统和公安、卫生、气象、防汛抗旱、安监、农业、林业、国土资源、工信、环保、民政、物价、电力、通信等部门建立的应急信息系统,通过县应急信息系统,联接州、县应急办和县各专门指挥机构办公室,实现县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的互联互通、资源共享。

3.2 信息处理

3.2.1 县应急办负责各乡镇、各部门向县人民政府上报的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监测、预警信息和动态信息的接报和处理工作;根据对事件的性质、程度及影响范围的判断,向县应急委提出启动本预案的建议。

3.2.2 县各专门指挥机构办公室按照各自监测、预警、接警、传递和报送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的有关规定,及时向县应急办报送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并确保信息真实、准确。

3.2.3 Ⅰ、Ⅱ、Ⅲ、Ⅳ级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事发乡镇人民政府和责任主体单位在第一时间将突发事件信息上报到县应急办,对于一时基本情况不清的,可先首报再续报,首报时间不得超过事发后1小时,并随时续报现场采集的相关动态信息;其中Ⅰ、Ⅱ、Ⅲ级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县政府在接报后1小时内上报省、州应急办,上报信息原则上由县应急办、突发事件现场指挥部起草,县长或分管副县长审批后上报;达不到上报标准的而需报告州有关部门的,由县有关部门请示分管领导后,按相关规定报送。

3.2.4

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完毕后,县应急办要及时向有关领导和上级机关反馈相关情况,并报县人民政府领导周知。

3.2.5 发生突发公共事件,涉及或影响到本县行政区域外的,应及时通报相关县人民政府。Ⅰ、Ⅱ、Ⅲ级事件,要及时经州人民政府通报相关县人民政府;Ⅳ级事件,由县人民政府通报相关县人民政府。

4  信息监测与报告

4.1 常规信息监测与报告

各乡镇和有关部门负责收集发生在本行政区域内外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突发公共事件信息。通过常规信息监测,突发公共事件易发地信息重点监控,广泛收集和充分利用公众信息,做好各类信息的分析研判、准确监测和及时报送工作。

4.1.1 常规信息监测与报告

气象、水利、国土资源、环保、农业、林业、卫生、公安、安监、交通、物价、食药监管、工信、、商务、质监等部门,要依托自身建立的基础信息监测实施常规信息监测,并按规定将监测结果报告县应急办和上级主管部门。

4.1.2 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监控与报告

各主管部门设立的各类突发公共事件预警、预测重点信息监控点,监测到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征兆时,应立即将信息报告县应急办和主管部门。

4.1.3 突发公共事件公众信息的接警与报告

公众了解和掌握的突发公共事件信息,以现有的110(匪警)、119(火警)、120(医疗救护)、122(交通事故警)等报警电话及其他各种途径报告,接警部门应迅速报告县应急办和主管部门。

4.2 预警

一旦发现突发公共事件征兆或突发公共事件有扩大迹象时,事发地监测、监控和公众信息接警主管部门通过分析、判断,做出预警,并将预警信息及研判结果报县应急办和上级主管部门。

4.3 预警级别的确定与发布

4.3.1 预警级别的确定

各信息监测、监控和公众信息接警主管部门负责对发生突发公共事件信息进行风险分析,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级别标准,确定预警级别。

4.3.2 预警的发布

本县发生和可能发生Ⅰ级突发公共事件时,发布红色预警信号;发生和可能发生Ⅱ级突发公共事件时,发布橙色预警信号;发生和可能发生Ⅲ级突发公共事件时,发布黄色预警信号;发生和可能发生Ⅳ级突发公共事件时,发布蓝色预警信号。发布预警信号的形式视具体情况而定。

红色、橙色预警信号:按规定经州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县应急办在全县范围内发布。

黄色预警信号:县预警预测主管部门经县应急办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视事件性质和危害程度等由县应急办在全县范围内发布或由县预警预测主管部门在本系统内发布。

蓝色预警信号:县预警预测主管部门经县应急办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县应急办在全县范围内发布或由县预警预测主管部门在本系统内发布。

预警信号应包括如下预警信息:突发公共事件的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的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

图2:剑河县突发共事件信息收集、处理、预警程序


突发公共事件公众信息接警中心(110、119、120等)

相关部门常规数据监测

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监控点

县级主管部门

风险分析、研判确定级别

县应急办

县级各相关部门

县级人民政府可批准发布IV级预警

县级预案

响应待命

州级主管部门

风险分析、研判确定级别

州应急办

州级各相关部门

州人民政府可批准发布III级预警

州专题预案

响应待命

省级主管部门

风险分析、研判确定级别

省应急办

省级各相关部门

省人民政府

批准发布II级预警

省专题预案、州总体预案响应待命

国家级主管部门

风险分析、研判确定级别

国务院

国家各主管部门

省人民政府

发布I级预警

省、州总体预案响应待命

5  基本应急

5.1 分级响应

5.1.1 发生突发公共事件,按照属地管理、分级响应的原则启动县人民政府应急预案处置。上级预案的启动在下级预案先行启动响应状态的基础上进行,上级预案启动后,下级预案继续处于启动状态。

Ⅳ级突发公共事件,启动县应急预案处置。Ⅰ、Ⅱ、Ⅲ级突发公共事件,在县总体应急预案和专题(子)预案先行启动的基础上,视事件的性质和危害程度等,报请州人民政府启动有关专题(子)预案,由州专门指挥机构负责现场应急处置或同时启动州人民政府总体应急预案和有关专题(子)预案,由州应急委组成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现场指挥部,统一负责现场应急处置。

5.1.2 发生跨区域、跨行业的突发公共事件时,事发地人民政府及时与相关人民政府联系,沟通信息,协调应急处置工作。县外发生涉及本区域的突发公共事件时,可视具体情况,由县相关部门或县人民政府作出联动应急响应,启动有关应急预案配合进行处置。必要时报请州应急委协调处置。

5.1.3 发生涉外突发公共事件时,由县外事侨务办商县应急办后迅速上报上级公安机关按涉外工作有关规定进行处置。

5.2 基本应急程序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县有关部门和责任单位应立即将事件情况报告县应急办和上级主管部门,同时开展先期处置工作;县应急办立即向县应急委报告事件情况并提出启动预案的建议;县应急委决定启动相应应急预案后,立即组成现场指挥部;县应急办立即通知指挥部成员单位迅速组织处置队伍赶赴现场,并调配所需应急资源;现场指挥部组织协调各工作组开展应急处置。应急处置结束后,转入后期处置工作阶段。

图3:剑河县突发公共事件基本应急程序


事件发生

接警

先期处置

警情判断、响应级别

应急启动

(现场指挥部成立、人员到位、应急资源调配)

通报相关部门

应急处置

(现场指挥部组织协调各工作组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事态控制

应急结束

(发布应急结束命令、解除警戒、队伍撤离、提交处置报告)

后期处置

扩大应急

申请支援

5.3 Ⅲ、Ⅳ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

5.3.1 Ⅲ、Ⅳ级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事发乡镇人民政府应积极组织动员事件责任单位或农村基层组织开展先期处置,及时控制事态,努力减少损失,并立即将有关情况报告县应急办。

5.3.2 Ⅲ、Ⅳ级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由县应急委决定启动县政府有关专题(子)预案处置,或同时启动本预案和有关专题(子)预案。情况特别紧急时,可报请州应急委启动州总体应急预案和有关专题(子)预案进行处置。

5.3.3 现场处置。启动县人民政府有关专题(子)预案,按该专题(子)预案开展现场处置。本预案启动后,现场指挥部即成立。现场指挥部组成人员为县人民政府有关领导、事发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单位负责人,由县人民政府县长或分管副县长担任现场指挥部总指挥。现场指挥部名称、设置地点等根据处置工作需要,由总指挥确定。    

5.3.3.1 现场指挥部的职责和任务。查看事件现场,听取事发乡镇人民政府或先期处置单位情况报告,了解和掌握事件相关情况及先期处置情况,迅速判断事件发展趋势,研究制定处置方案;及时将现场的各种重要情况和处置方案向州、县应急机构报告,执行州、县应急机构的决策和指令,并按处置方案发布命令;组织指挥公安、交通、卫生、防疫、民政等部门应急救援;迅速控制事态,做好人员疏散和安置工作;做好现场处置各项工作,防止出现次生、衍生、耦合事件;尽快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

5.3.3.2 现场指挥部各处置工作组的牵头部门及职责任务。现场指挥部一般设综合协调组、应急处置组(抢险救灾、工程抢险、疫情防治、现场处置)、安全保卫组、医疗救护组、后勤保障组、人员疏散组、新闻报道组、善后处理组、专家技术组等工作组。根据处置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不同需要,由现场指挥部明确相关工作组参与处置工作。

综合协调组。牵头单位及责任人为县政府办公室负责人或主管部门负责人。主要职责和任务:协助指挥部综合协调各工作组开展处置工作,及时沟通、传递和综合报告现场处置情况,负责与州、县应急机构联络。

应急处置组。牵头单位及责任人为主管部门负责人或事发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人,根据处置工作需要,由现场指挥部明确有关部门、武警等单位负责处置工作。主要职责和任务:制定处置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

安全保卫组。牵头单位及责任人为县公安局负责人。主要职责和任务:组织警力对现场及周边地区进行警戒、控制,实施交通管制。

医疗救护组。牵头单位及责任人为县卫生局负责人。主要职责和任务:组织医疗机构对伤员实施救治,对现场进行消毒、防疫处理。

后勤保障组。牵头单位及责任人为县有关部门和事发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人。主要职责和任务:落实现场应急物资、应急通信、交通运输、供电、供水、生活等方面的保障措施。

人员疏散组。牵头单位及责任人为事发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人。主要职责和任务:制定现场人员疏散方案,并组织实施。

新闻报道组。牵头单位及责任人为县委宣传部负责人和县文体广电局负责人。主要职责和任务:统一组织和及时报道应急处置工作情况。

善后处理组。牵头单位及责任人为事发乡镇人民政府及县有关部门负责人。主要职责和任务:妥善做好伤亡人员的善后处理等工作。

专家技术组。牵头单位及责任人为主管部门负责人。主要职责和任务:组织有关专家为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和决策咨询。

5.3.3.3 在现场应急处置中,要充分发挥专家的决策咨询作用。在听取专家建议意见的基础上,对事件进行分析、评估,制定处置方案,并进行综合比选,确保处置工作科学、合理、有效。

5.4 Ⅰ、Ⅱ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

5.4.1 发生Ⅰ、Ⅱ级突发公共事件,在本级应急预案先行启动的基础上配合中央、省、州应急指挥机构进行应急处置。

5.4.2 在Ⅰ、Ⅱ级突发公共事件处置中,县应急办与州应急办和相关专门指挥机构保持密切联系,及时沟通信息,向县应急委和州应急指挥机构报告事件处置情况,传达领导对事件处置的批示、指示。

5.5 扩大应急

5.5.1 当Ⅳ级突发公共事件有扩大趋势或难以控制时,由县应急委报请县人民政府决定扩大应急;扩大应急决定作出后,由县应急委调集各种处置预备力量投入处置工作。

5.5.2 当Ⅲ级突发公共事件有扩大趋势或难以控制时,由县人民政府报请州人民政府决定扩大应急。州应急委作出扩大应急决定作出后,由县应急委调集力量配合州应急委开展处置工作。

5.6 新闻报道

突发公共事件由各处置主管部门或现场指挥部按国家有关规定统一发布有关信息,由县宣传主管部门负责对新闻媒体的采访报道活动实施管理、协调和指导,未经宣传部门安排的新闻媒体采访报道活动任何相关单位和人员均不得擅自接受采访。

5.7 应急结束

5.7.1 Ⅲ、Ⅳ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县应急委向州应急委报告情况,请示结束应急处置工作,经州应急委批准,由现场指挥部宣布结束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5.7.2 Ⅲ、Ⅳ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结束后县应急委或县有关主管部门要在1周内向州应急委提交处置情况专题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事件发生概况、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情况、事件处置情况、引发事件的原因分析、善后处理情况及拟采取的防范措施等。

6  后期处置

6.1 善后处置

6.1.1 人员安置。按照突发公共事件种类及造成的后果,事发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迅速组织派出所、社区、村(居)委会和企事业单位,对突发公共事件涉及人员进行详细调查和登记造册,制定安置方案,妥善进行安置。    

6.1.2 污染物收集处理和现场清理。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后期现场清理和污染物清除(包括核化学、病原微生物污染),由有关部门组织专业队伍实施。污染范围较大、程度较重的,请求州级专家进行技术指导,必要时请求州或省有关部门派专家进行指导。

6.1.3 补偿。在处置突发公共事件期间,征用单位和个人的财产要及时归还,无法归还或造成损毁的应当按有关规定给予补偿或赔偿。对因参与应急处置工作而伤亡的人员,按法律法规规定给予褒奖和抚恤。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事件责任单位或责任个人申报保险公司进行理赔;未参加保险的由责任单位或责任人赔偿(补偿)。

6.1.4 恢复重建。责任单位应组织专家科学评估重建能力和可利用资源以及突发公共事件造成的损失情况,制定恢复重建计划,落实资金、物资和技术保障,迅速开展恢复重建工作。

6.2 救助

6.2.1政府救助。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事发乡镇人民政府和民政、公安、农业、水利、建设、安监、卫生、国土资源、林业、环保等部门要迅速调查、核实和上报突发公共事件造成的损失情况,制定救助方案,依法给予救助,及时解决受害群众的生产生活困难,维护社会稳定。

6.2.2 法律援助。根据国务院发布的《法律援助条例》和《贵州省法律援助条例》有关规定,对突发公共事件受害人员权益受到侵害得不到合理解决的,根据受害人员的申请,司法行政部门依法实施法律援助,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员的作用,及时掌握受灾(害)群众的心理和思想动态,化解矛盾、维护社会稳定。

6.2.3 社会救助。建立健全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经常性社会救助制度,充分发挥红十字会、慈善机构的社会救助作用,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社会救助。经批准,由有关部门通过新闻媒体通报突发公共事件造成的损失情况,确定受援区域和接受捐赠机构,并根据捐赠者的意愿或实际需要,统筹平衡,统一调拨分配,迅速将捐赠款物发给受害人员或家属。发放捐赠款物应坚持民主评议、登记造册、张榜公布、公开发放等程序,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和捐赠者的监督。审计部门应对捐赠款物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6.3 保险

依法实施工伤保险、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等法定保险,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加财产保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商业保险。保险机构大力宣传参保意义,扩展险种,合理确定保险费率。要建立突发公共事件快速理赔“绿色通道”,在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迅速开展理赔工作。

6.4 调查和总结

突发公共事件处置完毕后,由县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组成调查组开展调查工作,按期结案,并形成调查总结报告按程序上报。

7  保障措施

7.1 应急队伍建设

7.1.1 以县消防大队为基础组建全县综合应急救援大队,负责突发公共事件的先期应急救援工作。

7.1.2 公安、卫生、安监、交通、水利、林业、农业、环保、通信等应急任务较重的部门和高危行业、企业组建相应的专业队伍或预备应急队伍。发挥武警、预备役部队和民兵在处置突发公共事件中的骨干作用;充分发挥机关、企事业单位、群众团体、公益团体和志愿者队伍等社会力量的作用。

7.1.3专业队伍组建部门每年年底前向县应急办报告队伍组织、编制、人数、装备、训练、执勤情况,重大变更及时报告备案。    

7.2 电力、通信保障

7.2.1 供电部门要做好电力保障工作,建立专门的应急抢修队伍,确保电力供应。一旦出现大面积停电情况,要确保应急指挥需要,优先保障党政等重要办公场所的用电需要。

7.2.2电信、移动、联通等通信机构组织建立多手段、多路由、反应快速、灵活机动、稳定可靠的应急通信保障体系,加强重要通信设施、线路及装置的管理和维护。    

7.2.3 发生突发公共事件,一旦本地或长途通信中断,由应急机动通信保障队伍迅速建立机动通信,保障应急指挥需要,并积极组织对通信故障区域的通信恢复和故障通信设施的抢修。必要时调动全县通信资源或对通信资源的使用进行限制,优先保障党政等重要场所的通信。

7.3 交通运输保障

7.3.1 交通部门负责制订并实施相应的保畅预案,公路、码头、桥涵等设施受损时,应及时组织力量进行抢修。

7.3.2 公安、交通部门根据需要和可能,开辟便捷应急通道,优先确保应急人员、物资、装备的运输。必要时实行交通管制。

7.4 医疗卫生保障

7.4.1 县卫生局明确相应的应急准备措施、医疗卫生队伍设备、物资调度等方案,并负责应急处置救护工作的组织实施。

7.4.2 发生突发公共事件,根据“分级救治”的原则,按照现场抢救、院前急救、专科救治的不同环节和需要组织救护。红十字会等群众性救援组织和队伍,要积极配合专业医疗队伍开展卫生救护工作。

7.5 治安保障

7.5.1 公安机关负责应急治安保障,制定警力集结、布控方案和行动措施。

7.5.2 事发乡镇人民政府和社区组织要积极发动和组织群众,开展群众联防,协助公安部门实施治安保卫工作。

7.6 经费保障

7.6.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设立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备费,按本级政府预算支出额的1%至3%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的总预备费中,按不低于1%的标准予以保障。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备费由县应急委统一调配使用。

7.6.2 加强应急资金的管理和审计监督,保证资金专款专用。

7.7 物资保障

7.7.1 建立和完善应急救援物资储备制度,保证一定数量的必要应急物资储备,建立健全应急物资调拨和紧急配送系统。民政、工信、商务、农业、供销等部门负责应急物资的储备和调用。

7.7.2 根据突发公共事件处置需要,可依法征用处置所需物资。

7.8 保障数据库建设

7.8.1 应急处置各职能部门建立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信息数据库,明确类型、数量、性能和存放位置。

7.8.2 县交通局建立交通运输保障动态数据库,明确交通运输工具数量、分布、功能、使用状态。

7.8.3 县卫生局建立医疗卫生保障动态数据库,明确各类医疗救治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资源分布、救治能力和专业特长。

7.8.4 建立数据库的主管部门要加强管理,及时更新数据资料。

7.9 社会动员保障

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严重性和处置工作需要,在管辖的特定区域范围内,发布社会动员令,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处置突发公共事件。

8  宣传和教育

8.1 公众宣传教育

各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在全社会范围内广泛宣传突发公共事件的危害性和妥善处置的重要性,以及紧急避险紧急救助的有关常识,把突发公共事件安全教育纳入中、小学校学生素质的重要内容,提高广大群众和青少年学生应对危机的意识和能力。

8.2 演练

县应急委根据实际情况组织联合演练、演习,提高各应急队伍的快速反应能力和协战能力。

9  附则

9.1奖惩

9.1.1 有下列先进事迹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在处置突发公共事件中组织严密,指挥得当,防范有力,奋力抢险,出色完成任务者;在危急关头保护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抢救群众有功者;及时准确报送预警信息和动态信息,为及时处置事件赢得时间,成效显著者;为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献计献策,成效显著者。

9.1.2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其情节和危害后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迟报、漏报、瞒报事件情况,延误处置的;在处置突发公共事件中玩忽职守,不服从指挥,不认真负责,或在紧要关头临阵逃脱的;挪用、盗窃、贪污抢险救灾钱款和物资的;阻碍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其他危害应急处置工作的。

9.2 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县人民政府组织制订和实施,由县政府办公室负责组织修订、完善、评审和更新;县直各有关部门及其他处置突发公共事件有关单位应依照本预案,根据各自工作职能,组织制定相应专题(子)预案,作为本预案的组成部分,报县人民政府审批后统一印发。

本预案每三年修订一次,遇有重要情况变化,则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进行修改和补充。

9.3 县人民政府总体应急预案各专题(子)预案目录

自然灾害类:

《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地震灾害应急预案

《气象灾害应急预案》

《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森林火灾应急预案》

防汛抗旱应急预案

《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预案》

事故灾难类:

《矿山事故应急预案》

《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

《火灾事故应急预案》

《道路交通事故应急预案》

《水上交通事故应急预案》

《重大污染事故应急预案》

建筑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预案

环境事故应急预案

通信保障应急预案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类: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食品安全事件应急预案

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突发社会安全事件类:

《大规模群体性事件应急预案》

《粮食应急预案》

《价格异常波动应急预案》

涉外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成品油供应中断事件应急预案

突发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

9.4 名词术语

突发公共事件: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重大生态环境破坏,影响和威胁政治经济社会安全与稳定的,有重大社会影响的紧急事件。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性质、演变过程和发生机理分为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突发社会安全事件四大类。

次生事件:指因某一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可能再次产生或间接造成灾害事件。

衍生事件:指因某一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被其它因素影响,单一事件可能演变成复杂事件。

耦合事件:指两个以上突发公共事件发生过程中,通过各种相互作用而彼此影响以至共同形成一个更大的事件。

9.5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9.6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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