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中心
您当前所在的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政策文件 > 政府文件
  • 索 引 号:
  • 000014349/2024-1475149
  • 信息分类:
  • 政府文件
  • 发布机构:
  • 生成日期:
  • 2024-10-31
  • 文  号:
  • 是否有效:
  • 名  称:
  • 剑河县人民政府关于划定剑河县烈士陵园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的公告
剑河县人民政府关于划定剑河县烈士陵园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的公告
字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烈士褒扬条例》《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为宣传弘扬英烈精神,更加有力彰显对英烈褒扬尊崇,更好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和国防军队建设,切实加强对县烈士陵园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现将划定剑河县烈士陵园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和保护内容予以公布:

一、剑河县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

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以县烈士陵园边缘为基点,向东抵县交警大队停车场,向南以烈士陵园纪念碑基座延伸4米、烈士墓广场长廊南面屋檐、烈士陵园大门南面屋檐,向西以烈士陵园纪念碑基座延伸8米抵源江村山林,向北以烈士陵园纪念碑基座延伸8米、烈士墓广场长廊北面屋檐、烈士陵园大门北面屋檐,保护范围以剑河县革命烈士陵园保护范围与建设控制地带图范围内,面积14794.92平方米。

二、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内容

现剑河县烈士陵园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内容有革命烈士纪念碑、纪念碑广场、烈士墓群、英名墙等纪念设施,以及上述属于保护范围内的其他附属设施,今后在保护范围内修建纪念设施和其他附属设施均纳入同等保护内容。

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的土地和设施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破坏烈士纪念设施的完整性,不得侵占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的土地和设施;禁止在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工程建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为烈士以外的其他人修建纪念设施或者安放骨灰、埋葬遗体;在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不得从事与纪念烈士无关的活动;禁止以任何方式破坏、污损烈士纪念设施。

非法侵占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的土地、设施,破坏、污损烈士纪念设施,或者在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为烈士以外其他人修建纪念设施、安放骨灰、埋葬遗体的,将视情节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特此公告

剑河县人民政府

2024年10月30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面

上一篇:
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