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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
  • 000014349/2026-354899
  • 信息分类:
  • 政府文件
  • 发布机构:
  • 生成日期:
  • 2026-0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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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剑河县进一步规范政府性投资项目实施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剑河县进一步规范政府性投资项目实施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字号:

剑府办发〔20264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剑河县进一步规范政府性投资项目实施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仰阿莎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剑河县进一步规范政府性投资项目实施管理办法(修订)》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剑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1月16日

剑河县进一步规范政府性投资项目实施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政府性投资项目管理,健全科学、民主的政府性投资项目决策和实施程序,优化投资结构,提高投资效益,加强政府性投资事中事后监管,根据《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东南州进一步规范政府性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黔东南府办发〔2020〕13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2021年版)的通知》(黔府办发〔2020〕35号)《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6号)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县级承担的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包括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贷款贴息和基金注资等方式投资(含本级及上级下达各类资金)建设的项目,以及县属国有企业通过直接投资、控股、参股、融资等方式投资建设的项目。

第三条政府性投资项目建设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政府性投资应当遵循科学决策、规范管理、注重绩效、公开透明的原则。

(二)要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履行审批手续,项目建设应当与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及财政收支状况相适应,严禁建设不考虑发展基础,超越阶段和能力、不切实际的项目,杜绝形象工程。

(三)县政府有关部门及县属国有企业不得违法违规举借债务筹措政府性投资资金。项目融资要按照市场化原则合理举借、降低成本、统一管理、风险可控,确保科学举债、有效用债、诚信还债,资金基本落实到位后方能开工建设。

(四)对经济社会发展、社会公众利益有重大影响或者投资规模较大的政府性投资项目,实行公众参与、中介服务机构评估、专家评议和风险评估制。

(五)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实行“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强化项目全生命周期成本控制。

(六)严格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合同管理备案制、工程监理制、资金专账管理制、安全生产责任制、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和重大项目跟踪审计制。

第四条 县人民政府统筹推进政府性投资项目建设,建立由县发展和改革局牵头,行业主管部门、行业专家参与的政府性投资项目联合评审管理工作专班,专班办公室设在县发展和改革局,构建联合谋划、联合评审、联合会商、联合验收的项目全流程服务保障管理体系。

(一)建立项目联合编制论证机制。各行业主管部门、县国有资产信息服务中心于每年5月、10月底前提出本行业领域及县属国有企业拟建政府性投资项目清单,报送项目联合评审管理工作专班进行联合论证,并提请县人民政府研究审定后纳入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计划。因特殊情况需临时调整的,主管部门须呈报县人民政府同意。

(二)建立项目联合评审机制。县发展和改革局要组织有关部门、行业专家和要素保障部门对总投资在400万元(含)以上项目的合规性、可行性、必要性、资金保障、绩效目标等事前绩效评估方面进行联合评审,经联合评审通过的项目,县发展和改革局按程序开展可行性研究批复工作。

(三)建立项目建设联合会商机制。由县发展和改革局定期组织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林业等部门召开项目建设会商会议,及时协调解决项目建设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困难,重大问题及时报县人民政府研究解决。

(四)建立项目联合验收机制。总投资在4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竣工后,由项目主管部门向项目联合评审管理工作专班申请对项目组织联合验收,实行“统一时间、集中组织、一次验收”的联合验收模式,联合完成相关验收。

(五)建立项目建设管理全流程终身责任制。构建由县发展和改革局统筹,项目行业主管部门主抓的权责对应、责任可追究的项目建设管理全流程终身责任制。

第五条政府性投资项目基本建设按下列程序进行(上级规定可精简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一)立项(项目建议书)审批;

(二)规划选址、用地预审、节能评估等;

(三)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同时核准招标方案;

(四)用地审批、工程规划许可、详细勘察、环境影响评价批复、初步设计审查、概算审查、施工图设计审查、预算审批和招标方案报批、水土保持方案批复等;

(五)下达项目投资计划和依法招标采购;

(六)中标合同审查、签订和备案;

(七)施工许可、开工建设;

(八)工程专项验收;

(九)结算、决算审查和资金支付;

(十)联合竣工验收;

(十一)资产移交管理。

第二章项目储备管理

第六条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和县委、县政府战略部署,各行业主管部门及县国有资产信息服务中心负责于每年5月初提出当年下半年、10月初提出下一年度上半年本行业领域及县属国有企业拟建政府性投资项目报县发展和改革局汇总,项目总投资在4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应完成可研等前期工作;项目总投资在60万元(含)至400万元(不含)的项目,可报送项目建议书或项目实施方案。

第七条行业主管部门应对储备项目的可行性、资金来源、经济社会效益等进行论证,报送的拟建项目须经过本部门党组(委)会议研究通过。项目建设单位应对项目相关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八条项目联合评审管理工作专班每年5月、10月底前就项目投资的合规性、建设规模、必要性、可行性等进行初核,初核后形成政府计划投资项目库,报请县人民政府研究审定后实施。

第九条政府计划投资项目库是政府性投资项目和年度投资计划安排项目的来源,实行动态管理。未进入储备库的项目,原则上不得列入政府性投资项目年度计划,原则上不安排拨付资金。

第十条政府性投资项目计划一经批准,须严格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擅自变更。确因特殊情况需变更的应按程序报县人民政府同意后予以调整。

第三章项目审批管理

第十一条采用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的政府性投资项目,须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程序进行审批,严禁审批程序倒置、缺失。严禁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的“三边”工程。

第十二条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后,政府性投资项目(涉密项目除外)必须通过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进行报送审批。

第十三条行业主管部门要牵头梳理本行业项目审批前遇到的问题困难,及时报项目联合评审管理工作专班研究解决,重大问题及时报县人民政府研究解决。

第十四条审批权限属于县级审批的项目,且投资额在6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由项目单位或行业主管部门报送县发展和改革局按本办法规定程序审批,投资额在500万元(含)以上的州重大项目,县发展和改革局在出具审批文件后3个工作日内应向州发展改革委报备;审批权限属上级审批的项目,由行业主管部门按上级相关规定做好初审后报上级部门审批,同时做好跟踪服务工作。

第十五条依据年度投资计划,县发展和改革局依程序审批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是确定项目建设的依据。

第十六条经批准的国家、省和州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及专项规划内的项目视为立项,可直接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

对投资额度不大、技术单一的项目,可将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合并,直接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

对部分改扩建、建设内容单一、技术方案简单且项目总投资400万元(不含)以下的项目,可以直接审批实施方案。

(一)由上级下达到县的项目,尚未编制项目实施方案(或可研报告、初步设计)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收到项目资金计划下达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项目实施方案的编制,并报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或县人民政府分管副县长审批。原则上国家计划投资的建设项目按上级批复文件的有关规定和内容执行。对于上级下达投资的项目明确县级必须配套资金的项目,其配套资金已纳入年度财政预算的,按照工程进度和财政资金情况予以拨付;其配套资金未纳入财政预算的,根据配套资金额度,按照《剑河县县级财政资金审批管理办法(暂行)》(剑府办发〔2014〕9号)第九条第三款的规定执行。

(二)由县级自筹资金实施的项目,由行业主管部门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和专业技术人员制定项目实施方案,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组织实施,其项目资金审批程序按《剑河县县级财政资金审批管理办法(暂行)》(剑府办发〔2014〕9号)第九条第三款的规定执行。不得出现未批先建、先建补批的情况,否则项目资金由建设单位自行解决,并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第十七条项目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依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编制初步设计和项目概算,并报县发展和改革局审批。

第十八条初步设计提出的投资概算超过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提出的投资估算10%、建设地点、建设内容、建设规模等发生重大设计变更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向县发展和改革局报告,重新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十九条政府性投资项目的投资概算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不得擅自修改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及设计方案。

政府性投资项目在建设实施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且工程完成投资超过原批准概算80%以上的,建设单位应当提出概算调整方案及资金来源,按照规定的程序报原初步设计审批部门或投资概算核定部门核定。

(一)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

(二)国家、省政策重大调整对项目造价影响较大的;

(三)主要建筑材料及设备价格变动幅度超过10%;

(四)因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导致施工中发生重大设计变更。

第二十条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加强政府性投资项目的前期工作,保证前期工作的深度达到规定的要求,并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以及依法应当附具的其他文件的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一条县发展和改革局主要对项目合规性、必要性、资金来源等进行审核。县财政局主要负责对资金来源是否涉及违法违规举债担保、财政可承受能力是否可持续等进行审核。

第四章项目建设管理

第二十二条政府性投资项目实行项目法人制。政府性投资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依法组建项目法人,负责项目的建设、管理和运营。不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的项目,由政府采用项目主管部门负责制方式或授权县属国有企业明确建设单位,代表政府行使项目业主职能,竣工验收后移交相关单位。

第二十三条建设单位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及概算,按照规定选择设计单位进行施工图限额设计,编制项目预算和工程量清单。施工图设计报送行业主管部门审查备案;施工预算和工程量清单报送县建设项目评审中心进行评审,其评审结果报送县审计局备案。

(一)投资额在6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其施工预算应当报送县建设项目评审中心进行评审,其评审意见作为制定招标控制的参考依据。

(二)投资额在60万元(不含)以下的项目,其施工预算由建设单位组织本单位或外单位的相关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审查,其审查意见作为制定项目发包价的参考依据;建设单位应当通过召开班子成员会议研究确定项目的发包价,并报请县人民政府分管副县长同意后才能将项目发包。

(三)施工预算已经上级有关部门组织专家审查通过(或上级行业主管部门有特别规定)的,不再进行评审,由建设单位召开班子成员会议根据项目的施工工艺、施工条件等情况,对专家审查通过的预算作适当下浮,并报请县人民政府分管副县长同意后作为项目的招标控制价。

(四)上级下达资金实施的项目,其施工预算未经上级组织专家审查的,由建设单位按照投资规模和建设内容编制施工预算,并报送县建设项目评审中心进行评审,由建设单位召开班子成员会议根据项目的施工工艺、施工条件等情况,对评审后的预算作适当下浮,按以下方式确定招标控制价:

1.投资额在1000万元(含)以上的报县人民政府县长办公会研究审批;

2.投资额在1000万元(不含)以下的报县人民政府分管副县长审批。

(五)县级自筹资金实施的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编制施工预算,并按照规定进行评审后,由建设单位召开班子成员会议根据项目的施工工艺、施工条件等情况,对评审后的预算作适当下浮,报县人民政府相关会议研究同意后作为项目的招标控制价。

(六)严格执行重大项目跟踪审计制度,凡投资额达3000万元(含)以上的,建设单位应当进行跟踪审计,项目发生变更或调概时,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向行业主管部门报告情况,经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后,书面报告县人民政府,说明项目变更或调概的具体原因,经县人民政府分管副县长同意后,按规定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七)县建设项目评审中心在开展政府性投资项目评审时,遇有人员力量不足,或者相关专业知识受限时,建设单位可以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评审,社会中介机构应在县建设项目评审中心的监督下开展评审工作。建设单位在委托社会中介机构时,应当根据项目评审服务费的单项合同估算价,按照《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6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2021年版的通知》(黔府办发〔2020〕35号)文件的规定,分别采用以下方式进行委托。

1.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含)以上的,由建设单位委托招标代理机构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招标后进行委托,其招标方式由县发展和改革局审批。

2.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含)以上,100万元(不含)以下的,建设单位委托招标代理机构采用邀请招标的方式招标后进行委托,也可采用政府采购中的非招标方式进行采购后委托;采用邀请招标方式进行采购的其招标方式由县发展和改革局审批,采用政府采购中的非招标方式进行采购的,其采购方式由县财政局审批。

3.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不含)以下的,建设单位应当邀请3家或3家以上具备国家规定相应资质等级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比选,并按照合理低价中标的原则确定社会中介服务机构。

4.建设单位属于国有企业的,采用政府采购中非招标方式进行采购的,其采购方式由县国有资产信息服务中心参照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批。

5.建设单位在选择社会中介机构时,原则上按照一个项目一次选择。委托社会中介机构所产生的评审服务费用列入项目成本,其评审结果应当报送县建设项目评审中心复核后,报送县审计局备案。

第二十四条政府性投资项目实行招投标制。政府性投资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设备材料采购、融资服务、招标代理等,须依照有关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招标文件执行。

(一)工程建设项目的施工招标。工程建设项目的施工招标,应当根据工程建设项目的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按照《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6号)、《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局令第30号2013年4月修订)、《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2021年版的通知》(黔府办发〔2020〕35号)文件的规定,分别按以下方式进行发包。

1.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含)以上的,建设单位委托招标代理机构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进行招标后发包,其招标方式由县发展和改革局审批。

2.单项合同估算价在60万元(含)以上、400万元(不含)以下的,建设单位委托招标代理机构采用邀请招标方式进行招标后发包,也可采用政府采购中的非招标方式进行采购后发包;采用邀请招标方式进行采购的其招标方式由县发展和改革局审批,采用政府采购中的非招标方式进行采购的,其采购方式由县财政局审批。 

3.单项合同估算价60万元(不含)以下的施工项目,建设单位可根据内部管理制度及“三重一大”决策要求,经单位集体研究后,按以下方式确定承包单位: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万元(含)至60万元(不含)的,应当将会议研究结果在剑河县人民政府网公示不少于3日;公示期内收到异议的,建设单位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组织论证并书面答复异议人;公示无异议后,依法确定承包单位。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万元(不含)以下的,建设单位可以根据会议研究结果直接确定承包单位。

4.建设单位属于国有企业的,采用政府采购中非招标方式进行采购的,其采购方式由县国有资产信息服务中心参照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批。

(二)工程建设项目的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工程建设项目的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应当根据单项合同估算价,按照《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6号)、《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局令第27号根据2013年第23号令修订)、《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2021年版的通知》(黔府办发〔2020〕35号)的规定,分别按照以下方式进行采购。

1.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含)以上的,建设单位委托招标代理机构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进行采购,其招标方式由县发展和改革局审批。

2.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含)以上,200万元(不含)以下的,建设单位委托招标代理机构采用邀请招标方式进行采购,也可采用政府采购中的非招标方式进行采购;采用邀请招标方式进行采购的其招标方式由县发展和改革局审批,采用政府采购中的非招标方式进行采购的,其采购方式由县财政局审批。

3.单项合同估算价50万元(不含)以下的重要设 备、材料等货物采购,建设单位根据内部管理制度及“三重一大”决策要求,经单位集体研究后, 按以下方式确定供应商: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万元(含)至50万元(不含)的,应当将会议研究结果在剑河县人民政府网公示不少于3日;公示期内收到异议的,建设单位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组织论证并书面答复异议人;公示无异议后,依法确定供应商。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万元(不含)以下的,建设单位可以根据会议研究结果直接确定供应商。

4.建设单位属于国有企业的,采用政府采购中非招标方式进行采购的,其采购方式由县国有资产信息服务中心参照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批。

5.工程建设项目的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采购金额在200万元以上的,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对采购标的的市场技术或者服务水平、供应、价格等情况进行市场调查,根据调查情况、资产配置标准等科学、合理地确定采购需求,进行价格测算。由县纪委(县监委)、县财政局、县发展和改革局等部门组成询价工作组,对询价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询价组的意见作为工程建设项目预、结(决)算审查的参考依据。询价工作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

(三)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监理、金融服务、招标代理等服务的采购,应当根据单项合同估算价,按照《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6号)《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八部委令第2号2013年修订)《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2021年版的通知》(黔府办发〔2020〕35号)的规定,分别按照以下方式进行委托。

1.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含)以上的,建设单位委托招标代理机构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进行采购,其招标方式由县发展和改革局审批。

2.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含)以上,100万元(不含)以下的,建设单位委托招标代理机构采用邀请招标方式进行采购,也可采用政府采购中的非招标方式进行采购;采用邀请招标方式进行采购的其招标方式由县发展和改革局审批,采用政府采购中的非招标方式进行采购的,其采购方式由县财政局审批。

3.单项合同估算价50万元(不含)以下的服务采购项目,建设单位根据内部管理制度及“三重一大”决策要求,经单位集体研究后,按以下方式确定服务单位: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万元(含)至50万元(不含)的,应当将会议研究结果在剑河县人民政府网公示不少于3日;公示期内收到异议的,建设单位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组织论证并书面答复异议人;公示无异议后,依法确定服务单位。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万元(不含)以下的,建设单位可以根据会议研究结果直接确 定服务单位。

4.招标代理服务费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不含)以下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县纪委(县监委)派驻纪检监察组的监督下,从已在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办理诚信入库手续的招标代理机构中邀请3家或3家以上的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比选,并按照合理低价中标的原则确定招标代理机构。

5.建设单位在选择招标代理机构时,原则上按照一个项目一次选择。委托招标代理机构所产生的招标代理服务费列入项目成本。

6.建设单位属于国有企业的,采用政府采购中非招标方式进行采购的,其采购方式由县国有资产信息服务中心参照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批。

(四)政府性投资项目的建设单位应当维护国家利益,保证建设资金安全,在招标文件中载明下列内容:

1.保留适当比例的工程价款,在竣工结算或者决算审计后支付;

2.经审计单位审计的,依据审计结果办理工程价款及相关费用的最终结算;

3.明确工程结算审减率超过10%以上部分所发生的造价咨询等费用承担人。

(五)建设单位应当在招标投标活动中邀请行业主管部门、县招标办等行政监督部门参与开标活动的现场监督,并在招标投标活动结束后15日内将招标投标情况报告送行业主管部门、县招标办备案。

第二十五条政府性投资项目实行合同管理制。标准合同范本由行业主管部门牵头制定,项目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标准合同范本签订,并上报行业主管部门审查。在签订项目合同的同时,还必须签订廉政合同,并报县纪委(县监委)派驻纪检监察组和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六条政府性投资项目实行工程监理制(上级行业主管部门有特别规定的除外)。监理单位须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程、工程设计文件和监理合同以及其它工程建设合同,对工程建设进行全过程监理。

为节约投资,投资额度在400万元以下(不含)的建设项目,可不再聘请中介机构进行监督管理,直接由建设单位或行业主管部门明确相应专业技术人员实施监督管理。但房屋建筑、学校、医院、影剧院、体育场馆、桥梁、水库等项目和国家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项目除外。

行业主管部门或建设单位必须加强工程质量监管,严格按照工程技术质量标准进行检查,发现问题要在第一时间责成施工单位进行整改,确保工程进度和质量达到合同约定及规范要求。

第二十七条政府性投资项目必须在开工建设前,向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生态环境部门办理质量监督、安全监督、环境影响评价等手续,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到行业主管部门办理施工许可手续。

第二十八条政府性投资项目建设实行月调度、季考评、半年检查考评、年终绩效评估的调度管理制度。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统筹协调,各行业主管部门做好本行业内项目的调度考评等工作并定期向县发展和改革局报备。项目建设单位须依法依规做好投资统计、融资事项和建设信息报送(告)工作。

第二十九条属于上级下达建设资金的项目,因项目实施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确需调整项目实施地点、实施内容、实施规模等,建设单位应当事先据实向行业主管部门报告情况;行业主管部门审查后认为确有必要的,书面报告县人民政府,说明项目调整的具体原因,经县人民政府分管副县长同意后,由行业主管部门按原项目申报渠道报省、州主管部门批准,未经省、州主管部门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擅自调整。

第三十条政府性投资项目严格按照批准的设计进行施工,不得随意调整建设规模、标准和内容。严禁在建设过程中随意提高建设标准、增加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严禁未批先建、边批边建、批小建大等行为。

第五章项目验收管理

第三十一条政府性投资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合理确定并严格执行建设工期,依法实行竣工验收和交接制度。及时办理在建工程投转固手续,确保项目投资迅速形成固定资产,实现资产手续完备,产权清晰。

第三十二条项目建设完工后,由项目建设单位向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行业主管部门复核项目验收条件,对满足竣工验收条件的项目于15个工作日内完成项目竣工验收。

第三十三条项目联合评审管理工作专班收到行业主管部门提交的综合验收申请并初审达到验收条件后,并根据项目类型确定联合验收组具体成员,组成专业验收小组,于10个工作日完成综合验收。

第三十四条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职责范围内的消防、竣工质量验收监督、竣工验收备案等验收事项,自然资源、人防、水务等相关部门依职责分别负责规划、人防、水保等验收事宜,并按职责、时限分别出具相应验收文件。

第三十五条政府性投资项目竣工后,经综合验收合格的,建设单位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工程竣工结算书》《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报表》《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表》和项目实施相关材料,向县建设项目评审中心申请结(决)算评审;县建设项目评审中心应当在60个工作日内出具评审结论,建设单位根据评审结论进行结(决)算。

投资额在60万元以上(含)的,或上级部门要求及项目规定应当进行工程造价结(决)算审计的,经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并完成竣工财务决算编制的,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后按照规定的时限报县建设项目评审中心进行工程竣工造价结(决)算评审,并将评审结果报县审计局备案。投资额在60万元(不含)以下的,经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并完成竣工财务决算编制的,建设单位书面告知县审计局后,可自行编制结(决)算书自行结(决)算,并将结(决)算书报县审计局备案,随时接受有关部门的审查。

对评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由县建设项目评审中心下达书面整改通知书,建设单位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整改和纠正。

县建设项目评审中心在开展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结(决)算评审时,遇有人员力量不足,或者相关专业知识、权限受限时,建设单位可以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评审。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评审的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七)项的规定办理。

第六章项目维护运营管理

第三十六条政府性投资项目自竣工财务决算批复后项目建设单位依法办理公共资产登记,纳入公共资产监督管理,综合验收合格后1个月内完成管理移交手续,并按有关规定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县属国有企业投资项目自竣工财务决算批复后项目建设单位依法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并在一个月内完成资产产权登记。

政府性投资项目未完成综合验收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第三十七条维护运营管理部门应当合法规范使用(运营)竣工的项目,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发挥应有经济社会效益。

第七章项目资金管理

第三十八条政府性投资项目资金,由项目建设单位按照审定的预算、年度投资计划、工程建设进度、配套资金到位和投资评审情况向县财政局申请拨付财政资金。严禁建设资金来源不落实或边建边筹集建设资金的项目。

(一)在建设过程中新增工程造价超过合同金额10%以上的,建设单位应当先报请县人民政府分管副县长同意后,再报送县建设项目评审中心进行评审,并将评审结果报请原计划审批部门重新确认其投资规模。

(二)属县级投资项目的超概资金,依照《剑河县县级财政资金审批管理办法(暂行)》(剑府办发〔2014〕9号)的规定,按程序报批后,由县财政追加投资解决。属上级下达的项目,原则上有多少项目资金就实施多少项目内容,严格控制投资规模,对超概实施的项目,其超概资金由建设单位向上级主管部门争取项目资金解决。

第三十九条建设单位应当认真执行各类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和制度,并严格按照《会计法》规定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配备具有相应业务水平的财会人员,对项目资金实行专人管理、专款专用、专账核算、封闭运行,确保资金支出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挪用、挤占、侵吞、截留、弄虚作假套取项目资金。

第四十条项目监督部门必须对项目资金到位情况、使用和管理实行全过程监督检查,全程参与项目验收和采购项目接交,及时发现问题并督促整改落实,确保项目资金安全运行。发现有滞留、截留、挤占和挪用等违纪违规问题,造成资金损失浪费的,根据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规定及时进行纠正和处理。

第四十一条坚持按预算、用款计划、项目进度和规定程序办理资金支付。纳入国库集中支付的单位,项目资金应当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对确实不能实行直接支付,要求财政授权支付的,应当由建设单位拟定详细的资金使用计划或实施方案后报县财政局批准;未纳入国库集中支付的单位,应当按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和制度的规定及资金使用计划拨付。

第四十二条建设单位应当对提供的支付凭证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专项资金报账拨付要附真实、有效、合法的凭证。县财政局及国库集中支付中心按有关规定严把审核关,对支付事项及凭证缺乏合法性的支出坚决不予办理。

第四十三条项目资金按投资计划和工程进度拨付工程款。即工程开工前拨付项目前期费用,工程施工中,根据工程进度和质量,拨付进度款。项目竣工验收后支付累计额原则上不超过合同价(含经政府审批增加的规划设计变更追加价款)的80%;竣工结算审计终审后支付累计额原则上不超过结算审计总价款的97%。因规划设计之外造成工程变更增加的工程价款,不纳入工程进度款支付范围,在竣工结算审计终审后支付。政府性投资项目质保期结束后支付剩余款项。

(一)上级专项资金拨付方式。项目资金下达到县后,县财政局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与建设单位对接,及时将资金下达到建设单位;建设单位按照上级规定的期限内组织项目开工,并按项目建设程序完善相关手续。拨付首批建设资金(不得超过投资的30%,但工程量已完成50%以上的项目不受此限制),由建设单位(请款请示需附中标通知书及施工合同复印件)报经县人民政府分管副县长批准;再次请款时,应当附项目实施进度依据(主要指经监理单位确认和建设单位认可的项目进度),由县财政局与建设单位根据中央投资项目管理办法以及上级相关规定共同把关拨付。

(二)县级自筹项目资金拨付方式。其施工准备就绪后,拨付首批建设资金(不得超过投资的30%,但工程量已完成50%以上的项目不受此限制),由建设单位(请款请示需附中标通知书及施工合同复印件)报经县人民政府分管副县长提建议,由常务副县长审批拨付资金;再次请款时,必须附项目实施进度依据(主要指经监理单位确认和建设单位认可的项目进度),经建设单位审核和县人民政府分管副县长提建议,由常务副县长审批拨付资金。

第四十四条项目前期工作经费列入县级财政预算,主要用于重大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报告等项目前期工作编制费用。由县发展和改革局按照县人民政府工作安排,提出当年重大项目前期编制总体工作方案并报请县人民政府同意后,按照相关规定开展项目前期工作并支付相应费用。

第四十五条政府性投资项目资金按有关规定实行专账核算,按照基本建设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进行核算,并严格按投资计划要求实行专款专用。

第四十六条年度项目未实施完毕,项目专项资金可结转下一年度继续实施,资金结转两年仍有结余的,根据《财政部关于推进地方盘活财政存量资金有关事项的通知》(财预〔2015〕15号)文件精神,第三年由县财政局收回统筹使用;项目竣工并经验收合格后,资金有结余的,其结余资金按照有关规定全额纳入县级财政预算管理,由县人民政府按照《预算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统筹安排使用。

第八章监督管理

第四十七条项目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对项目实施进行行业监管,对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须及时向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

第四十八条实行政府性投资项目评估督导制度。县发展和改革局采取随机抽查方式对政府性投资项目实施全过程评估督导,评估督导结果呈报县人民政府。

第四十九条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支出谁监管”的原则,对政府性投资项目进行全过程监管及绩效运行监控。

第五十条建立政府投资项目绩效评价机制,项目实施单位对项目实施情况开展事后绩效自评价,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对项目实施情况开展重点评价,县财政局可根据项目性质及年度工作安排开展重点绩效评价或绩效再评价。

第五十一条 政府性投资项目实行信息公开制度。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建立政府性投资项目信息专栏,健全完善的政府性投资项目投诉举报机制。项目建设单位须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按规定公布项目信息,依法接受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媒体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项目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发展和改革局以及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可以责令项目业主限期纠正,由有权机关依法依纪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未批先建或者边批边建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改变项目建设内容、实施地点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提高或者降低建设标准,造成投资规模扩大或者缩小超过合同金额10%(含)的;

(四)应当实行招标的建设工程未实行招标的,或者未按批准的招标方式开展招标的;

(五)违反规定划分标段,规避公开招标的;

(六)未经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即交付使用的;

(七)项目资金未按规定实行专款专用,拆借、挤占、挪用、截留项目资金的;

(八)资金未实行专帐管理、专帐核算的;

(九)财务机构不健全,会计核算不规范的;

(十)未按规定向行业主管部门报送项目实施情况或项目实施情况严重失真的;

(十一)项目长期不开工建设或工期严重拖延的;

(十二)其他违规行为。

第五十三条咨询评估机构及其执业人员在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进行咨询评估设计时弄虚作假,或者提供结论意见严重失实的,由行业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五十四条施工单位违反规定将所承包的项目进行分包,或者转包的,由行业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五十五条县政府有关部门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有权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纠正,并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

(一)超越审批权限审批政府投资项目;

(二)对不符合规定的政府投资项目予以批准;

(三)违反规定批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

(四)未按照规定核定或者调整政府投资项目的投资概算;

(五)为不符合规定的项目安排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政府投资资金;

(六)履行政府投资管理职责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六条对于强令或者授意有关部门违反有关规定的管理程序,或者违法干预政府性投资项目决策的,由有权机关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

第五十七条政府性投资项目发生重大质量及安全生产事故的,对有关责任人依法追究其行政直至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条项目建成投入使用后,对运营使用管理不善,导致国有资产损失、未发挥应有经济社会效益的由相关部门对相关责任人严肃问责。

第五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章附则

第六十条本办法若与上级有关规定相抵触,以上级有关规定为准。

第六十一条本办法由县发展和改革局会同县财政局、县审计局负责解释。

第六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剑府办发〔2021〕7号自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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