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州各缴存单位:
为提高住房公积金使用效率,更好地支持缴存人的住房需求,推动我州房地产市场健康平稳发展,结合我州实际,现进一步优化调整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
一、放宽住房公积金提取的限制
(一)提高租房提取额度
单身职工租房提取额度从8400元/年提高至12000元/年。
(二)提高“又提又贷”购房提取额度
在黔东南州内购买自住住房并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又提又贷”(含直接支付方式提取)的缴存人,在保留本人及配偶账户各有6个月缴存额的基础上,剩余余额均可提取。“又提又贷”合计金额不超过所购房屋总价。
(三)放宽省内购建房提取限制
缴存人在贵州省内购买、建造自住住房的,可在规定期限内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购房款和偿还住房贷款本息,不受缴存人缴存地及户籍地限制。
(四)优化二手房提取时限
在贵州省内购买二手房的,应自取得不动产权证书之日起12个月内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若该套住房在本次交易前12个月内曾办理过住房公积金购房提取,购买方须在取得不动产权证书之日起满12个月后24个月内申请提取。在贵州省外购买二手房的,应自取得不动产权证书之日起12个月后24个月内申请提取。
二、放宽州内“代际互助”使用范围
在黔东南州内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借款人,其配偶、双方父母及子女在符合提取条件的情况下,均可自愿申请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用于共同一次性结清该笔贷款本息。
三、放宽住房公积金贷款使用条件
(一)提高月还款额上限标准
月还款额由不超过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计缴基数的50%提高到60%。
(二)优化部分贷款审查条件
符合黔东南州人才引进政策、组织人事部门通过公开招录(聘用)的行政、企(事)业单位在编在岗的缴存人在黔东南州行政区域内购买自住住房并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缴存人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下同)有其他非住房类贷款的,申请人及其配偶公积金月缴存额大于等于住房公积金贷款月还款额的,可不结清非住房类贷款且不纳入月还款额计算。
(三)放宽征信记录审查时限
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条件的缴存人家庭,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从审查近5年征信记录调整为审查近2年征信记录。
(四)取消商转公贷款时限
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条件的缴存人家庭,申请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转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不受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还款满1年时间限制。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试行一年。原政策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政策执行期间,根据国家、省、州有关政策及时调整优化。
本次政策调整由黔东南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黔东南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26年3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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