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剑)应急罚〔2024〕1号
被处罚单位:剑河县枫林烟花爆竹专卖店
地址: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剑河县岑松镇下岩寨村6组邹菊珍自建房门面 邮政编码:556407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林辉 职务:法人 联系电话:18******70
违法事实及证据:零售许可证在有效期内变更零售场所、未重新申请取得零售许可证。主要证据有现场检查记录1份、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1份、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复印件1份、调查询问笔录3份、销货清单复印件1份、现场检查图片三张。
以上事实违反了《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给予处人民币4200元(肆仟贰佰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贵州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通过国内任意银行柜面、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等渠道进行缴款,到期不缴本机关有权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剑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剑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剑河县应急管理局
2024年1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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