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剑)应急罚〔2024〕2号
被处罚单位:剑河县南加镇昌海门市部
地址: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剑河县 邮政编码:556404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冒昌海 职务:法人 联系电话:18*******58
违法事实及证据:证据一: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现场检查记录(剑)应急现记〔2024〕48号)1份;证据二: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查封扣押决定书及查封扣押(场所、设施、财物)清单)(剑应急查扣〔2024〕2号1份;证据三: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调查询问笔录)4份;证据四:现场检查图片2张; 证据五:剑河县南加镇昌海门市部提供的烟花爆竹产品进售清单;以上证据证明剑河县南加镇昌海门市部未取得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许可证销售烟花爆竹产品。
以上事实违反了《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给予处人民币30000元(叁万元整)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柒佰肆拾元整)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贵州省“非税收一般缴款书(电子)”通过国内任意银行柜面、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等渠道进行缴款,到期不缴本机关有权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剑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剑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剑河县应急管理局
2024年4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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