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中心
您当前所在的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重点领域信息 > 安全生产 > 日常监管
(剑)应急罚〔2024〕6号
字号: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剑)应急罚〔2024〕6号


  被处罚单位:剑河县柳川镇盛发采石场

  地址: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剑河县剑河柳川镇望城坳  邮政编码: 5564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刘世富 职务:主要负责人 联系电话:13******16

    违法事实及证据: 未组织本单位按照《贵州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与隐患排查治理办法》和《贵州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及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实施指南》规定,建立健全安全风险管控体系文件,建立安全风险清单管理制度、安全规章定期修订制度、安全风险分级评估及分级管控管理制度、安全风险公告管理制度、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及隐患排查治理监督检查和考核管理制度等风险管控工作制度,建立本单位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主要证据有现场检查记录1份、责令整改指令书1份、询问笔录2份。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 的规定,决定给予处人民币5000元(伍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剑河县财政,账号凭贵州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到期不缴本机关有权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剑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剑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剑河县应急管理局

2024年8月5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面

上一篇:
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