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剑河县应急管理局公布一起违法行为典型案例(第三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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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24年6月4日,剑河县应急局对剑河县某烟花爆竹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存在:1.在配电房等有较大危险因素的场所未设置安全警示标识;2.配电房操作规程未上墙,未配备绝缘手套、绝缘鞋、绝缘垫等防护装备,未采取防雷、防雨、防火、防小动物“四防”措施。经调查发现该公司主要负责人未按规定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法定职责;该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规定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

    【处理结果】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第一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剑河县应急管理局对该公司作出1.5万元(¥15000.00)罚款的行政处罚;该公司主要负责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剑河县应急管理局对该公司主要负责人作出2万元(¥20000.00)罚款的行政处罚;该公司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剑河县应急管理局对该公司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作出1万元(¥10000.00)罚款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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