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单位名称:xxxxx有限责任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或组织机构代码):xxxxxx
法定代表人: xxx,职务:法人
单位地址 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凯里市xxxxx
经依法查明,你公司于2020年5月22日至今,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并未办理林地征占用手续,在剑河县xxxx(地名)擅自占用林地作为临时弃砂场。经调查,核实违法占用林地1.3605亩(1个图斑,细划小班号为004xx,判读变化图斑编号为2xx)。
上述行为有当事人陈述事实、现场勘验笔录、照片等证据为证,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之规定作出处罚决定如下:
1、责令于2022年4月份之前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或异地补植复绿);
2、罚款人民币2721元(大写:贰仟柒佰贰拾壹元)整。
本决定中的罚款,限你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剑河县政务服务中心综合行政执法局窗口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综合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剑河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向法院提起诉讼。在复议或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法律另有规定除外。
剑河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1年1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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