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
出生日期变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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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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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条件 |
户口登记项目需要变更更正的,公民可以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提交与变更更正事由相关的材料,由公安派出所予以变更更正。 公民主项变更更正的,公安机关应缴销居民身份证,公民应换领居民身份证。 申请更正出生日期的。 禁止性要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变更更正: (一)正在服刑或者行政处罚尚未执行完结的; (二)正在接受刑事案件或者治安案件调查的; (三)民事案件尚未审结或者尚未执行完结的; (四)刑事案件尚未审结的; (五)被限制出国(境)期限未满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变更姓名的其他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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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
一、申请更正出生日期的,公民本人或监护人应提交以下材料,经社区民警调查核实后办理: (一)书面申请; (二)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三)印证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出生医学证明、原居民身份证、原居民户口簿。人事档案、学籍档案、(以上两项建议删除)住院记录、骨龄鉴定等可作为参考材料。 二、干部申请更正出生日期的,以本人档案中组织人事部门审核认定的为准,提供以下材料: (一)书面申请; (二)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三)组织人事部门出具的《干部出生日期认定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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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环节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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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
内部流程 |
申请人向户籍地派出所递交申请——派出所户籍受理——派出所所长审核——县局核准,10个工作日办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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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部流程 |
填写申请人基本信息——上传申报信息——办理方式(窗口办理、邮寄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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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人员 |
各派出所户籍民警治安户籍窗口民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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