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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剑河县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召回管理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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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中小学、幼儿园:

为深入推进我县教育综合改革,优化教育资源配置,促进广大教师大力弘扬教育家精神,有效调动广大教师工作主动性和积极性,增强工作责任心和使命感,打造一支理想信念坚定、道德情操高尚、学识基础扎实、仁爱之心宽厚的教师队伍,强化“四有”“三者”教师培养力度,不断提升教师队伍综合素质,落实好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文件精神,结合我县教育工作实际,研究制定了《剑河县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召回管理实施方案(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剑河教育局

2025年2月7日


剑河县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召回管理实施方案(试行)


为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有效调动广大教师工作主动性和积极性,增强工作责任心和使命感,打造一支理想信念坚定、道德情操高尚、学识基础扎实、仁爱之心宽厚的教师队伍,强化“四有”“三者”教师培养力度,不断提升教师队伍综合素质,落实好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中共贵州省委组织部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贵州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办法>的通知》(黔人社通〔2023〕128号)《黔东南州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召回培训提升管理办法》和《剑河优先促进教育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剑党办发〔2022〕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教育工作实际,特制定《剑河县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召回管理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

一、实施原则

按照全面从严治党、依法治校、从严治教的要求,严格管理教育系统教职工,大力整治教师队伍“庸、懒、散、浮、慢”和理想信念淡漠、道德素养欠缺、学术根基不牢、仁爱之心缺失等问题,对专业水平缺失、敬业精神缺失的教师,实行召回管理。

二、范围对象

“方案”适用于我县公办学校在编在岗教师,学校行政人员、管理人员和教辅人员,编外聘用教师参照本方案执行。

三、召回情形

对专业水平缺失、敬业精神缺失的教师,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实行召回管理。

(一)专业水平缺失

1.教学效果差。

初中教师:所任教学科学年末州县统一检测(含中考)成绩在全县同年级同学科排名挂末且未达县人均分70%的。

小学教师:所任教学科学年末州县统一检测,一类小学(城关一小、城关二小、城关三小、城关四小、城关五小、城关六小)在同类学校同年级同学科排名挂末且未达县人均分70%;二类小学(乡镇中心小学、温泉小学、新民小学)在同类学校同年级同学科排名挂末且未达县人均分65%;三类小学(二类小学以外的其它各村级完小及教学点)在同类学校同年级同学科排名挂末且未达县人均分60%的。

其他情形:义务教育学校教师所任教学科学年末州县统一检测(含中考),初中教师低于县人均分25分及以上,小学教师低于县人均分30分及以上;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学年末州县统一检测(含中考)所任教学科及格率为零的。

下列情形可以不进行召回管理:一是同一个班级统考学科人均分与县人均分比,较上一学年有提高的;二是所任教学科教学成绩在同类学校同级同学科排名挂末,但人均分达及格以上的。

2.教学常规差。被所在学校(学区)认定为经常性不认真完成备课、批改作业、听课、参加学习培训等教学常规工作,完成量达不到学校规定的应完成量70%的;在州、县、乡镇基教办教学常规检查中连续两次以上被通报批评的。

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义务教育阶段非统考学科教师及教学服务人员专业水平缺失认定办法由学校(学区、集团园)制定考核方案报县教育局备案后执行。

(二)敬业精神缺失

1.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有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言行,造成不良影响的;网上发布不实贴文,产生负面舆情的。

2.不服从合理工作安排,履职不力、推诿扯皮、工作不实、消极怠工、工作失职,对学校造成不良影响的。

3.实施教育惩戒不按《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执行并造成不良影响的。不遵守工作纪律,上班(上课)期间干与工作无关的事,有酒后上课(辅导)、在教室抽烟等行为的。

4.在单位闹不团结,有不实举报、诬告及无理上访的;教职工认可度不高、群众反映比较大的。

5.从事第二职业,造成不良影响的。违反请销假制度,学年内累计旷工一天以上的。

6.有参与赌博、酒驾醉驾、沉迷游戏等不良行为,影响教育教学工作,损害行业声誉的。

7.不履行好安全生产“一岗双责”职责,因工作失职发生较大安全事故的直接责任人。

8.教师个人年度考核量化连续两年排名学校(学区、集团园)倒数第一的(不含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3年、上挂学习、患有重大疾病和处于孕期、产期、哺乳期的教师)。

9.因师德师风失范受党纪政纪处分的。

10.在“县管校聘”规定的竞聘期限内未能竞聘上岗的。

11.符合其他有关召回情形的。

四、召回程序

1.材料报送。以法人为单位,每学年期末(7月下旬)由所在学校(学区、集团园)将符合召回条件的拟召回人员有关材料上报县教育局审批。上报材料包括书面报告、会议纪要、人员名册、情况说明等。

2.研究决定。县教育局党组召开会议确定召回管理对象,实施召回管理。

不服从召回管理的,用人单位书面告知30个工作日后可以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召回人员接到召回通知后提出申请辞职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五、召回管理方式

(一)首次确定召回的管理对象,由县教师培训中心安排在假期进行为期一周的培训学习,并由集团总校(园)安排在总校、学区中心校(园)进行为期2个月的管理培训考核。

1.被召回管理教师被召回次月写一篇被召回思想剖析材料(不少于1200字)。

2.被召回管理教师每周听课10节,有听课(观察)记录。

3.被召回管理教师每半月上1次教学汇报课,由集团总校和管理学校组织人员指导点评和考核。每月写一篇培训学习心得(不少于1200字)。

4.被召回管理教师的考核采用过程性考核与召回结束考核相结合。考核合格的,将不再进行召回管理,考核不合格的,年度考核确定为基本合格档次,直接纳入第二次“召回管理”。

5.被召回管理的教师必须完成管理学校安排的其他工作任务。

6.被召回管理的教师,召回管理当年不得参与评优评先、不得晋升职务职称,不得享受年终目标考核奖,不得申请调动。

(二)再次召回管理的对象,由县教师培训中心安排在假期进行为期一周的培训学习,并由集团总校(园)继续安排到原管理培训学校再进行为期一个学期的管理培训考核。

1.被再次召回教师被召回次月写一篇被召回思想剖析材料(不少于1500字)。

2.被再次召回教师每周听课10节,有听课(观察)记录。

3.被再次召回教师每月上2次教学汇报课,由集团总校和管理学校组织人员指导点评和考核。每月写一篇培训学习心得(不少于1500字)。

4.考核采用过程性考核与召回结束考核相结合。考核合格的,将不再进行召回管理,考核不合格的,年度考核确定为不合格档次,跟踪考察一年后,仍不合格的按照有关规定,视为不适宜继续从事教学工作,通过调整工作岗位、解除聘用(任)合同等方式退出教学岗位。

5.被再次召回管理的教师,召回管理期间不得参与评优评先、不得晋升职务职称,不得享受年终目标考核奖,只享受当年70%奖励性绩效;考核不合格的,再跟踪考察一年,只发基本工资,不享受当年年终目标考核奖。

6.被召回教师再次召回期间,表现优秀,中期考核合格的,可以提前终止召回管理。

7.被召回管理的教师必须完成管理学校安排的其他工作任务。

(三)召回教师在召回管理期间的培训、教学常规指导和管理考核由教育局政工股牵头,县教师培训中心、县教研室和集团总校(园)配合开展,由县教师培训中心、县教研室和集团总校(园)安排,负责指导召回教师培训学习和跟岗学习,负责召回教师在召回管理培训期间的教学常规指导和考核(考试)。培训学习期间的培训、生活、住宿等费用由被召回教师本人自理。

(四)被召回管理的教师,年度考核定为基本合格、不合格档次的,将按照《中共贵州省委组织部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贵州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办法>的通知》(黔人社通〔2023〕128号)规定执行。

(五)召回管理人员编制人事关系、工资福利等相关待遇仍在原学校。如被召回管理的教师无法承担在召回期间的教育教学工作任务,被召回教师的集团总校负责安排好被召回期间其承担的教育教学工作任务,扣除被召回教师的年终目标考核奖可作为发放承担其教学任务教师的补贴。

六、纪律及监督

各校(园)要认真落实本方案要求,不得弄虚作假,在本方案实施过程中,如存在弄虚作假、虚报瞒报等相关问题的,将严肃处理。连续三年有教师被召回管理的学校(学区),将取消该学校(学区)和校长、副校长、教导主任当年的评优、评模资格。被召回教师在召回管理期间表现优秀,中期考核合格,被提前终止召回管理的学校(学区)除外。

七、本方案从2025年3月1日起实施。本方案由县教育局政工股负责解释,如有与现行法律、法规及上级文件不一致的条款,以现行法律、法规和上级文件的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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