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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聘任万秀仁等三位同志为教育兼职督学及有关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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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街道)党委(党工委)和人民政府,县教育科技局各股室,各乡镇(街道)基础教育办,各中小学、幼儿园:

根据《教育督导条例》(国务院令第624号)《督学管理暂行办法》(教督[2016] 3号)《贵州省教育督导规定》(黔府令213号)和剑河县教育督导工作需要,经剑河县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研究,决定聘任剑河县柳川镇基础教育办公室负责人万秀仁同志、剑河县柳川镇基础教育办公室工作人员邰纲明同志、剑河县革东镇基础教育办公室工作人员万昌华同志为剑河县人民政府教育兼职督学,聘期3年。在未有新文件调整责任督学的挂牌校点前,万秀仁同志接替杨浩同志负责剑河县柳川镇巫库小学和剑河县柳川镇南脚小学的挂牌责任督学工作;邰纲明同志接替吴政林同志负责剑河县高标小学和剑河县柳川镇巫泥小学的挂牌责任督学工作;万昌华同志接替张英同志负责剑河县宝贡小学的挂牌责任督学工作。


剑河县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

2024年3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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