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中心
您当前所在的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重点领域信息 > 林业管理
省财政厅 省林业局关于下达2023年省级林业改革发展资金(造林补助等)的通知
字号:

各市(州)财政局、林业局,双龙航空港经济区财政局、林业主管部门,有关县(市、区、特区)财政局、林业主管部门:

为进一步加快预算执行进度,根据《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23年度省级部门预算指标的通知》(黔财预〔2023〕1号),现将2023年省级林业改革发展资金(造林补助等)82506万元下达你们(详见附件)。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收入请对应列入2023年一般公共预算收入科目“1100246科学技术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收入”1100250节能环保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收入”“1100252农林水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 收入”,支出请分别对应列入2023年一般公共预算支出功能分类 科目“2069999其他科学技术支出”“2110406自然保护地”“211 0599 其他天然林保护支出”“2130205森林资源培育”“2130207 森林资源管理”“2130209森林生态效益补偿”“2130211动植物保护”“2130212湿地保护”“2130221产业化管理”“2130234林业草原防灾减灾”。

二、 按照《财政部关于2023年财政直达资金管理有关事项 的通知》(财办〔2023〕8号)要求,2023年中央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对应中央财政直达资金同步纳入直达范围。此次下达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24000万元列为直达资金管理,请务必高度重视,提高思想认识,加大对直达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并及时准确将预算指标、资金支付、惠企利 民发放等数据导入直达资金监控系统。直达资金调度按照《省财政厅人民银行贵阳中心支行关于进一步做好财政资金调度有关工作的通知》(黔财库〔2021〕7号)有关规定办理。

三、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 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的意见》(国办发〔2016〕22号)《财政部 等11个部门关于继续支持脱贫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工 作的通知》(财农〔2021〕22号),以及《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黔府办发〔2016〕24号)《省财政厅等11个部门关于继续支持脱贫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的通知》(黔财农〔2021〕124号)等脱贫县涉农资金整合试点政策规定,此次下 达资金除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和重点生态区位人工商品林赎买改革 试点补助资金外纳入脱贫县(包括原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和 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县)统筹整合使用范围,脱贫县可统筹整合使用,并按照县级制定的整合资金管理办法相关要求管理使用,对于纳入脱贫县涉农资金整合方案的资金,绩效目标对应指标按被整合资金额度相应调减,不再考核该部分资金对应的任务完成情况。

四 、各市县在资金使用过程中,要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按照可执行指标、用款计划、资金支付申请和项目实际进度,通过财政零余额账户(直接支付)或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授权支付)将资金支付到最终收款人,严禁违规向代管资金专户等财 政专户、预算单位实有资金账户、开发区(园区)或乡镇账户、平台公司账户、共管账户和代理银行内部结算账户转账,挪用国 库库款。对委托代理银行发放的资金,严禁财政零余额账户或预 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先清算、后支付”或“超额清算”,同时不得支出后延迟资金清算或不清算。请严格按照全面实施绩效管理的规定,加快项目实施和预算执行进度,切实加强资金监督管理,不得截留、克扣、挪用和延期欠拨资金,不得随意改变资金用途 或扩大资金使用范围,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确保绩效目标如期实现和取得工作实效。



附件:1.2023年省级林业改革发展资金(造林补助等)安排情况表

      2.2023年省级林业改革发展资金(造林补助等)绩效目标表

附件1、附件2.pdf



                                                 贵州省财政厅             贵州省林业局

                                                                         2023年4月10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面

上一篇:
下一篇: